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科學事業投資申請書
日期:
文號:
受文者: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主旨:請准予等在南部科學園區設立「公司」。
說明:
一、投資緣起(請簡述投資南科動機)
二、營運目標請簡述投資案短中長期規劃內容)
短期:
中期:
長期:
三、請核准下列投資事項:
(一)公司中文名稱「」。
(二)公司英文名稱「」。
(三)生產項目:
1.產品A中英文名稱
2.產品B中英文名稱
3.產品C中英文名稱
(四)投資事業股本(營運資金)投資金額新臺幣元,並依上列金額之千分之三繳納投資保證金。
(五)股本投資金額中有僑外投資部份(如無此申請者,則可省略):
1.以匯入股款方式投資等值新臺幣元。
2.以原幣保留國外投資人投資額計(外幣)
元,用以匯出購買機器設備、原物料及支付權利金等用途。
3.以等值於新臺幣元之全新機器設備或原物料作為股本投資。
四、投資人姓名或名稱(包括申請政府參加投資)
姓名或名稱 | 身分 (註1) | 出資 |
種類 (註2) | 幣別 | 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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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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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1.身分欄請依「本國人」、「本國法人」、「華僑」或「外國人」、「外國法人」分別填寫。
2.出資種類請依「技術作股」、「機器設備」或「現金」分別填寫。
五、其他事項(請自行填列)。
附件:
1.
投資申請書、營運計畫書及污染防治計畫書各正本1份,副本10份。
2.
用水、用電計畫書(用電電壓161kV以上或用水500CMD以上者)各正本1份,副本10份。(p.s.CMD表示每天度)
3.
代理人授權書正本(本案如委由代理人申請者,請檢附代理人授權書)、切結書(一)(二)、投資人身份證明影本、投資申請人同意投資意向書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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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申請人: |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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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代理人: |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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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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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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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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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本人聲明對中華民國之投資與相關法令已有相當認知,爾後願意確實遵守,且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定之投資事業計畫內容,依照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進行投資及有效防治污染,並願於貴局投資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內按核准之「股本(營運資金)投資金額」千分之三繳納「投資保證金」,所提出之投資申請案內容(含污染防治計畫書)均核實填報,除遵守上述聲明外,如有下列切結事項時,所繳納之保證金由貴局全部沒收,貴局並得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規續處,本人絕無異議。
一、未能依照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進行投資及有效防治污染,致生公害者。
二、提出之投資申請案內容(含污染防治計畫書),如有不實或未經管理局同意者。
此致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立切結書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緣立切結書人等擬於南部科學園區投資設立「公司」(以下稱「園區公司」),立切結書人等茲鄭重聲明並切結如下:
一、園區公司所使用之技術及所生產之產品,係立切結書人等獨立開發之成果或循合法之方式取得,絕無剽竊或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之情事。
二、園區公司所使用及未將使用之商標及其他標識,均係園區公司自行設計創造之圖樣,並依法登記註冊,絕無仿冒或侵害他人商標或其他合法權益之情事。
三、園區公司經營之方式、人員之任用、產品之行銷及生產技術之研發,均將依照各項有關法律之規定,絕不採取任何不正當或不合法的手段或不公平競爭,以獲取利潤。
四、立切結書人等或園區公司如因違反前三項所列情事之一,致與他人發生任何訴訟行為,均應由立切結書人等及園區公司自行負責。
五、立切結書人等及園區公司如因違反第一至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致受法律裁判,立切結書人等及園區公司願負起一切法律責任,遵守法院之裁判或園區管理局之通知,立即停止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之行為,或任何不公平競爭之行為,園區管理局並得採取任何適當措施以維護園區產業秩序與整體令譽,立切結書人絕無異議。
此致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立切結書人: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茲本人(本公司)聲明對南部科學園區橋頭園區之環評規定(如附件)已有相當認知,爾後願意確實遵守,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時,貴局並得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規續處,且若未遵守規定發生損害時,亦不得向貴局請求賠償,本人(本公司)絕無異議。
此致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立切結書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南部科學園區橋頭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廠商注意事項
112年12月15日修正
章節 | 項目 |
第五章 | 進駐廠商之廠房建廠之基礎工程,以挖填平衡為主。 園區污水請參考南部科學園區污水下水道納管容許標準,設計廢水進流水質採用BOD5=250mg/L,SS=250mg/L,COD=450mg/L,NH3-N=20mg/L,NO3-N=3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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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地形地 質 |
施工 | 1.請廠商於填方作業需徹底執行回填夯實作業。裸露地表進行覆蓋保護或其他措施。 2.經濟部112年7月5日公告「車瓜林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1)建築基地範圍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之規定,進行建築物之耐震設計。 (2)活動斷層通過或鄰近活動斷層之地質敏感區,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應依地質法規定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應由起造人送經符合審查資格規定之專業團體審查通過,另有關建築物之結構計算書及結構有關圖說應由起造人送經符合審查資格規定之專業團體審查通過。 |
空氣 | 施工 | 有關營建工程使用柴油引擎施工機具與施工車輛,請要求承包商加強機具與車輛本身之維護保養,並配合環保機關推動之管理措施要求承包廠商取得自主管理合格標章。 請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高雄市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制措施」、「加強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及公告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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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 園區內空氣污染排放量將以1.2
倍比例全額抵減。 若進駐廠商產業別為半導體製造業,每年需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並需提出溫室氣體抵減計畫(
含抵減量及執行時程規劃);而製程中若確實使用含氟溫室氣體之廠商,需另承諾於進駐營運後一年內完成安裝含氟溫室氣體尾氣處理設備。 請鼓勵員工搭乘交通運輸工具。 進駐廠商須使用合格車輛,符合當期車輛排放標準。 各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運輸及作業相關機具,請定期進行保養維護,以保持良好操作狀況及防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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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與振動 | 施工 | 距民宅較近之廠商,請使用低噪音工法或加裝減振設施,除連續性工程(如灌漿作業)外,高噪音作業不在夜間進行,減低對民宅環境噪音影響。 高噪音機具在設置及操作上請遠離噪音敏感點,避免局部噪音影響。 請規劃施工流程,避免高噪音機具同時作業。 施工期間請使用合格車輛及機具。 廠商運輸車輛請依規定進行運輸作業,並依速限規定行駛,不亂鳴喇叭。 請做好敦親睦鄰及事前說明工作,工區若接到民眾抱怨,請即時處理並調整施工方式以降低噪音影響。 請符合縣市環境保護局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之公告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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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 請於廠房內高噪音振動產生之機械設備加裝緩衝設施。 廠商運輸車輛請依規定進行運輸作業,並依速限規定行駛,不亂鳴喇叭。 請符合縣市環境保護局依噪音管制法第8
