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無線電信裝置輸入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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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之二 自用切結書

用途:除行動衛星地球電臺及天線直徑小於三公尺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外,輸入供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器材。

申請人

自然人

姓名

王小明

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A123456789

戶籍地址

桃園市蘆竹區富國路2707

法人

名稱


統一編號


營業所地址


代表人姓名


代表人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聯絡資訊

聯絡人姓名

王小明

聯絡電話(市話)


聯絡電話(手機)

0912345678

傳真電話


電子郵件


地址

桃園市蘆竹區富國路2707

切結事項

申請人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申請進口下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本會訂定之技術規範,且僅供自用,不作為販賣或其他商業用途:

項次

器材名稱

廠牌

型號

工作頻率

輸出功率

數量

1







2







3







以上切結事項正確屬實,如有錯誤或虛偽不實,願自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絕無異議。

切結人簽名及蓋章:簽名 蓋章

(法人須加蓋公司大小章及負責人之章或機關關防)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

進口供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僅具Wi-Fi、藍牙、NFCANT射頻功能之用戶端器材(Client Device,不含AP) 、僅具藍牙射頻功能之低功率射頻器材,得免填工作頻率及輸出功率。

依電信管理法第66條第1項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外,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違者依同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處警告或新臺幣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依電信管理法第44條第1項規定,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違者依同法第8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進口供自用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PLB),應向交通部航港局登錄器材識別碼、個人及其緊急聯絡人之聯絡電話等資訊。其器材毀損、汰換或終止使用,或登錄資訊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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