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事業環保許可現場查核輔導廠商自評表
項目 | 廠商自評事項 | 現場查核結果 | ||
符合 | 不符合 | 無須 執行 | ||
基本 資料 | 已依規定申請用水(自來水)使用量及納管(污水排放)核准排放量之申請,並取得相關核准文件。 | |||
公司名稱、公司負責人及公司登記資本額等相關資料,與核准許可文件相關資料相符。 | ||||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 操作許可證核准期限屆期前3-6個月內,已著手辦理許可展延申請。 | |||
空污防制設備操作參數(補水量、洗滌液流率、洗滌水pH值等),符合許可核准範圍內正常操作。 | ||||
空污防制設備設施功能完善,正常運作。(如:浮子流量計、pH監測計錶頭等) | ||||
空污防制設備依許可核定內容確實操作及紀錄(頻率與單位等)。 | ||||
空污防制設備確實依許可核定內容進行維護保養(pH校正、活性碳更換(量)頻率等)。 | ||||
達設置專責單或人員之條件,或專責人員轉調或離職時,已依規定辦理設置或變更。 | ||||
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所設置之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公私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 | ||||
水 措 計 畫 核 准 文 件 | 水措許可證核准期限屆滿前5個月內,已著手辦理許可展延申請。 | |||
單日最大用水量或納管排放量未超過本局核准量(CMD)。 | ||||
單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回收水使用量及委(受)託廢水量未超過許可核准最大量(CMD)。 | ||||
廢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加藥量、pH值等),符合許可核准之範圍內正常運作。 | ||||
廢水處理設施加藥量現場紀錄方式及單位符合許可內容。 | ||||
廢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頻率與單位,確實依許可核准內容運作。 | ||||
確實依規定每日記錄水量(納管排放量、委(受)託廢水量、廢水貯留、回收量)。 | ||||
廢水處理設施功能正常運作中(pH計、液位計、泵浦等)。 | ||||
依許可核准之水質項目定期檢測。 | ||||
廢水水質定期檢測濃度值,符合水措許可核准之範圍。 | ||||
廢水處理設施相關槽體、管線、電表、累計型流量計等,已依水措許可核准內容確實標示。 | ||||
廢水處理設施維護頻率(水錶校正、濾心更換、活性碳更換等),依許可核准事項確實維護及紀錄。 | ||||
達設置專責單或人員之條件,或專責人員轉調或離職時,已依規定辦理設置或變更。 | ||||
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所設置之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公私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 |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事業環保許可現場查核輔導廠商自評表(續)
項目 | 廠商自評事項 | 現場查核結果 | ||
符合 | 不符合 | 無須 執行 | ||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 製程使用之原(物)料或產出之廢棄物項目,確實登載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廠內使用之毒性化學物質需確實登載於廢清書中)。 | |||
製程原(物)料使用量、產品產出量及廢棄物產出量,未超過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最大量(噸/月) | ||||
依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廢棄物貯存設施容量及附件2(廠區配置圖)規劃配置廢棄物貯存空間,各類廢棄物貯存區不得重疊配置,亦不得暫存非廢棄物之物品。 | ||||
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於明顯處確實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
事業廢棄物貯存場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不得露天貯存) | ||||
事業廢棄物應依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分類主要以廢棄物代碼區分,但相同廢棄物有不同申報代碼時除外。(如污泥可申報D-0902及R-0901) | ||||
有害事業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不得共同貯存。 | ||||
有害事業廢棄物現場確實依認定方式或危害特性分類貯存,且有明顯區隔之措施。 | ||||
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容器或包裝材料,應確實標示廢棄物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 ||||
廠內有害事業廢棄物並無貯存超過一年之情形,如有,應於屆滿二個月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延長。 | ||||
感染性廢棄物應依處理方法,放置相對應貯存容器之顏色 (熱處理為紅色、滅菌處理為黃色);並確實標示廢棄物名稱、貯存日期、重量、清除機構名稱,貯存溫度、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 ||||
感染性廢棄物貯存條件確實遵照法規規定及廢清書核准內容。(貯存於5度C以上者,以一日為限、5度C以下至0度C以上者,以7日為限、0度C以下者,以30日為限) | ||||
生物醫療廢棄物之貯存設施,現場已設計良好之排水及沖洗設備,且設有防止人員、動物擅自闖入或孳生蚊蠅等設備或措施。 | ||||
製程產出之廢棄物如為廠商回收處理者,於現場貯存仍須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 ||||
同一棟建築物有不同事業(廠)產出之廢棄物,現場廢棄物暫存區配置於公共區塊時,除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標示之內容外,另於貯存場所應確實標示公司(廠)名稱,且各公司(廠)之廢棄物不混合貯放。 | ||||
廠內有配置滅菌、物理、化學、洗淨等廢棄物處理程序,已確實於廢清書內登載述明。 | ||||
廢清書核准期限屆期前4-6個月內,已著手辦理許可展延申請。 | ||||
達設置專責單或人員之條件,或專責人員轉調或離職時,已依規定辦理設置或變更。 |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事業環保許可現場查核輔導廠商自評表(續)
項目 | 廠商自評事項 | 現場查核結果 | ||
符合 | 不符合 | 無須 執行 | ||
承上 | 依「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所設置之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公私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 | |||
毒性 及 關注 化學 物質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品名、用途及濃度與現況相符。 |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應確實紀錄並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與全廠(場)配置圖相符。 |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之容器、包裝、及設施均依規定標示,並放置最新版安全資料表(SDS)。 |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核准期限屆期前3-6個月內,已著手辦理許可展延申請。 | ||||
達設置專責單或人員之條件,或專責人員轉調或離職時,已依規定辦理設置或變更。 | ||||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所設置之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公私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 |
針對自評事項有疑義者,可洽詢上境公司(03)563-6768#14 葉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