條規定之公告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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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 |含地下水 | 施工 | 廠房興建時,請設置臨時滯洪沉砂池、雨水截流溝等。 工區內生活污水請處理至符合放流標準後排放或定期由水肥車抽除、委託合格業者處理。 施工機具維修廢油水請於定點抽換收集,不定期委託合格之清除處理業清運處理。 工區設置洗車台之清洗廢水請先經過沉砂設施初步處理,再予以排放或回收做為次級用水使用。 請責成承包商檢查清理工區鄰近之排水設施。 施工期間請依「地下水管制辦法」規定辦理相關工程事宜。 請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於施工前檢具「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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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 本園區預估用水量4
萬噸/日,除法規規定之民生用水、生醫產業(精準健康)
限制及園區緊急調度等必須使用自來水外,其餘再生水量使用量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規定如下:
(1)晶圓製造之半導體廠商製程水量需100%使用再生水(或換水)。 (2)非晶圓製造之半導體廠商應依本局核配水源使用一定比例(約75%)再生水(或換水補水價差額),其中用水量達一定量者,將俟園區整體用水情形,調高再生水使用比例。 2.未來廠商再生水實際供水時程及用量,管理局將依實際進駐產業及規模調整。 全廠用水回收率半導體產業之廠商為85%;非半導體產業之廠商為82%。建廠廠商於建築執照申請階段,應將全廠3日蓄水容量,於建築圖內敘明,並預留使用再生水彈性作法。 請廠商須依「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設置雨水貯留設施,並要求廠商利用;另為因應氣候變遷所導致之極端氣候影響,針對極端氣候最劣情境用水調度。 廢污水排放,請符合園區規定之專用下水道納管限值。 營運期間不得抽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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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堆置管 理 |
施工 | 施工區域內若有挖方回填使用之需求,請設置調度場臨時堆置,減少土方運輸干擾及材料耗損。 請於土石方暫存區設置防塵設施及導、排水系統,土方堆置面之地表逕流予以收集沉砂後再排入既有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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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 | 施工 | 施工期間及施工人員產生之廢棄物,請責成工程包商負責,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 承包商須要求廢棄物清運車輛之車斗須設有覆蓋措施、清運車輛之車體不得有滲漏之情形,且出場前須沖洗清潔等措施。 含有石綿的建築物於拆除作業,請依內政部頒佈之「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拆除業者應依遵守規範有關拆除石綿應有之作業環境防塵措施、施工人員防護裝備、施工前勘查報核、石綿拆除作業及廢棄物處理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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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 請廠商於各工廠須依規定設置廢棄物貯存區。 請配合環保主管機關之工廠廢棄物申報系統網路資訊。 鼓勵廠商與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以提升再利用技術,若廠商屬半導體製造業,請於量產後三年內,再利用率應達80%以上,於營運後進行主要產品之生命週期評估,以資源永續利用(含水資源、物料循環利用等)為原則,朝綠色工廠為開發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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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域動植物 | 施工 | 非施工區域之現有次生林及草生灌叢,請不予擾動。 請於施工區設立告示牌提醒禁止攀折樹木或漁獵。 因工程進度於夜間施工時,請減少噪音振動及光害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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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動植 物 | 施工 | 廢水與地面逕流之排放,禁止直接排入周邊溪流。 地表開挖或土方處置,請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請要求施工單位切結,禁止於工程沿線進行毒魚、漁撈等捕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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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經濟 | 施工 | 請於工區周圍架設安全圍籬、警示燈、標示牌等,確保往來民眾之安全。 請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施工人員之管理工作。 請依規定設置工程告示牌,標明工程名稱、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工地負責人姓名電話、施工起迄時間、重要公告事項、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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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 施工 | 請擬妥交通管理計畫,基地周邊嚴格取締違規停車。 請妥善規劃施工車輛及機具設備之進出,避免在交通尖峰時段進出,避免施工車輛停放於工區周邊道路,避免施工機具及材料占用工區以外之道路。 廠商施工車輛請依道路速限規定行駛,並於瓶頸路口加派人員引導車輛與指揮交通。 請於施工範圍擺設交通錐加連桿、型鋼護欄及施工圍籬,保障車輛與行人安全。 對外銜接地方道路之工區出入口,請設置警示標誌、夜間警示燈號,或派人員指揮工程車輛進出。 請設置工程告示牌,提供工程內容資訊,供行經施工路段之民眾瞭解本工程相關資訊。 進出動線道路須請廠商經常檢視路面狀況,如有破損則儘速修復以維持道路品質與交通安全 土方運送離場前,請確實清洗施工車輛車輪,並作好覆蓋措施。 施工車輛運輸路線若行經大貨車及聯結車禁行範圍內,需向警察局轄區分局提出申請臨時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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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 園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廠商請規劃交通車。 未來各進駐廠商,請自行消化停車需求,路邊停車內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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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憩環 境 | 施工 | 同交通運輸 |
景觀 | 施工 | 請以分區施工為原則,避免同時大面積土壤裸露及施工活動;基礎施工請於可能裸露的地表撒種草種,以植栽保護表土。 施工車輛進出工地,請執行車體與輪胎之清洗,以及建材載運之覆蓋。另請適時協助清掃工區周邊街道路面,以及路旁蒙塵的植栽或設施。 棄土區或取土區對砂土的取置請事先妥善規劃,擬定適當的植栽復原措施。 施工圍籬及施工道路之設置可配合鄰近環境色彩,以減輕民眾對施工場所不愉悅的視覺景觀。 施工車輛進出時,請清洗及檢查,穿越既有社區聚落應減速慢行,砂石車輛出入或經過多揚塵的路段,請加強覆蓋及灑水。 請製作工程告示牌,明列施工完成日期、道路圍籬拆除日期、施工道路位置,讓居民明瞭本工程對景觀環境影響的明確時程。
請於居民或遊客之活動頻率較強處的工地外圍,設置施工圍籬並暫時種植樹木草花。 請於施工鷹架上使用間隙較密之遮蔽網,減輕施工煙塵散佈及未完成結構體的不良視覺景觀。 施工機具與材料之放置必須考量工地之整體景觀,配合施工放置,不可隨便占地散落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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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環境 | 施工 | 請廠商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辦理施工。 施工期間若遇辦理民俗活動期間,請加強注意周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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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及節能管理 | 營運 | 依據民國109年3月27日公告之「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廠商於營運期間開發行為需採取最佳可行技術,經採行最佳可行技術後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於營運期間進行增量抵換,抵換比率每年百分之十,連續執行十年。 園區廠商設置再生能源請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之履行義務方式辦理,廠商設置再生能源規定如下:
