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辦理運動i臺灣2.0
113年宜蘭縣運動社團成果展演暨體育有功人員表揚活動辦法
一、受獎獎項類別及資格:
(一)推展社會體育有功個人獎:
1.表揚資格:
具有下列事蹟之一(含以上者),且最近四年未獲縣級以上單位表揚之個人,均得以推薦表揚,每一機關(單位)推薦個人以一人為限:
(1)從事體育教學及教材改進、或體育學術研究成績卓著,並經發
表或專門著作者。
(2)從事體育教練工作成績卓著者,對提高運動技術水準有顯著貢
獻者。
(3)從事大眾傳播工作,對發展全民運動發生宣傳與鼓助作用,確
著卓效。
(4)捐資興建運動場,購置運動器材或舉辦體育活動,對推展全民
體育確有績效者。
(5)各級體育團體組織健全推行全民體育確具績效者。
(6)出版體育書刊對全民體育之發展具有貢獻者。
(7)其他對本縣體育發展具有貢獻者。
2.推薦單位:由各鄉鎮體育會推薦1人、由各鄉鎮公所各推薦1人、由
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推薦1人。
3.評 選:各單項委員會推薦表經宜蘭縣體育會初選後推薦,亦學
校機關、團體經評選小組評選後給予表揚。
前項所稱推展體育之人員,係指設籍本縣,包括社會人士、學校教職員工、體育行政及體育專業人員等從事體育工作之個人。
(二)推動社會體育有功團體獎:
1.表揚資格:
具有下列事蹟之一(含以上者),且為本府所屬機關、 本縣體育總會及登記滿一年以上所屬單項委員會、各鄉鎮體育會、本縣立案滿一年以上之體育相關團體、本案立案滿一年以上且已於本縣或體育署備案之體育志工團體。
(1)最近三年內體育團隊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性運動賽會(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具有優良成績者。
(2)長期且有計畫推行全民體育、提升運動競技成績,有顯著成績者。
(3)全力協助本縣體育相關單位推動全民體育發展或培養基層選手教練
成效卓著者。
(4)捐資興建運動場,購置運動器材或舉辦體育活動,對推展全民
體育確有績效者。
(5)承辦或協辦本縣各項市級以上賽事盡心盡力(全國性以上賽事需經
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圓滿達成任務,績效卓著者。
(6)協助各級單位,對體育發展工作、全民運動推動與改善整體運動環
境有重要作為者。
(7)負責主辦、承辦或協辦本縣體育增能研習活動,或配合辦理各項體
育教學活動、體育營隊具有績效者。
(8)從事運動傳播事業,參與各種運動賽事活動轉播工作,對改進運動
發展環境顯有績效者。
(9)從事體育教學、研發體育教材或體育學術研究成績卓著,並經發表
專門著作,能提升體育發展活動者。
(10)其他對本縣體育發展具有重大貢獻或為體育楷模,足堪推薦者。
2.推薦單位:本縣各公私立機關、鄉鎮市公所、宜蘭縣體育會所
屬單項委員會、鄉鎮市體育會;本縣立案體育運動團體、體育志工團體。
3.評 選:推薦表經評選小組評選後給予表揚,由評選小組議決。
(三)全民運動推展終身成就獎:
1.表揚資格:個人長期累積30年以上對全民運動推廣具有重大貢獻者。
2.推薦單位:宜蘭縣政府、宜蘭縣體育會(如有特殊優秀事蹟酌予增加
名額)。
十、表揚方式:本府經每年9月前評選,於國民體育日(或公開典禮)表揚
獎助推展體育有功人員,以示尊榮。
十一、提報日期:推薦表應於8月2日(星期五)下午4點前將紙本資料逕送
教育處體健科承辦人張雅雯小姐收,電子檔請寄至[email protected],紙本資料及電子檔均要繳交(電子檔請傳word或odt格式,勿傳pdf格式),以便彙整後送評選小組評選,逾期未繳交者或缺件者將不予受理,不另通知。
十二、評選小組:
(一)委 員:組成評選小組設委員5至7人組成,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
主任委員,縣體育會理事長為副主任委員,另聘教育代表2人、體育學者專家2人及縣級體育團體1人成立評選小組。
(二)審核獎項:
依各單位推薦之推動基層體育有功團體獎、個人熱心推展體育獎等獎項作評選。
表揚項目及數量依當年度報名或推薦數量及內容,由審查委員會審核後確立,倘該表揚項目無符合資格人員,得以從缺。
社會體育有功個人獎與團體獎合計24名,則全民運動推展終身成就獎共計4名。
(三)評選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上旬左右
(四)評選地點:宜蘭縣政府
十三、經評選後之受獎人員,由宜蘭縣政府及宜蘭縣體育會,共同頒發表揚狀
及獎座給予表揚。
十四、其他事項:
(一)評選通過後,由大會通知受獎人員,並將受獎名單函寄各推薦單位。
(二)表揚後若發現推薦不實狀況時,由宜蘭縣體育會追回所發之獎狀或獎
座。
(三)受獎單位及個人因故無法出席,無代表代領者、獎座及獎狀不予頒發。
十五、為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施行,推薦表所填之個人資料僅供本項活動相
關用途使用。
十六、宣傳方式:(一)利用平面及電子媒體宣傳。
(二)活動行銷宣傳方式:電視、網路(如FB、LINE)、
廣播、平面(如報章雜誌)、□戶外(如看板)、村里
長等。
