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超重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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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海豐航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SITC STEAMSHIPS CO LTD TAIWAN BRANCH

 

 

台灣道路限重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3 貨櫃乘載重量)

 

各位親愛的客戶,

 

根據台灣公路法規規定,貨櫃內承載之貨物重量加上貨櫃本身重量,不得超過29,500 KGS (Cargo+Tare for 20’/40’/HQ) / 28,500 KGS (Cargo+Tare for Reefer)。核查機制為依出貨人所申報的載貨貨櫃總重(VGM)為依據,或經櫃場碼頭閘口過磅後確認裝載重量。

 

 

台灣出口貨櫃將確實執行裝貨貨櫃總重不得超過29,500 KGS (Cargo+Tare for 20’/40’/HQ) / 28,500 KGS (Cargo+Tare for Reefer)。總重超過前述者將不予收櫃或安排拖運。

 

 

台灣進口貨櫃為及時完成內陸進口貨櫃拖運作業,總重超過29,500 KGS (Cargo+Tare for 20’/40’/HQ) / 28,500 KGS (Cargo+Tare for Reefer)者,自即日起,將同時向進口人收取運送切結,對於因超重裝載而導致之道路罰款,或因該超重於運送過程中發生之意外或損害所產生之費用,均由進口人負其相關責任。

 

 

為避免貨櫃裝載之重量,因超重衍生後續罰則及處理問題,煩請出口客戶留意貨櫃內裝載之重量。亦懇請進口客戶主動告知出口方,於出口地裝載貨櫃內貨物時,留意貨櫃內裝載之重量。

 

 

 

 

 

 

敬祝商祺

 

陸商山東海豐航運有限公司台灣分

 

 

 

 

 

 

山東海豐航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SITC STEAMSHIPS CO LTD TAIWAN BRANCH

 

< 超重切結書>

本公司委裝貴公司

船名/:

/提單號:

重櫃櫃號:

本公司保證此櫃符合臺灣道路運輸限重,若因此櫃在運輸過程中造成任何問題與罰款費用,

本公司願負一切責任,與貴公司無涉。特此切結

此致

 

陸商山東海豐航運有限公司台灣公司

拖運人公司名稱:

法定代理人簽章:

址:

話: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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