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ㄧ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專業臨時人員支給報酬標準表
中華民國89年8月16日八九府人力字第4445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府人力字第0941501053號函修正
報酬薪點
專 業 臨 時 人 員
職 責 程 度
所 具 知 能 條 件
280
在一般監督下,運用專業學識獨立判斷,辦理臨時性之行政技術或各專業方面甚複雜之工作。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者。
高中或高職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經驗者。
250
在一般監督下,運用稍為專業之學識辦理臨時性行政技術或各專業之複雜工作。
高中或高職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3個月以上或1年以上經驗者。
220
在一般或直接監督下,運用基本學識或初步專業學識辦理臨時性稍複雜之例行性工作或初級技術工作。
高中或高職畢業。
190
在一般或直接督導下,運用基本學識或初步專業學識辦理臨時性稍簡易之例行性工作或初級技術工作。
國民中學或初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專長足以勝認者。
附註
專業臨時人員應具有本表所具知能條件之一。
本表薪點折合率由本府參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之相關標準訂定。(未含離島加給,離島加給比照現行約(聘)僱人員規定,調整折合率)。
專業臨時人員支報酬方式,採月計為原則,亦得視實際需要以按日或按件計酬。
各單位應審酌業務、經費狀況核定擬任人員報酬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