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等級:□一般 £內部 £密 £機密 | 文件編號:PIMS-04-006 | 保存年限:3年 |
日 期: | 紀錄編號: | 版本:1.0 |
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保障當事人之權利,謹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機關單位名稱: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系
蒐集之特定目的1: 個資法之特定目的代號002人事管理
個人資料之類別2: 個資法之資料類別代號C001辨識個人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個人描述、C031住家及設施、C038職業、C051學校記錄、C52資格或技術、C056著作、C061現行之受僱情形、C064工作經驗。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3:
期間: 甄選結束後一年內刪除銷毀
地區:台灣
對象:本校
方式:蒐集、處理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可行使以下權利4:
查詢或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請求刪除。
若有上述需求,請與本校聯繫電話07-3814526轉5102,填妥本校當事人權利行使申請書後,本校將依法進行回覆。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本校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若未提供正確個人資料,本校將無法提供您特定目的範圍內之相關服務。
本人已充分知悉貴單位上述告知事項,並同意貴單位蒐集、處理、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立同意書人:
中華民國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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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請斟酌法定職務之內容,並參考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項目表,填寫蒐集之特定目的。
個人資料之類別請參照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之類別填寫。
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特定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之要件,始為合法。另,特定目的之範圍將影響是否應該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為停止處理、利用及刪除之依據,請務必填寫完整本項。
當事人權利行使為個資法明定之當事人權利,請務必提供權利行使管道及方式。
若有其他對於當事人重要權益之影響,請務必於本項中一併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