十七、本辦法經本府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推薦〔推展社會體育有功個人獎〕推薦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二吋大頭照 | ||||||||
出生年月日 | 民國 年 月 日 | ||||||||
性 別 | |||||||||
身份證字號 | |||||||||
現職單位 | |||||||||
職稱 | |||||||||
現在住址(必填) | |||||||||
聯絡電話 | (公) (宅) | ||||||||
行動電話(必填) | |||||||||
電子郵件信箱 | |||||||||
經 歷 | |||||||||
服務單位 | 職稱 | 起迄年月 | |||||||
具體事蹟摘要 | |||||||||
證明文件 (影印本) | 件(本) | ||||||||
推薦單位審查意見(必填) | |||||||||
推薦單位 (必填) | 推薦單位性質 | □學校單位 □鄉鎮市公所 □體育會 | |||||||
承辦人 核章 | 覆核 | 推薦單位 主管核章 | |||||||
推薦單位承辦人電話: |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證明文件欄只填文件名稱及件數,另以文件影本作為本表附件。
推薦單位主管(鄉鎮市長、主任委員或校長)、覆核(課長、總幹事或主任)及承
辦人應蓋章戳,並填寫日期。
4年內於體育有功人員表揚活動中曾公開表揚者,不得重複送件,且每單位推薦人員以一位為限。
請務必於8月2日(星期五)下班前將紙本資料及電子檔(檔名請以下列方式命名:單位+姓名,如快樂國小林○○)逕送宜蘭縣政府教育處體健科承辦人張雅雯小姐[email protected],逾期將不予受理,敬請配合﹗
推薦〔推展社會體育有功團體獎〕推薦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團體(公司)名稱 | |||||||||||||
聯絡地址 | 電話: | ||||||||||||
負責人 | 姓名: 聯絡地址: 電話: | ||||||||||||
聯絡人 | 姓名: 聯絡地址: 電話: | ||||||||||||
辦理體育活動 | 賽會(活動)名稱 | 日期 | 舉辦單位 | 地點 | 辦理屆(年)數 | 備註 | |||||||
其他事蹟摘要 | |||||||||||||
證明文件 (影印本) | 件(本) | ||||||||||||
推薦單位審查意見(必填) | |||||||||||||
推薦單位 (必填) | 推薦單位性質 | □鄉鎮市公所 □體育會 | |||||||||||
承辦人 核章 | 覆核 | 推薦單位 主管核章 | |||||||||||
推薦單位承辦人電話: |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證明文件欄只填文件名稱及件數,另以文件影本作為本表附件。
推薦單位主管(鄉鎮市長、主任委員或校長)、覆核(課長、總幹事或主任)及承辦人應蓋章戳,並填寫日期。
4年內於體育有功人員表揚活動中曾公開表揚者,不得重複送件,且每單位推薦人員以一位為限。
請務必於8月2日(星期五)下班前將紙本資料及電子檔(檔名請以下列方式命名:單位+姓名,如快樂國小林○○)逕送宜蘭縣政府教育處體健科承辦人張雅雯小姐[email protected],逾期將不予受理,敬請配合﹗
推薦〔全民運動推展終身成就獎〕推薦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請在上方空格貼上 二吋大頭照 | ||||||||
出生年月日 | 民國 年 月 日 | ||||||||
性 別 | |||||||||
身份證字號 | |||||||||
現職單位 | |||||||||
職稱 | |||||||||
現在住址(必填) | |||||||||
聯絡電話 | (公) (宅) | ||||||||
行動電話(必填) | |||||||||
電子郵件信箱 | |||||||||
經 歷 | |||||||||
服務單位 | 職稱 | 起迄年月 | |||||||
具體事蹟摘要 | |||||||||
證明文件 (影印本) | 件(本) | ||||||||
推薦單位審查意見(必填) | |||||||||
推薦單位 (必填) | 推薦單位性質 | □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體育會 | |||||||
承辦人 核章 | 覆核 | 推薦單位 主管核章 | |||||||
推薦單位承辦人電話: |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證明文件欄只填文件名稱及件數,另以文件影本作為本表附件。
推薦單位主管(鄉鎮市長、主任委員或校長)、覆核(課長、總幹事或主任)及承辦人應蓋章戳,並填寫日期。
30年內於體育有功人員表揚活動中曾公開表揚者,不得重複送件,且每單位推薦人員以一位為限。
請務必於8月2日(星期五)下班前將紙本資料及電子檔(檔名請以下列方式命名:單位+姓名,如快樂國小林○○)逕送宜蘭縣政府教育處體健科承辦人張雅雯小姐[email protected],逾期將不予受理,敬請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