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府人給字第一零四ㄧ四零五七二二號函訂定
補助類別 | 補助對象 | 補助次數 | 補助基準 (單位:新臺幣) | 說明 |
第一類人員 |
| 每年一次 | 以一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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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人員 |
| 二年一次 | 以七千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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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人員 | 第一類及第二類人員以外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法定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公教人員。 | 二年一次 | 以七千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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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人員 | 第一類人員以外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法定編制內之未滿四十歲,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人員,以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外勤人員為限。 | 三年一次 | 以三千五百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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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本表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之「公務人員一般健康實施要點」及參照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訂定。 二、第一類人員之健康檢查經費預算係按職務編列,年度內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且同一職務如前任者已支領補助,接任者即不再補助。 三、本表補助對象尚不包括工友(含技工、駕駛)、職務代理人、約聘、約僱、臨時人員及代理、代課教師。 四、本表所列補助對象,係配合年度預算編列,除補助次數及補助基準依本表規定辦理外,其他有關檢查項目、符合補助之受檢醫療機構、給假(最高給予二日),及關於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認定等事項,均適用或比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辦理。 五、非屬第四類之未滿四十歲公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約聘、約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受檢人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本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一、明訂本表訂定之法源依據。 二、基於財政負擔考量,第一類補助原則,仍依現行規定,於備註二明訂。 三、本表未補助對象,仍依現行規定,於備註三明訂。 四、於備註四說明本表補助係配合年度預算編列(除第一類人員每年編列外,餘均配合年度預算編列)及本表僅規定補助對象、次數及基準,至健康檢查其餘事項仍依健康檢查要點之規定辦理。 五、於備註五說明非本表補助對象(未滿四十歲非從事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公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依行政院九十七年十ㄧ月二十八日院授人給字第零九七零零二七五九五號函及原人事局九十八年ㄧ月二十三日局企字第零九八零零六零六ㄧ五號函規定,得以每二年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 六、配合本府本(ㄧ百零五)年度健康檢查補助預算已通過並已通函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實施,明訂本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