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草案)
新竹市政府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目 錄
宗旨及目標..................................1
現況、議題及挑戰............................1
行動策略....................................2
工作項目、期程、實施方式及主、協辦機關......4
預期效益....................................8
評量基準及追蹤考核..........................8
新竹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宗旨及目標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環境教育政策,爰依環境教育法第7條規定與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參酌地方特性訂定新竹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本方案係將環境教育政策轉化為具體行動,以「地球唯一、環境正義、世代福祉、永續發展」為理念,提昇全民環境素養,實踐負責任環境行為,創造跨世代福祉及資源循環利用之永續臺灣社會。目標分為短期及長期目標。短期目標:促使各機關(構)、學校,在環境永續之原則下推動所屬業務;長期目標:加速環境教育普及化,培育國民瞭解環境倫理,增進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重視環境,採取各項環保行動,以達永續發展。
現況、議題及挑戰
本府推動環境教育已近30年,期間透過本市各政府機關、學校、企業團體、民間團體與媒體以各種不同之方式推動環境教育,促使本市民眾之環境意識、知識、技能及行動有明顯的進步。本市推動現況及議題如下:
一、健全環境教育執行體系:本府推動環境教育之初,因缺乏法令依據、主管機關、統合機制、人力組織及經費等,致使無法全面深化本市民眾之環保意識及行動。現依據環境教育法賦予本府推動環境教育之權責,由本市環境保護局為環境教育負責單位,辦理環境教育規則、宣導推動輔導事項。
二、強化環境教育專業能力:由於環境教育範圍極為廣泛,推廣者必須具備環境教育專業能力才能有效推動,亦能促使民眾具有正確性環境保護之觀念、價值觀、態度及行為。本市府依環境教育法之規定輔導各學校環境教育人員於5年內取得認證,輔導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取得認證,以建立及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與資源。
三、循序推動與加強協調聯繫:現環境教育法已明定環境教育對象為全體國民,並強制政府機關(構)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所有員工、教師及學生,每年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除此本市將逐步與各大學、企業合作並規劃一般民眾參與之環境教育活動,達到全民環境教育之目標。另外,環境教育法已規範環境教育為政府機關(構)及學校之重要工作之一,本府推動將環境永續原則納入各機關學校推動業務,並增進本府各單位之整合資源及合作,以強化環境教育的執行力。
四、妥善運用環境教育經費:過去本府未編列環境教育預算,所需經費由其他業務經費項下勻支,以致無法整體及持續推動。現環境教育法已明定編列預算,本府亦設立環境教育基金,提供穩定充實的經費;惟應著重經費的妥善管理及有效運用,以擴大環境教育推動成效。
五、建立輔導獎勵與管考機制:目前本市環境教育大部分由政府機關及學校推動,已無法符合社會發展之需求,應有賴多元化單位參與及投入,因此必須提供補助及輔導措施或計畫,以增進民間團體、大專院校所、社區及事業等推動環境教育。本府對於推動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表揚,激勵全民及各界更積極推展。另對環境教育執行成果與作法,除進行輔導及評鑑外,並訂定追蹤考核機制,以實現環境教育行動目標。
六、挑戰
(一)環境教育涉及層面極為廣泛,並以議題為導向,必須與時俱進,而且應分別對政府、學校、團體、事業、社區、家庭及民眾等,依其屬性及所關心之環保事務做有效結合,才能落實執行;因而短期內要全面普及與深化環境教育,極具挑戰。
(二)環境教育要落實推動,必須將環境教育變成基本信念並持之以恆推動;但是,現在民眾與政府機關對於環境保護的理解方式仍未產生典範轉移,尚未將環境知識結合環境覺知,轉化為堅強的環境信念,進而產生持續的環境行動,以達知行合一;所以目前要讓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的理念深植人心,仍具挑戰。
(三)我國推動環境教育之政府機關甚多,尤其中央推動環境教育之主管機關正面臨政府組織改造,除要克服業務實際推動之困難外,更要面臨環境教育業務轉型,其組織結構改變及調整必須要重新思考;尤其是地方機關整體制度要配合重新設計,業務要重新調整及分工,對於環境教育之穩健推動,具有挑戰。
行動策略
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與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訂定本市環境教育行動策略如下:
一、法規建制
本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研修環境教育法相關配套法規。
二、組織人力
(一)本府應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基金管理會。
(二)本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員,負責制訂法規、行動方案、執行計畫及獎勵評鑑。
(三)本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加強環境教育負責單位人員培訓,以提升計畫執行能力。
