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申請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標準作業程序
發布日期:103/02/18 發文字號:北府工建字第1030289591號
壹、目的:制定標準作業程序,提昇辦理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效率。
貳、相關法令及認定規定:
依內政部74年1月19日台內營字第276671號函示:「申請補發使
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經查無該資料者,可憑使用執照、土地登記簿、
地籍圖謄本、委託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據現況繪圖,所計算各層面
積與使用執照所登載者相符,並依有關建築法檢討法定空地、建蔽
率後,向本局申請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辦理。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新北政府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申請書。
二、土地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
(一)使用執照。
(二)地籍圖謄本。
(三)都市計畫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但為非都市土地、重劃土地應檢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建物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
(一)建築執照(使用執照、部分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或就地整建完工證明或具有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三個月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及測量成果圖。若經查證確無相關資料,應依內政部89年4月24日臺八九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2.檢附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3.完納稅捐證明。
4.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5.戶口遷入證明。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三)門牌整編證明。但未涉門牌變更者免附。
四、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竣工平面圖說。另申請人得依實際需要一併申請補發立面圖、位置圖、配置圖。
五、經相關權責機關(單位)查明建築執照圖說遺失及經查核並確認該建築物現況與開業建築師簽證繪製之建築物竣工圖說相符之證明文件。
六、前項如為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含相關行為人身分證明文件)。
肆、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略。
伍、名詞解釋:略。
陸、其他:略。
柒、作業內容:
一、建築執照類別及相關權責機關(單位):如後附。
二、流程圖:如後附。
三、流程說明:如後附。
建築執照類別及相關權責機關(單位)一覽表
編號 | 建築執照類別 | 權責機關(單位) | 備註 |
1 | 使用執照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 | |
2 | 部分使用執照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 | |
3 | 補領使用執照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 | |
4 | 雜項使用執照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 | |
5 | 雜項使用執照 | 各區公所 | 板橋區為工務局(施工科) |
6 | 農舍使用執照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 | |
7 | 農舍使用執照 | 各區公所 | 板橋區為工務局(施工科) |
8 | 就地整建完工證明 | 各區公所 | |
9 | 變更使用執照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 | |
10 | 室內裝修許可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 | |
11 | 建築物使用項目更動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 | |
12 | 建築物分(併)戶許可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 | |
13 |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許可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 |
※編號5、7,依本府65年3月22日北府建六字第61325號函,自用農舍暨建築面積未達45平方公尺、高度在3.5公尺以下授權各鄉鎮市公所(板橋區除外)受理核發。
※編號7,依本府67年10月12日六七北府建六字第230293號函,都市計畫農業區農舍授權各鄉鎮市公所(板橋區除外)受理核發。
※編號8,依本府83年2月2日八二北府工使字第471966號函授權各鄉鎮市公所核發。
※編號4、6備註事項(板橋區),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
※上述授權各區公所核發之建築許可,已於99.12.25日(由縣轄市升格為直轄市)不再適用。
※如權責機關(單位)檔存資料遺失(本府工務局除外),得另洽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或戶政、地政機關或稅捐機關查詢是否有副本留存。
新北市政府申請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標準作業流程圖

新北市政府申請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作業階段 | 作業流程 | 步驟說明 | 作業期限/權責機關 |
收件階段 | 1收件及掛號 | 民眾掛號申請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 | 1天/ 工務局 |
審 查 階 段 | 2.檢視申請文件是否齊備 | 壹、申請人應填寫新北市政府補發建物竣 工平面圖申請書【(民)表一】,代理 人應再檢附委託書【(民)表二】。 貳、申請案件須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地 籍圖謄本、使用執照及以下文件憑辦: 一、新北市政府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申請書【(民)表一】。 二、土地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 (一)使用執照。 (二)地籍圖謄本。 (三)都市計畫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但為非都市土地、重劃土地應檢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建物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 (一)建築執照(使用執照、部分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或就地整建完工證明或具有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三個月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及測量成果圖。若經查證確無相關資料,應依內政部89年4月24日臺八九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2.檢附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3.完納稅捐證明。 4.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5.戶口遷入證明。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 | 1天/ 工務局 |
審 查 階 段 | 2.檢視申請文件是否齊備 | 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三)門牌整編證明。但未涉門牌變更者免附。 四、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竣工圖說(含平面圖、立面圖、位置圖、配置圖)。 五、經本府工務局、相關權責機關(單位)查明建築執照圖說遺失及經查核並確認該建築物現況與開業建築師簽證繪製之建築物竣工圖說是否繪製完成之證明文件。 六、前項如為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含相關行為人身分證明文件)【(民)表二】。 | |
3.1審查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 審查申請人檢送相關申請書圖文件。 | 15天/ 工務局 | |
3.2駁回 | 申請人文件不符規定,予以駁回。 | ||
核判階段 | 4.發文同意備查並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 | 發文通知申請人領取圖說並繳交費用。 | 1天/ 工務局 |
委託書 本人因事務繁忙,無法親自至貴課申請合法房屋證明特委託 全權代表本人申請有關資料之一切手續事宜。 委託人‥身份證字號‥ 受託人‥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建物竣工平面圖申請書 | 承 辦 | 覆 核 | 決 行 | |||||||||
申請人 | 姓 名 | 身分證字號 | 電話 | |||||||||
住 址 | 通 訊 處 | |||||||||||
代理人 | 姓 名 | 身分證字號 | 電話 | |||||||||
住 址 | 通 訊 處 | |||||||||||
申請補發項目 | □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 □部分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 □補領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 □雜項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 □農舍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 □就地整建完工證明竣工平面圖 □農舍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 □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 □室內裝修竣工平面圖 □使用項目更動平面圖 □分(併)戶許可平面圖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許可平面圖 □其他 | |||||||||||
申請地點 | 地址 | |||||||||||
地號 | 區 段 小段 地號 | |||||||||||
構造種類 | 樓層數 | 各層樓地 板面積 | ||||||||||
開業建築師 | 姓 名 | 開業證書 | 電話 | |||||||||
事務所 名 稱 | 事 務 所 地 址 | |||||||||||
備註 | ||||||||||||
附 申請案編碼:050145,公告期限:18天 | ※ (民)工建照45-(民)表一 | |||||||||||
委託書
本人因事務繁忙,無法親自至 貴管申請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特委託全權代表本人申請有關資料之一切手續事宜。
此致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委託人: (簽章)
受託人: (簽章)
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申請案編碼:050145,公告期限:18天 (民)工建照45-(民)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