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體育會羽球委員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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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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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28日經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係依連江縣體育會章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連江縣體育會羽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倡導連江縣羽球運動,並提昇羽球運動水準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連江縣所轄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連江縣南竿鄉體育館。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1協助政府推展羽球運動。

 2釐訂推展羽球運動方針。

 3主辦、承辦或協辦羽球運動比賽。

 4協助發展羽球運動組織。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左列三種:

 1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有行為能力,居住本縣,贊同本會宗旨,熱心羽球運動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委員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新臺幣壹萬元以上者,經委員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3榮譽會員:凡對本會及本縣體育工作有貢獻者,經委員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前項個人會員名冊,應報體育會備查。

第八條  會員有違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死亡。

 2喪失會員資格。

 3戶籍遷離馬祖者。

 4會費逾一個會期未繳者。

 5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之權利如左:

1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及榮譽會員則不得享有。

2會員得利用或享受本會提供之有關設施及服務。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委員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委員。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財產之處分。

6議決會員除名之處分

7議決團體之解散。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置委員九人、由會員選舉之,成立委員會。

選舉前項委員時,同時選出候補委員三人,遇委員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委員、候補委員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審定會員之資格。

     3選舉或罷免主任委員。

     4聘免工作人員。

     5擬定檢討督導年度工作計劃。

     6評審推荐相關活動人選。

     7籌募經費。

8議決會員大會加開之事項。

9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委員中選舉一人為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委員會主席。

     主任委員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本會主任委員職權如左:

     1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並主持日常會務。

     2召開並主持委員會及會員大會。

     3監督指揮本會會務人員。

     4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條 委員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主任委員之連任以一次為限。(主任委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由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同意,得再連任一次)

     委員之任期,自本屆會員大會選舉委員日起計算。

第廾一條 委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資格。

     2因故辭職經委員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廾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至二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業務及委員會決議之交辦事項。設總務、競賽二組、各組均設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

     總幹事、副總幹事、組長均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體育會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廾三條 本會總幹事職權如左: 

     1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

     2協調提出暨推動年度工作計劃。

     3編製會務報告。

     4列席參加委員會及會員大會。

     5提報縣代表隊員人選名單。

     6推荐有關人選,提請委員會議評議。

第廾四條 本會副總幹事職權如左: 

     1承總幹事之命,協助處理日常會務。

     2協助推動年度工作計劃。

     3協助編製會務報告。

     4列席參加委員會及會員大會。

     5總幹事不在時,代行其職權。

第廾五條 本會各組組長承主任委員之命,總幹事、副總幹事之指揮,綜理各組業務。

第廾六條 本會各組職權如左: 

     1總務組:

      有關文書處理印信典守及文卷保管事項。

     會計出納帳目登記事項。

     財產登記保管與物品採購事項。

     編擬年度工作計劃。

     本會各種會議之籌備事項。

     交誼接待事項。      

     2競賽組: 

     編擬宣傳年度訓練計劃與實施。

     編擬年度球賽活動計劃與實施。

比賽場地之佈置。

      比賽賽程規則制度之編擬。

      裁判人選之聘派。

      裁判規則之研究。

第廾七條 本會得設分會,其組織規程由委員會擬訂,報經體育會核備後實行。變更時亦同。

第廾八條 本會得由主任委員提名顧問二至五人,經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與委員同。

第廾九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顧問及所有會務工作人員均為無給(義務)職。但會務工作人員工作辛勞,有具體事實者,得經委員會通過,酌予獎勵。 

 



第四章會員大會與委員會


第卅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定期會議定每年召開乙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卅一條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卅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之除名。

3委員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三條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四條 委員應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出席;委員連續二次無故缺席委員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委員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體育會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卅六條 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卅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入會費。(繳交壹仟元,其中伍佰元可抵每屆〔二年〕常年會費)

2常年會費。(每位會員每屆〔二年〕繳交伍佰元)

3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及地方人士之捐助。

4會員捐款。

5政府補助。

6其他收入。

第卅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九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委員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體育會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體育會,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委員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四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體育會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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