廠商類別 | 再生能源義務裝置容量 | 說明 | 半導體 廠商 | 自建廠房量產後(取得操作許可),每年應依實際用電度數總量,取得當年度規定比例之再生能源。 | 再生能源規定比例如下: 2025年25%、 2040年45%、 2050年100%。 | 其他一般產業廠商 | 用電契約容量達800KW以上,再生能源義務裝置容量以該用戶前1年度平均契約電量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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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再生能源規定,廠商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備妥前一年度再生能源取得文件及檢核表報局憑辦。 |
茲本人(本公司)聲明對南部科學園區臺南園區三期之環評規定(如附件)已有相當認知,爾後願意確實遵守,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時,貴局並得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規續處,且若未遵守規定發生損害時,亦不得向貴局請求賠償,本人(本公司)絕無異議。
此致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立切結書人:(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南部科學園區臺南園區三期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廠商注意事項
章節 | 項目 |
第五章 | 基地原地勢較為低窪,以填方為主。 開挖邊坡比宜大於1:1.5(垂直:水平),填方邊坡比宜大於1:2(垂直:水平)。 半導體業於量產後三年內,再利用率應達80%以上,於營運後進行主要產品之生命週期評估,以資源永續利用(含水資源、物料循環利用等)為方向,朝綠色工廠為開發導向。 用水承諾如下: 用水量:
本園區三期開發計畫之用水量為0.8萬CMD,除法規規定之民生及精準健康產業與園區緊急調度等用水(預估約0.2萬CMD)需使用自來水外,其餘工業用水約0.6萬CMD將全部100%使用再生水(含換水);再生水使用比例原則為75%,其中用水量達一定規模者,將依環評及園區整體用水情形,調高再生水使用比例。 全廠用水回收率為82%,半導體業製程回收率為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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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地形地質 | 施工 | 整地後之基地邊界高程宜與區外既有高程銜接。整地後之坡向、坡度大小以及分區,將優先以順應地形地貌進行規劃,避免改變原排水方向,並配合區內排水系統幹支分線之配置及道路系統與坵塊之劃分,以減少溝渠數量、埋管深度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開挖施工過程中仍須隨時注意開挖作業面之任何變動,且如有需要應移除部份周圍地盤,以減輕滑動面破壞力矩,並減緩隆起之影響性。 進行基礎開挖時為保持開挖穩定及降低液化之可能,應隨時觀測地下水之狀況,並確實依據設計條件針對開挖面下方之砂性土層抽水解壓,避免發生上舉破壞。 依據地質鑽探資料,分析地層承載力及抗液化能力,注意土壤液化對結構體安全之影響,並採取適當工法與基礎型式,如土質參數作適當的折減,採用耐震設計等。 加強基礎施工開挖邊坡之坡面導、排水系統,配合使用臨時性地下擋土結構物,以達到邊坡穩定效果,避免排水不良而造成邊坡滑動、坍方或沉陷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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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 | 施工 | 施工初期針對主要車行路徑規劃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先行鋪面。 於工區出入口設置洗車設施,並切實清洗駛出工區之車輛表面及輪胎,定期檢視及清掃工區出入口之鄰近道路,以減少塵土飛揚情形。 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需堆置於營建工地者,適時增加灑水頻率。 施工期間避免同一時間有大面積裸露地表,尚未施工區域將維持其現況。 依「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公布之「臺南市空氣品質惡化防制措施計畫」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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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 | 營運 | 鼓勵員工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進駐廠商提出空污排放許可申請,並切實執行許可之內容。 進駐廠商針對各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運輸及作業相關機具,定期進行保養維護。 進駐廠商加強維修保養及防制設備操作人員之訓練,並加強操作程序控制。 進駐廠商針對氯化氫及氫氟酸廢氣之空氣污染防制設計採用「源頭分類、多段式處理」做法,進行妥善分類與密閉收集,藉由不同階段全面提升廢氣處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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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水質 | 施工 | 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據以實施。 工區將視需要設置流動廁所,並定期委託合格代清除處理機構處理,或設置套裝污水處理設備處理施工人員之生活污水,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予放流。 施工機具維修廢(油)水含油脂量高,承包廠商於定點抽換機油、潤滑油等,並視收集數量不定期委託代處理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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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 營運期間廢污水將納管至既有臺南園區污水廠進行處理。 營運期間除特殊因素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水利主管機關同意外,園區內不抽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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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與振動 | 施工 | 妥善規劃施工時間,避免夜間或清晨產生高噪音。距離敏感受體(周邊民宅、聚落)較近之施工區,採用低噪音工法或加裝防護設施,除連續性工程(如灌漿工程)外,高噪音作業不在夜間進行。 施工機具及運輸車輛定期保養維修。 施工車輛限制行駛車速,行經學校、住宅區或民宅等敏感點時,避免急加速、急減速及鳴按喇叭。 施工運輸車輛禁止超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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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 進駐廠商針對廠房內高噪音振動之機械設備加裝緩衝設施、包覆或消音器等。 運輸車輛定期維修保養,避免使用老舊之運輸車輛,且禁止超載。 運輸車輛行經人口密集社區將減速慢行,不亂鳴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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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 | 施工 | 施工進駐廠商進駐申請時,依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於計畫書中提出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做法,送主管機關核備後據以辦理。 施工期間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將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由工程包商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機具維修保養所產生之廢棄物要求包商分類收集。 施工承包商須要求廢棄物清運車輛之車斗須設有覆蓋措施。另廢棄物清運車輛之車體不得有滲漏情形,且出場前須沖洗清潔,保持車體及車輪乾淨。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將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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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 | 營運 | 進駐廠商須依規定設置廢棄物貯存區,供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分類貯存之用,並確實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可再利用去化者優先以再利用或委託再利用機構為處理方式,臺南園區設置之資源再生中心可收受者,清運至資源再生中心處理。 配合環保主管機關之廢棄物申報系統網路資訊,進駐廠商委託或自行處理之廢棄物種類、數量及處理方式。 廠商與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以提升再利用技術以資源永續利用(含水資源、物料循環利用等)為導向,朝綠色工廠為開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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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頸雉、燕鴴 | 施工 | 每年3~8月為環頸雉及燕鴴繁殖期,進駐廠商如有「新增施工區域」,則於施工前委託生態專業人員辦理1次於工區進行環頸雉巢位調查,若有發現,除在巢位周圍劃設50公尺範圍暫緩施工外,待雛鳥離巢後再進場施工或依生態調查團隊建議辦理。 進駐廠商應落實設置施工圍籬,以嚴格限制施工範圍,任何工程行為、機械及工程廢棄物等,不可進入施工範圍以外之環境。 進駐廠商應針對施工人員進行生態保育教育訓練,宣導其禁止隨意捕捉、驚嚇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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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生態環境 | 施工 | 施工單位針對工區出入口之道路兩側植物以灑水車來回噴灑,清洗枝條及葉片上的覆塵。 禁止施工人員騷擾及獵捕野生動物。 配合環保局或衛生單位防治傳染病或病蟲害(如登革熱、紅火蟻等相關用藥需求)須使用環境用藥外,其餘將不使用化學除草、除蟲劑及農藥。 