(四)本府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動環境教育,其中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於法定期限內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五)本府各機關應積極召募、訓練、運用與管理環境教育志工。
三、品質與認證
(一)本府各機關應整合規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資源,依據順應自然、尊重生命之原則,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並善加維護、利用、發展多主題性之戶外學習活動。
(二)本府各機關應鼓勵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以及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四、課程與資訊
(一)本府應規劃適宜之環境講習課程及教材。
(二)本府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
(三)本府各機關應加強環境教育相關學術研究,彙編環境教育之課程、教材及編製媒體影片與文宣,提供全民便捷資訊。
(七)本府應主動發布環境教育資訊,並結合媒體宣導環境議題及環境教育,擴大全民參與。
五、循序推動
(一)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參酌環境議題、永續發展訂定短、中、長程環境教育計畫,每年並完成所有員工、教師、學生每年至少4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
(二)本府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環境教育個人電子終身學習護照,第一階段完成公部門及學校人員之學習護照;第二階段提供誘因鼓勵本市民眾取得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
(三)本府各機關應鼓勵全民、企業及各社群積極自主學習,改變行為,實現永續生活方式。
六、協調聯繫
(一)本府應邀召開各機關之工作會議,積極推動環境教育。
(二)本府各機關應結合社區、民間團體、企業建立夥伴關係,透過社區營造、在職教育、生態旅遊等共同推動環境教育。
七、基金運用
(一)本府應設立環境教育基金,提供穩定財源。
(二)本府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基金,辦理環境講習、人員訓練、宣導活動、教材、及補助民間推動環境教育。
八、輔導獎勵
(一)本府應鼓勵及輔助民間團體、企業辦理環境教育。
(二)本府對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頒發環境教育獎項或提供獎勵措施,激勵全民參與。
九、違規講習
本府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經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及停工、停業處分者,應施予環境講習。
十、考核評鑑
(一)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每年訂定環境教育計畫及完成成果申報。
(二)本府針對上述執行成果進行考核及評鑑,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成效不佳者限期改善。
(三)本府應訂定追蹤考核機制,定期檢討執行成果與做法,以實現環境教育整體推動目標。
工作項目、期程、實施方式及主、協辦機關
依本方案行動策略,研訂工作項目、期程、實施方式及主、協辦機關如下表:
新竹市行動方案實施方式與主協辦單位一覽表
推動策略 | 工作項目 | 實施方式 | 完成期限(民國年) | 主(協)辦機關 |
法 規 建 制 | 1.研修環境教育相關配套法規 | 檢討修正新竹市環境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 | 不定期 | 環保局 |
檢討修正新竹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不定期 | 環保局 | ||
檢討「新竹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 105.6 | 環保局 | ||
組 織 人 力 | 1.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基金管理會 | 設立新竹市環境教育審議會 | 100.6 | 環保局 |
設立新竹市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 | 100.7 | 環保局 | ||
2.指定負責單位或人員負責制定法規、方案、計畫與獎勵評鑑 | 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員辦理環境教育推動相關事項 | 101 | 各局處 | |
3.加強負責單位人員培訓 | 辦理環境教育負責人員培訓 | 不定期 | 環保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 |
4.機關(構)、學校及法人指定人員推動,學校人員取得認證 | 每年輔導學校指定人員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不定期 | 教育處 | |
機關(構)、學校及法人指定人員推動環境教育 | 101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 ||
