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五之二 自用切結書
用途:除行動衛星地球電臺及天線直徑小於三公尺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外,輸入供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器材。 | |||||||||||
申請人 | 自然人 | 姓名 | 王小明 | ||||||||
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 A123456789 | ||||||||||
戶籍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富國路2段707號 | ||||||||||
法人 | 名稱 | ||||||||||
統一編號 | |||||||||||
營業所地址 | |||||||||||
代表人姓名 | |||||||||||
代表人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 |||||||||||
聯絡資訊 | 聯絡人姓名 | 王小明 | 聯絡電話(市話) | ||||||||
聯絡電話(手機) | 0912345678 | 傳真電話 | |||||||||
電子郵件 | 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富國路2段707號 | |||||||||
切結事項 | 申請人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申請進口下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本會訂定之技術規範,且僅供自用,不作為販賣或其他商業用途: | ||||||||||
項次 | 器材名稱 | 廠牌 | 型號 | 工作頻率 | 輸出功率 | 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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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切結事項正確屬實,如有錯誤或虛偽不實,願自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絕無異議。 切結人簽名及蓋章:簽名 蓋章 (法人須加蓋公司大小章及負責人之章或機關關防)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備註 | ※進口供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僅具Wi-Fi、藍牙、NFC、ANT射頻功能之用戶端器材(Client Device,不含AP) 、僅具藍牙射頻功能之低功率射頻器材,得免填工作頻率及輸出功率。 ※依電信管理法第66條第1項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外,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違者依同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處警告或新臺幣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依電信管理法第44條第1項規定,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違者依同法第8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進口供自用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PLB),應向交通部航港局登錄器材識別碼、個人及其緊急聯絡人之聯絡電話等資訊。其器材毀損、汰換或終止使用,或登錄資訊異動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