針對各工程開挖面加強物料管理,並將廢棄物妥善處理並疏導或隔離水域,避免流入河床或水域中。 施工單位對於人員活動範圍應有所規範,如禁止於工程沿線進行毒魚、漁撈等捕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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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 配合環保局或衛生單位防治傳染病或病蟲害(如登革熱、紅火蟻等相關用藥需求)須使用環境用藥外,其餘將不使用化學除草、除蟲劑及農藥。 減少夜間光源或設置遮光板或以植栽及遮蔽物遮掩,避免吸引趨光性昆蟲聚集或影響夜行性動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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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憩環境 | 施工 | 施工單位應在主要路線加強設立道路指標,避免因施工期間道路佔用或改道而影響交通便利性。 重機設備進出工地或工程運土車輛,避開遊憩活動尖峰期或假日(如連續假日及平日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非不得已執行施工交通管制時,事先規劃引導標示替代道路。施工場所與交通幹道出入口,增設臨時轉彎迴車空間及指示牌號誌,每逢遊憩活動產生之交通尖峰時刻,由施工單位派員協助疏導交通車流。 鄰近主要遊憩動線道路或其他道路之路面,若因施工車輛與機具搬運造成毀損,將補強修復以維持道路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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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觀美質 | 施工 | 避免同時大面積土壤裸露及施工活動。 施工車輛進出工地執行車體與輪胎之清洗,避免將泥砂散落至區外。 施工時所產生之工程廢棄物,避免任意丟棄。 施工圍籬及道路之設置可配合鄰近環境色彩,並考量工地之整體景觀以規劃機具材料之放置區。 製作工程告示牌,明列施工完成日期、施工道路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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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觀美質 | 施工 | 進駐廠商研訂建築量體整體色彩計畫,採用能與背景環境相融合之色彩。 進駐廠商整體景觀植栽配置計畫,採用複層密植的綠帶。 進駐廠商設施結構體之材質、色彩與材質設計,考量整體環境特性須融入當地周圍環境。 進駐廠商建築物材料選擇符合基地氣候狀況與景觀需求,並鼓勵使用環保再生材或天然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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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 施工 | 工程運土車輛將避免於交通尖峰時間(07:00~09:00與17:00~19:00)運送土方,且運土車輛每小時不超過36車次(雙向)。 對外銜接地方道路之工區出入口設置警示標誌、照明設備,視需要加派人員指揮工程車輛進出。於重要路口,視實際行車情形,機動調派交通指揮人員。 施工中必須佔用車道時,除依相關規定向主管單位提出申請外,並視實際需要規劃設置交通管制之標誌、號誌、警示燈等設施。 階段施工作業前將依規定提出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嚴禁各種施工車輛超載、超速行駛,並預先規劃適當之施工車輛停車位置。 施工/運輸大型車輛裝設視野輔助系統(防死角)及防捲入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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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 鼓勵員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進駐廠商規劃彈性上下班制度,降低尖峰時間通勤旅次過於集中情況。此外,鼓勵員工採共乘方式上下班,以減少私人運具之使用。 進駐廠商之員工停車需求,應以停車場內部化處理,避免影響周遭道路車輛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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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社會經濟 | 施工 | 設置工程告示牌,標明工程名稱、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工地負責人姓名電話、施工起迄時間、重要公告事項、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資料。 |
文化環境 | 施工 | 進駐廠商於施工開挖期間,如遇有遺址,應通報主管機關(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並委由考古專業人員針對開挖工項進行監看,文物保存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辦理。 |
溫室氣體及節能管理 | 營運 | 進駐廠商取得綠建築標章、綠色工廠等認證證明。 實施綠化植栽工程。 園區廠商使用電動車。 進駐廠商持續滾動式檢討省水、節能等作為。 園區進駐廠商須依規定採行最佳可行性技術(BAT),後續營運期間則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辦理增量抵換,且抵換比率每年百分之十,連續執行十年。 園區再生能源設置規劃以用電契約容量達800kW以上之建廠廠商,其再生能源義務裝置容量以該用戶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之20%計算。另半導體產業於自建廠房量產後(取得操作許可),隨量產用電時程,每年取得實際用電量25%再生能源〔以進駐廠商營運後之前一年度用電度數(kWh)為基底〕,並以2030年取得實際用電量25%再生能源,2040年取得45%再生能源及2050年取得100%再生能源為目標。 進駐廠商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及相關子法規定,每年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查驗機構查證,以符合國際溫室氣體可量測、可報告及可查驗方式之基本原則,並需提出溫室氣體抵減計畫(含抵減量及執行時程規劃)。 進駐廠商節能管理及輔導措施 入區建廠廠商依規定提送用電計畫書,由南科管理局進行審查後核配電量。 針對用電量達一定規模之廠商,南科管理局得進行查核,若實際用量超過核備量,須提出節能計畫。經通知後持續未改善者,園區管理單位得依其情節核減其電量。 進駐廠商於建物屋頂設置再生能源設施,並依廠商實際用電情形,追蹤控管廠商實際用電及再生能源設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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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開內容係節錄「南部科學園區臺南園區三期基地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餘未載列內容請詳環境影響說明書。
茲本人(本公司)聲明對南部科學園區嘉義園區之環評規定(如附件)已有相當認知,爾後願意確實遵守,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時,貴局並得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規續處,且若未遵守規定發生損害時,亦不得向貴局請求賠償,本人(本公司)絕無異議。
此致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立切結書人:(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南部科學園區嘉義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廠商注意事項
章節 | 項目 |
第五章 | 引進產業 精準健康
以生物技術產業為發展主軸,含括健康相關產業鏈之上下游,欲發展穿戴式健康監測裝置、醫藥及醫療器材設備、醫用影像及生物辨識、遠距醫療及照護系統等。 智慧載具
以精密機械、半導體(排除晶圓製造)等產業為主軸,含括研發與製造電動車、自駕車、無人機、車用電子及其系統為主等。 智慧農業
結合通訊、電腦及周邊、生物技術等產業,含括精進農業產銷技術,發展農業機械及生產履歷、智能監控及通訊、農業生技及智慧農場等。 其他新興科技產業
引進淨零科技及智慧機械等新型態科技產業。 用水承諾如下: 本園區用水量為5,900
CMD,除法規規定之民生用水與園區緊急調度等用水(預估使用1,500CMD)需使用自來水外,其餘工業用水約4,400CMD使用再生水或其他水源換水。 再生水使用(含換水)比例原則為75%,園區營運後,將依園區整體用水情形及環評要求,調整再生水使用比例。前述換水方式,係媒合其他地區之廠商使用再生水,嘉義園區廠商使用自來水,使用自來水廠商需支付部分再生水水費用。 全廠用水回收率為82%。 建廠廠商於建築執照申請階段,應將3日蓄水容量,於建築圖內敘明,並預留使用再生水彈性作法。
本園區針對廠商污水設有納管標準,進駐廠商皆須自行處理至符合納管水質始可進入污水處理廠處理,並承諾於污水處理廠平均日處理量達1,000
CMD以上時,自主加嚴放流水質BOD5≦15mg/L、COD≦60mg/L、SS≦10
mg/L、NH3-N≦10
mg/L (以上標準限值皆為七日平均值),並規範納管水質導電度為8,000
μmho/cm及放流水重金屬濃度限值,重金屬濃度限值除須符合放流水標準外,針對健康風險評估放流水致癌風險貢獻較大之重金屬鎳、砷、六價鉻、鉛等項目,自主加嚴放流水質(鉛0.1
mg/L、鎳0.56
mg/L、砷0.28
mg/L、六價鉻0.28
mg/L