5.召募、訓練、運用與管理環境教育志工 | 辦理環境教育志義工招募、訓練及運用計畫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辦理社區環境營造與文化資產守護員召募、培訓 | 不定期 | 文化局 | ||
鼓勵學校成立環境教育志工社團或服務隊 | 不定期 | 教育處 | ||
品 質 與 認 證 | 1.辦理環境教育機構、人員認證 | 輔導環境教育機構、人員及設施場所申請認證 | 持續辦理 | 環保局 |
輔導本市公有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 持續辦理 | 環保局及各設施場所管理單位 | ||
2.鼓勵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人員訓練、講習 | 鼓勵環境教育機構辦理學校教師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課程 | 不定期 | 教育處 | |
機關(構)、學校及法人辦理四小時環境教育應優先至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 不定期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 ||
3.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 輔導經營良好之社區運用閒置空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 | 101 | 環保局、教育處 | |
整合各地環境特色進行資源調查與綠色學習活動,並輔導設置環境教育設施 | 101-102 | 城市行銷處 | ||
課 程 與 資 訊 | 1.建置環境教育資訊系統 | 建置優質環境教育景點、低碳交通、住宿休閒規劃平台 | 101-102 | 城市行銷處 |
2.學校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實施多元教學活動 | 環境教育融合生活教學課程─省能資源、低污染、綠色消費、綠色採購、減廢及體驗綠色產業 | 101 | 教育處 | |
輔導學校取得綠建築標章,並營造本土生物多樣性校園生態環境,納入環境教育課程 | 101-105 | 教育處 | ||
培訓環境教育種子講師建置人才資料庫 | 101-105 | 教育處 (環保局) | ||
辦理水土保持等鄉土環境教學活動 | 101 | 產發處 | ||
辦理生態環保小小解說員培訓 | 101 | 教育處 (產發處) | ||
3.加強環境教育學術研究與編製影片、文宣 | 加強環境教育及環境學習研究 | 不定期 | 教育處 (環保局) | |
編製災害防治學習手冊 | 101-102 | 消防局 | ||
編印環境教育教學資源及成果專輯 | 不定期 | 教育處 | ||
辦理環境教育相關宣導文宣、展覽、競賽、研習會、教學觀摩、藝文活動等 | 不定期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 ||
彙編環境學習課程與教材並融入各學習領域 | 持續辦理 | 教育處 | ||
辦理社區營造課程,編印相關研習手冊 | 101-102 | 文化局 | ||
編製設計在地特色性環境議題教學手冊、創意教案、教材作為參考教材 | 不定期 | 環保局 (文化局、教育處、城市行銷處) | ||
辦理一區一特色產業、生態、人文及社區營造導覽手冊,包含休閒低碳旅遊路線規劃 | 101-102 | 環保局 (城市行銷處、文化局) | ||
辦理展演活動行銷社區營造執行成效 | 不定期 | 文化局 | ||
4.主動發布環境教育資訊、結合媒體宣導 | 辦理空、水、廢、土、省能資源等環境教育宣導計畫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配合世界環境日、地球日、無車日、河川日、清潔日…等辦理相關環境教育宣導活動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結合媒體宣導環境議題及環境教育 | 不定期 | 城市行銷處 | ||
發布環境學習相關課程、活動 | 不定期 | 教育處、環保局 | ||
5.蒐集、參與國際環境教育資訊、合作交流及活動 | 參與國際環境教育學會年會、研討會與參訪活動 | 不定期 | 教育處 (環保局) | |
考察國外推動社區營造及文化保存之執行機制與經驗分享 | 不定期 | 文化局 | ||
補助學者考察國外環境與永續發展教育研究與實施狀況 | 不定期 | 教育處 | ||
循 序 推 動 | 1.每年至少4小時環境教育 | 將環境教育列入公務人員年度訓練辦理計畫 | 每年辦理 | 人事處 |
訂定環境教育計畫並於網站申報 | 每年辦理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 ||
發展在地優質環境教育計畫範例,輔導各單位研訂環境教育計畫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完成所有員工至少四小時環境教育並於網站申報 | 每年辦理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 ||
規劃學校校外教學、環境教育計畫之建議路線 | 101-103 | 教育處 (城市行銷處) | ||
2.鼓勵全民、企業及各社群積極自主學習 | 針對大型廠商業者宣導,並適度補助自願推動環境教育之企業 | 不定期 | 環保局、產發處 | |
辦理動植物相關主題導覽活動,提供民眾體驗生物多樣性之戶外環境教育場所 | 不定期 | 產發處 | ||
辦理環保、環教團體座談會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協 調 聯 繫 | 1.各機關召開工作會議 | 召開各機關環境教育橫向溝通工作會議,建立跨單位整合機制 | 定期辦理 | 環保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
2.結合社區、民間團體、企業建立環境教育夥伴關係 | 鼓勵社區發展環境特色生態村、教學農園等 | 101 | 產發處 | |
辦理社區環境教育推廣與環保小學堂計畫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鼓勵社區協會共同參與社區環境教育等活動 | 101-102 | 文化局 | ||
