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海豐航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SITC STEAMSHIPS CO LTD TAIWAN BRANCH
台灣道路限重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3 條–貨櫃乘載重量)
各位親愛的客戶,
根據台灣公路法規規定,貨櫃內承載之貨物重量加上貨櫃本身重量,不得超過29,500 KGS (Cargo+Tare for 20’/40’/HQ) / 28,500 KGS (Cargo+Tare for Reefer)。核查機制為依出貨人所申報的載貨貨櫃總重(VGM)為依據,或經櫃場碼頭閘口過磅後確認裝載重量。
台灣出口貨櫃–將確實執行裝貨貨櫃總重不得超過29,500 KGS (Cargo+Tare for 20’/40’/HQ) / 28,500 KGS (Cargo+Tare for Reefer)。總重超過前述者將不予收櫃或安排拖運。
台灣進口貨櫃–為及時完成內陸進口貨櫃拖運作業,總重超過29,500 KGS (Cargo+Tare for 20’/40’/HQ) / 28,500 KGS (Cargo+Tare for Reefer)者,自即日起,將同時向進口人收取運送切結,對於因超重裝載而導致之道路罰款,或因該超重於運送過程中發生之意外或損害所產生之費用,均由進口人負其相關責任。
為避免貨櫃裝載之重量,因超重衍生後續罰則及處理問題,煩請出口客戶留意貨櫃內裝載之重量。亦懇請進口客戶主動告知出口方,於出口地裝載貨櫃內貨物時,留意貨櫃內裝載之重量。
敬祝商祺
大陸商山東海豐航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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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櫃超重切結書>
本公司委裝貴公司
船名/航次:
訂艙號/提單號:
重櫃櫃號:
本公司保證此櫃符合臺灣道路運輸限重,若因此櫃在運輸過程中造成任何問題與罰款費用,
本公司願負一切責任,與貴公司無涉。特此切結
此致
大陸商山東海豐航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拖運人公司名稱:
法定代理人簽章: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