(以上標準皆為七日平均值))。 廢棄物:全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比率以提升至85%為目標。請進駐廠商推動減量及資源化,無法減量、資源化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由南科管理局所轄處理設施處理。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物質及運作量依循現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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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空氣污染防制 | 施工 | 廠區施工時請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落實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並依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及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公告之「嘉義縣區域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計畫」等相關規定,於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採行必要之預先應變及措施。 廠內施工工區請配合現地環境於工區周界適當地點設置圍籬。 廠內工區裸露區域除施工作業面外,採取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鋪設鋼板、混凝土、粗級配、植生綠化或定期灑水等措施,減少行車揚塵。 廠內工區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至少90%進行鋪面,鋪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鋼板或粗級配或粒料等防制措施;骨材堆置面、傾卸作業區及裸露地面定時以灑水車灑水,防止粉塵飛揚。 請避免在強風時進行廠內工區開挖作業,並採分區挖填方式。 廠內工區出入口設置洗車台,切實清洗駛出工區之車體及輪胎,並於洗車台四周設置防溢座或集水坑或其他防制設施。 廠內工區運土車輛應使用密閉車斗、覆蓋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砂石車貨廂需避免運輸過程污水滲出、砂石掉落造成路面污染。 施工時符合五期以上排放標準之運輸車輛(運土、運料)至少達40%,其餘使用之運輸及施工柴油車輛須符合四期以上排放標準,或三期加裝濾煙器之車輛。 廠內工區營建工程使用之柴油引擎施工機具與施工車輛選用符合環保署「移動污染源燃料成分管制標準」之合格油品。 廠內施工機具停止操作及運輸車輛於長時等待裝卸物料時應關閉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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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 營運時依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及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公告之「嘉義縣區域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計畫」等相關規定,於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採行必要之預先應變及措施。 本園區將針對PM10、PM2.5、SOX、NOX、VOCs各項污染物以1.2倍比例進行抵換,初步研擬嘉義園區之空污抵換措施,抵換方式及來源將依實際情形為準,各類抵換措施將與嘉義縣政府進行合作減量,未來實際抵換量取得將配合廠商進駐情形而定。 進駐廠商應依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規,提出空污排放許可申請,並確實執行許可之內容。 營運期間應依其行業之污染物排放特性,規劃設計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並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且確實執行操作,所排放空氣污染物需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各行業別之排放標準。 進駐廠商應加強維修保養及污染防制設備操作人員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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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及節能管理 溫室氣體 | 施工 | 鼓勵施工承包商使用自動化施工方式,提高施工效率。 廠區施工時請合理規劃物料及土方之運送路線及時段,減少因道路交通壅塞而增加能耗;搭配施工管理,減少設備惰轉時間或選用適合的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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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 進駐廠商依規定提送用電計畫書,由南科管理局進行審查後核配用電量。針對用電量達一定規模者,管理局得進行查核,若其實際用電總量如有逾相關法令及環評總量管制用量之虞時,需提出節能計畫,經通知後未改善者,管理局得視情況核減其用電量。 請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之履行義務方式辦理再生能源設置量: 契約電量達800kW
以上之進駐廠商,其再生能源檢核條件,以下列再生能源量較大者核算及檢核:
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20%之再生能源。 屋頂可設置面積50%之再生能源。 前一年度實際用電量20%之再生能源。
半導體廠商:於自建廠房量產後,2030年起取得前一年度實際用電量25%再生能源,2040年起取得45%再生能源及2050年取得100%再生能源。
進駐廠商溫室氣體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每年需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並需提出溫室氣體抵減計畫(含抵減量及執行時程規劃)。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進駐廠商須依規定採行最佳可行技術(BAT),並辦理增量抵換,且抵換比率每年至少10%,連續執行10年。 請進駐廠商多加使用電動車,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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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振動防制 | 施工 | 請承包商依施工規範規定採行之噪音防制措施施工,如超出「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承包商應採取必要之防制對策。 施工材料運輸車輛避開尖峰時段,並依速限規定行駛,不亂鳴喇叭。 建廠施工時間配合居民作息習慣,若須於夜間施工,承包商須事先與民眾溝通。 廠區施工時請於鄰近敏感體之工區周界設置與地面密接2.4公尺高之施工圍籬,並依據最新施工方案,調整使用機具之規格、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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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功能維護 | 施工 | 整地開挖前,應先設置臨時截流及排水系統,與原集水分區之既有排水系統銜接,並配合臨時排水系統設置臨時沉砂池。 廠區施工時請隨時清除臨時排水路及區外匯流口段水路之淤塞;定期挖除沉砂池之積土,以保持有效之淤砂空間,並於颱風前後加強清理維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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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 | 施工 | 請進駐廠商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於營建工地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進駐廠商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嘉義縣政府核准後據以實施。 施工時採降雨逕流非點源污染最佳管理技術(BMPs),進行工區非點源污染控制。 廠內工區施工所臨時建物須設置套裝式污水處理設備,其生活污水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排放。若無法設置污水處理設備,則須委託清除機構定期清運。 廠內工區出口設置洗車設備,清洗廢水經沉澱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再排放或回收重複使用,並定期清除淤泥。 廠內施工時除袪水需求外,不得抽取地下水,亦不得將廢(污)水排入地下水體。 本園區位於朴子溪水污染管制區行政區域範圍,施工期間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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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水污染防治 | 營運 | 進駐廠商之廢污水排放,須符合園區規定之專用下水道納管限值。 進駐廠商於用水前,須提送用水計畫書予管理局審核。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於營運前提送許可證(文件)申請、取得核發許可證。 本園區位於朴子溪水污染管制區行政區域範圍,營運期間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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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 施工 | 廠區施工期間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委託合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回收處理。 廠區施工階段拆除所產生之廢棄物,屬磚瓦、混凝土塊者,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可由兼收容處理營建混合物之土資場處理;其他如廢木材、廢玻璃、廢金屬等,依「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優先以再利用方式為主,其餘非屬營建剩餘土石方,亦非屬可再利用部分,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委託合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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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 進駐廠商須依規定設置廢棄物貯存區,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妥善分類貯存。 進駐廠商須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公告之方式進行廢棄物減量、再利用。 請進駐廠商推動減量及資源化,無法減量、資源化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再清運至南科所轄處理設施處理。 