利用辦理業務,向社區里鄰宣導,推動環境教育 | 不定期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 ||
參與環保局及社區里民環境清掃整理及辦公廳週邊清淨家園活動 | 不定期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 ||
辦理水土保持戶外教室及農村社區環境改造計畫,並輔導協助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 101-104 | 產發處 | ||
辦理工商團體環境教育座談會 | 每年辦理 | 都發處 | ||
基 金 運 用 | 1.依法設立環境教育基金 | 設立環境教育基金並開立專戶專款專用 | 100 | 環保局 |
2.妥善管理及運用環境教育基金 | 召開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 | 每季定期辦理 | 環保局 | |
輔 導 獎 勵 | 1.鼓勵及輔助民間團體、企業辦理環境教育 | 公開徵求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或計畫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補助社區團隊參與社區營造及環境教育資源整合 | 100-101 | 文化局 | ||
辦理文化資產區域環境整合計畫 | 每年辦理 | 文化局 | ||
補(捐)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計畫或活動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2.鼓勵及輔助民間團體、企業辦理環境教育(續) | 辦理績優環境教育機關(構)、學校、社團或個人遴選、參訪、觀摩及表揚活動 | 不定期 | 環保局 | |
3.獎勵推動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 | 輔導推薦參加國家環境教育獎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
辦理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有形及無形文化組) | 每年辦理 | 文化局 | ||
違規 講習 | 1.辦理環境講習 | 辦理環境講習並主動通知受講習者完成講習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考核評鑑 | 1.環境教育計畫及成果申報查核 | 辦理環境教育計畫及成果申報情形查核、統計及分析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2.獎勵優良、限期改善 | 辦理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推動環境教育執行成果考核獎勵及輔導缺失 | 每年辦理 | 教育處 | |
3.訂定追蹤考核機制 | 訂定環境教育執行績效評量指標,進行績效考核評鑑 | 每年辦理 | 環保局 |
預期效益
一、於民國105年前輔導申請環境教育機構2處以上,公、民營場所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達2處以上,並使學校環境教育人員取得認證之比例達100%,充實本市之環境教育資源。
二、每年辦理環境講習調訓率至少達70%,以矯正企業及民眾環境教育知識、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充分瞭解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進而減低環境污染事件之發生,有效降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情形。
三、每年完成本市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財團法人單位,約35萬人、140萬個小時環境教育,培育國民瞭解環境倫理,增進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重視環境,採取各項環保行動,以達永續發展。
四、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加強培訓環境教育專責人員,使環境教育計畫及執行成果網路申報率達100%,以提升環境教育計畫執行能力。
五、鼓勵市民參與推動環境教育之意願,積極召募、訓練、運用與管理環境教育志願工作者,至民國105年達到100名環境教育志工之召募、訓練。
評量基準及追蹤考核
一、評量基準
本方案由各工作項目執行機關訂定量化目標作為評量基準,每年由本府環境教育審議會檢討執行績效,並由主辦機關將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行政院環保署備查。
二、追蹤考核
本方案由本市環境教育審議會會同有關機關,分年選定重點項目,由本府列管,未選入由本府列管及未併案列管之項目,應由各執行機關自行列管。本方案之執行情形與辦理成效,配合每次環境教育審議會會議召開時提出,必要時得專案擇期報告。於會議中報告執行進度、成果或次年度環境教育相關計畫,由委員評核是否符合預期之進度,及檢討該項計畫原始指標設定之合宜性並修訂之,作為修正執行本方案之依據。
本行動方案各工作項目推動辦理情形及具體之成效,由本府環保局,定期彙整各主(協)辦機關執行情形及辦理成效,列為各辦理機關施政績效考核之重要依據,並由主辦機關研訂獎勵辦法提報本府後實施,以獎勵辦理環境教育成效優良之單位。
附件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意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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