請進駐廠商配合環保主管機關之工廠廢棄物申報系統網路資訊,申報委託或自行處理之廢棄物種類、數量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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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及地質 | 施工 | 廠內工區於豪雨發生時,為保護臨時土石堆置區及開挖面減少沖蝕發生,將PE布覆蓋其上,並於底部堆置砂包,以固定PE布及防止土砂外流。 廠內工區進行基礎開挖時請設置臨時擋土措施,保持開挖穩定性,以避免發生土壤上舉、砂湧等破壞。 廠區建築物分析設計應依「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土壤液化相關規定,將可能液化之土壤強度參數進行折減設計,較大荷重廠房或建築物基礎可以筏式基礎並搭配樁基礎為主,以避免土壤不均勻沉陷及液化等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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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管理 | 施工 | 考量土石方堆置時間之長短,廠區內施工時請採用防塵布或防塵網覆蓋或舖植草種等方式,避免晴天塵土飛揚、降雨期間表土流失;大雨前規劃塑膠布暫時覆蓋。 廠內工區土石方暫置區坡頂設截流溝,坡腳設臨時沉砂池,將土方堆置面之地表逕流予以收集沉砂後排至周圍配置之臨時排水路,並導排至園區臨時滯洪砂池,再排入既有聯外水路。 廠區基地周界配合圍籬措施施作防溢座、並配置臨時防災砂包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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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維護 | 施工 | 廠區施工範圍周邊設置隔離圍籬降低噪音,同時避免野生動物進入工區。 野生動物(黃鸝、燕鴴及環頸雉)繁殖期(每年4~7月),減少進行高噪音、振動工程,請進駐廠商於施工前須確認計畫區內有無環頸雉及黑翅鳶之巢位,若有發現則立刻通報開發單位,並請施工單位暫緩巢位周邊50
m之施工行為,待幼鳥離巢後,始可重新施工。 請進駐廠商嚴格限制工區工程行為不可超出工區外,機械及工程廢棄物等皆不可放置於工區外之環境。 請進駐廠商針對施工人員進行生態保育教育訓練,禁止其捕捉、騷擾或虐待野生動物。 施工車輛於廠內工區周圍須降低車速行駛,降低野生動物遭到路殺的可能性。 請進駐廠商施工時配合環保局或衛生單位防治傳染病或病蟲害(如登革熱、紅火蟻等相關用藥需求)需使用環境用藥外,其餘將禁止使用化學除草、除蟲劑及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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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生態維護 | 營運 | 請進駐廠商營運時配合環保局或衛生單位防治傳染病或病蟲害(如登革熱、紅火蟻等相關用藥需求)需使用環境用藥外,其餘將禁止使用化學除草、除蟲劑及毒鼠藥。 夜間人造建築之燈光(如路燈)設施設計儘可能採長波長光源,以紅光為佳;同時考量設置遮光板或以植栽及遮蔽物遮掩,以避免吸引趨光性昆蟲聚集及夜行性動物活動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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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觀維護 | 施工 | 廠區施工時請於結構物完工後儘速植栽,避免裸露地長期裸露,如有涉及樹木修剪事宜,請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景觀樹木修剪作業指引」辦理。 請進駐廠商落實施工管理,維護工區之佈設及整齊清潔,工區內之機具及材料置放整齊,並落實進度管理,以縮短施工活動對鄰近地區產生視覺衝擊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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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維持 | 施工 | 廠內工區大型車輛出入避開交通尖峰時段(7:00~9:00與17:00~19:00),並派員於工區出入口、主要道路路口協助大型車輛進出並指揮交通。 廠內工區出入口明顯處設置警示燈及警示標誌,以確保行人及進出車輛安全。 請進駐廠商確實執行核准後之交通維持計畫,以維持交通安全及順暢。 廠內工區嚴格禁止運輸車輛超載、超速等行為。 施工影響之重要道路須設置交通錐、拒馬、夜間警示燈等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並派專人負責交通指揮及疏導,以保持交通動線之流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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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 鼓勵進駐廠商設置交通車,並且鼓勵員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進駐廠商請規劃彈性上下班制度,降低尖峰時間通勤旅次過於集中之情況。 進駐廠商依規定設置員工停車位,廠商停車需求以內部化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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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 | 施工 | 廠區施工期間如發現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古物、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57、77、88條處理,於發現疑似之文化資產後,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並通報主管機關處理,以避免破壞具有潛力或隱藏性之文化資產。 進駐廠商施工時若發現考古遺址發掘出土之遺物,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3條內容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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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經濟 | 施工 | 廠內工區請設置工程告示牌,標明工程名稱、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工地負責人姓名電話、施工起迄時間、重要公告事項、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資料。 廠內工區周圍架設安全圍籬、警示燈、標示牌。 請進駐廠商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施工人員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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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開內容係節錄「南部科學園區嘉義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餘未載列內容請詳環境影響說明書。
茲本人(本公司)聲明對南部科學園區屏東園區之環評規定(如附件)已有相當認知,爾後願意確實遵守,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時,貴局並得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規續處,且若未遵守規定發生損害時,亦不得向貴局請求賠償,本人(本公司)絕無異議。
此致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立切結書人:(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南部科學園區屏東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廠商注意事項
章節 | 項目 |
第五章 | 引進產業: 智慧農醫產業
產業項目包括「動物用藥」、「植物用藥」、「通訊設備」及「系統整合」。 綠色材料產業
產業以材料應用為主,包含綠能材料、半導體材料再生與環保光電材料等次產業項目,其他綠能應用則有儀器設備。 太空科技產業
產業項目包括「衛星通訊元件及設備系統」、「航太金屬零組件」、「電腦周邊產品」及「光通訊」。 其他新興科技產業
引進淨零科技、智慧機械及低碳移動等產業。 用水承諾如下: 本園區用水量為5,000
CMD,除法規規定之民生及園區緊急調度等用水(預估約1,250
CMD)需使用自來水外,其餘工業用水約3,750
CMD使用區外再生水(含換水)或區內污水廠自行產製之再生水。 再生水使用(含換水)比例原則為75%,園區營運後,將依園區整體用水情形及環評要求,調整再生水使用比例。前述換水方式,係媒合其他地區之廠商使用再生水,屏東園區廠商使用自來水,使用自來水廠商需支付部分再生水水費用。 全廠用水回收率為82%。 建廠廠商於建築執照申請階段,應將3日蓄水容量,於建築圖內敘明,並預留使用再生水彈性作法,於使用執照取得前,應提出用水計畫書至管理單位審查,進行用水量推估依據、用水時程、節水計畫、乾旱缺水緊急應變及用水平衡圖等內容進行檢核。
園區廠商污水經由專用下水道系統收集,皆須符合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納管標準,參考南部科學園區污水下水道納管容許標準,設計污水水質為BOD5
= 250 mg/L,SS
=250 mg/L,COD
= 450 mg/L,NH3-N
= 20 mg/L,NO3-N
= 30
mg/L;並規範納管水質導電度為8,000μmho/cm。本園區放流水重金屬規範除須符合放流水標準,針對健康風險評估放流水致癌風險貢獻較大之重金屬砷、鎳及鉛等項目,自主加嚴放流水質鎳0.56
mg/L、砷0.28
mg/L及鉛0.1
mg/L(均以七日平均值管制)。 廢棄物:全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比率以提升至85%為目標。請進駐廠商推動減量及資源化,無法減量、資源化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由南科管理局所轄處理設施處理。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物質及運作量依循現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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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地形及地質 | 施工 | 廠內工區進行基礎開挖時為保持開挖穩定及降低液化之可能,請觀測地下水之狀況,並確依設計條件針對開挖面下方之砂性土層抽水解壓,避免發生上舉破壞。 請依據地質鑽探資料,分析地層承載力及抗液化能力,並採取適當工法與基礎型式。廠區建築物分析設計請依「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土壤液化相關規定,視液化抵抗率FL值折減其耐震設計用土壤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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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空氣品質 | 施工 | 廠商施工時請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落實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並依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及屏東縣政府環保局公告之「屏東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制措施」等相關規定,於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採行必要之預先應變及措施。 廠內工區主要車輛路徑,施工初期請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先行鋪面,其餘路面將以鋼板、粗級配、灑水等措施等多元防制措施,以降低粉塵污染。 廠內工區出入口設置洗車設備,並切實清洗駛出工區之車體及輪胎。 具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需堆置於廠內工區工地者,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加強灑水,以減少塵土飛揚情形。 廠內工區挖填施工採分段或分區進行,減少同一時間逸散排放源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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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 營運時依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及屏東縣政府環保局公告之「屏東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制措施」等相關規定,於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採行必要之預先應變及措施。 本園區內空氣污染排放量將以1.2倍比例進行抵換,進駐廠商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規定,自行取得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或依「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拍賣釋出量。 屬於空污法列管應申請許可之進駐廠商,須依規定取得固定源許可,並規劃設計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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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與振動 | 施工 | 與施工廠商之工程合約應納入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未來施工期間須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若有超出標準值時,採取必要之防制對策。 廠商施工時,請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設置施工圍籬,以降低噪音影響。 廠區內柴油施工機具及施工車輛定期保養維修。 廠區內施工運輸車輛依速限規定行駛,不亂鳴喇叭,禁止超載。 廠內夜間施工時,請以施工管理方式進一步降低噪音音量,並視現地情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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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 廠房內之機械設備造成營運噪音未符合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者,須加裝緩衝設施、包覆或消音器等相關噪音防制措施進行噪音改善。 進駐廠商之運輸車輛請定期維修保養,且禁止超載。 進駐廠商之運輸車輛行經人口密集社區請降低車速行駛,不亂鳴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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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及水質 | 施工 | 請進駐廠商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屏東縣政府核准後據以實施。 廠區內施工時採降雨逕流非點源污染最佳管理技術(BMPs),執行削減非點源污染。 廠內工區設置截水溝及臨時沉澱設施,並確實監督施工廠商禁止非法棄置污泥。 廠內工區出口須設置洗車台及沉砂池,避免影響鄰近排水路之水質與排水功能。 廠內工區設置宿舍及工務所者,其生活污水處理至符合放流標準後排放或定期由水肥車抽除、委託合格業者處理。 廠區內施工機具之維修廢(油)水妥善收集貯存,避免滲漏外洩,並視收集數量不定期委託合格業者清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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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 進駐廠商之廢污水排放,須符合園區規定之專用下水道納管限值。 請進駐廠商逐步提昇用水回收率達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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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廢棄物 | 施工 | 請進駐廠商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提出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做法。 廠區施工期間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由施工廠商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進行清運處理或再利用。 廠內機具維修保養所產生之廢棄物,請施工廠商分類收集,以達垃圾減量。 施工廠商須要求廠區廢棄物清運車輛車斗設有覆蓋措施。另廢棄物清運車輛之車體不得有滲漏情形,且出場前須沖洗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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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 進駐廠商須依規定設置廢棄物貯存區,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妥善分類貯存。 進駐廠商須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公告之方式進行廢棄物減量、再利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進駐廠商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者,需取得核准後始得營運。請進駐廠商規劃原料優化、製程改善、評估綠色替代等源頭減量措施;對於廢棄物優先採資源化方式處理,並與再利用機構進行資源再利用。 請進駐廠商於營運階段落實源頭減廢及分類,提高廢棄物再利用比率,無法減量、資源化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再清運至南科管理局所轄處理設施處理。 請進駐廠商配合環保主管機關之工廠廢棄物申報系統網路資訊,申報委託或自行處理之廢棄物種類、數量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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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 | 施工 | 廠內工區土石方暫存區,周邊設置截流溝及施工便道;裸露面採灑水、鋪設防塵網或噴植草種等。土石方暫存區周界設置圍籬,圍籬內依實際需求設置土堤、排水溝、沉砂池等。 施工期間廠內工區內車行路徑配合灑水,工區出入口臨既有道路設置洗車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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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 | 施工 | 廠區施工範圍設置施工圍籬,避免野生動物誤入工區。 施工車輛於廠內工區周圍須降低車速行駛,降低野生動物遭到路殺的可能性。 燈具避免長時間不必要之照明,非施工時間僅保留必要之廠內工區警示燈,以免夜間照明改變候鳥遷徙或當地生物習性,並使用LED燈具。 廠區內地表開挖或土方處置皆須採取適當防護及水保措施。 請進駐廠商針對施工人員進行生態保育教育訓練,禁止其捕捉、驚嚇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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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及營運 | 廠區內新植植栽使用適宜當地環境生長,並有景觀美化效用之臺灣原生種植栽為限。 請進駐廠商配合環保局或衛生單位防治傳染病或病蟲害(如登革熱、紅火蟻等相關用藥需求)需使用環境用藥外,其餘將不使用化學除蟲劑、除草劑及毒鼠藥。 每年3~8月為燕鴴與小雲雀繁殖期,請進駐廠商委託生態專業人員於欲施工之工區辦理1次工區內之燕鴴與小雲雀卵及巢位調查。若有發現,則在卵、巢位周圍劃設50公尺之警戒區並圍阻,避免人員進入;待雛鳥離巢,或卵長期未孵化且親鳥已離巢超過一星期以上者,則施工單位可通報管理局確認後移除警戒區,開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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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觀遊憩 | 施工 | 廠區施工時請避免同時大面積土壤裸露及施工活動。 廠區內施工車輛進出工地執行車體與輪胎之清洗,避免將泥砂散落至區外。 請進駐廠商維護施工期間工區之整理整潔、施工機具及車輛停放、工程廢棄物堆放收集等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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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社會經濟 | 施工 | 廠內工區請設置工程告示牌,標明工程名稱、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工地負責人姓名電話、施工起迄時間、重要公告事項、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資料。 廠內工區周圍架設安全圍籬、警示燈、標示牌。 請進駐廠商督促廠區內施工單位,做好施工人員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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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 施工 | 廠內工區之工程車輛避免於交通尖峰時段(7:00~9:00與17:00~19:00)運送土方。 廠內施工區域四周請依規定設置施工圍籬,並於出入口明顯處設置警示燈及警示標誌。對外銜接地方道路之廠內工區出入口設置警示標誌,並派員指揮工程車輛進出。 施工中須佔用園區車道時,除依相關規定向主管單位提出申請外,並視實際需要規劃設置交通管制之標誌、號誌、警示燈等設施。 請進駐廠商於各階段施工作業前依規定提出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嚴禁各種施工車輛超載、超速行駛,並預先規劃適當之施工車輛停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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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 請進駐廠商鼓勵員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請進駐廠商規劃彈性上下班制度,降低尖峰時段通勤旅次過於集中之情況,並鼓勵員工採共乘方式上下班,以利減少衍生之汽機車交通量。 進駐廠商員工之汽機車停車需求,應以停車場內部化處理,避免影響周邊道路車輛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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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環境 | 施工 | 廠區施工期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於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疑似考古遺址、具古物價值者及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時,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並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
低碳措施 | 施工 | 廠區施工時請合理評估運具之物料運送路線,搭配施工管理,減少設備活動的數量或選用適合的機具。 鼓勵施工承包商提高機具的燃油效率或藉由操作人員培訓、透過操作班次、減少怠速與設備空轉時間,以降低非必需的能源消耗與碳排放量。 鼓勵施工承包商藉由改善維修與零件更新等方式,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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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溫室氣體及節能管理 | 營運 | 進駐廠商依規定提送用電計畫書,由南科管理局進行審查後核配電量。針對用電量達一定規模者,管理局得進行查核,若實際用量超過核備量,須提出節能計畫,經通知後持續未改善者,管理局得視情況核減其用電量。 請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之履行義務方式辦理再生能源設置量: 契約電量達800kW以上之進駐廠商,其再生能源檢核條件,以下列再生能源量較大者核算及檢核:
再生能源義務裝置容量,應達該用戶前一年度平均契約電量之20%。 屋頂可設置面積50%,應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以廠商量產後,取得前一年度實際用電量20%再生能源為目標,並滾動檢討。
半導體廠商於自建廠房量產後,隨量產用電時程,以2030年起取得前一年度實際用電量25%再生能源,2040年起取得45%再生能源,2050年取得100%再生能源為目標。
進駐廠商溫室氣體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須依規定採行最佳可行技術(BAT),並提出溫室氣體減量計畫(含抵減量及執行時程規劃),且於每年提交經查證之盤查報告書。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進駐廠商須辦理增量抵換,且抵換比率每年至少10%,連續執行10年。 請進駐廠商多加設置再生能源設施。 請進駐廠商多加使用電動車,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請進駐廠商參考綠建築各項指標進行園區建築物之規劃設計,並取得綠建築標章認證為佳。 除緊急救災、應變用途所需之燃油發電機使用燃料油外,採用天然氣或潔淨之生質燃料等低碳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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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開內容係節錄「南部科學園區屏東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餘未載列內容請詳環境影響說明書。
一、投資事業:
公司中文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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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英文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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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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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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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Fax: |
公司網址: |
聯絡人姓名: |
地址: |
電話: | Fax: |
e-mail: |
代理人姓名: |
地址: |
電話: | Fax: |
e-mail: |
二、產品與技術:
(一)產品名稱及規格(中英文):
1.
2.
3.
(二)技術來源及技術持有人姓名:
(三)經營團隊:
職稱 | 姓名 | 主要學歷與資歷 | 本業年資 |
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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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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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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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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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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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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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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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預計開始營運三年內研究發展費用金額及占營業額比例
年度 | 第一年(20xx) | 第二年(20xx) | 第三年(20xx) |
營業額 | 元 | 元 | 元 |
研發費用金額 | 元 | 元 | 元 |
比率 | % | % | % |
(五)預計開始營運三年內研發與工程人數占總員工人數比例
年度 | 第一年(20xx) | 第二年(20xx) | 第三年(20xx) |
總員工人數 | 人 | 人 | 人 |
研發與工程人員人數 | 人 | 人 | 人 |
比率 | % | % | % |
※附註:研發與工程人員人數係聘僱本國及外國研究人員、工程師、技術師之員工人數。
三、財務:
(一)總投資金額新臺幣元
1.股本(營運資金)投資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外幣元
2.貸款投資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外幣元
(
二)預計開始營運三年營收與獲利狀況:
項目 年度 | 營業額 | 營業淨利 | 營業淨利率(%) | 投資報酬率(%) |
20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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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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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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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廠方式:
(一)基地別:□臺南園區
□高雄園區 □橋頭園區
□嘉義園區 □屏東園區
(二)租用標準廠房:(1)
租用廠房面積:平方公尺
(2)
預定租用日期:年月
(三)自建廠房:(1)
租用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2)
預定興工日期:年月
(四)水電需求:(1)
用水量:CMD
(2)
用電量:k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