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臨時FTTB業務租用及異動申請書
機構代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紅線框內各欄請客戶詳細填寫 | 拆機聯單 | HN | |||||||||||||||||||||||||||||
申請事項 (請勾選) | |||||||||||||||||||||||||||||||
租用 | 終止 租用 | 設備號碼 | |||||||||||||||||||||||||||||
連絡人 | 連絡電話(白天) | 行動電話 | |||||||||||||||||||||||||||||
請填寫與附掛電話號碼相同之資料 | 客戶名稱 | 代表人 | |||||||||||||||||||||||||||||
身份證號 | |||||||||||||||||||||||||||||||
統一編號 | |||||||||||||||||||||||||||||||
裝機地址 | 本址為新建(舊有)樓房,樓高共 層,裝於 樓 室( 世貿請填 :館區及攤位號碼) | ||||||||||||||||||||||||||||||
帳單地址 | |||||||||||||||||||||||||||||||
傳輸速率(bps) (下行/上行) | □16M/3M固6 □35M/6M固6 | □60M/20M □100M/40M | □其他 (/) | ||||||||||||||||||||||||||||
ISP:HINET | 固定制□多機型6IP(請填寫CPE介面性能及領域名稱調查表) | ||||||||||||||||||||||||||||||
連其它I S P 業者請填本欄 | ISP | 名稱/地址 | |||||||||||||||||||||||||||||
IP:Netmask: | |||||||||||||||||||||||||||||||
客戶端設定 | 連線協定 | IP over ATM:□Bridging Mode □Routing Mode 若為Routing Mode,請填寫: ATU-R LAN Port IP: ATU-R LAN Port Netmask: | |||||||||||||||||||||||||||||
ATU-R WAN Port IP | □無□固定: | ||||||||||||||||||||||||||||||
內部網路 | 用戶有固定IP:□否□是,若是請填寫: 內部網段IP:Netmask: ATU-R連接Router:□否□是,若是請填寫: Router連接ATU-R之Port IP: | ||||||||||||||||||||||||||||||
安裝測試 | □固定制用戶:測試用WWW網址: 測試用IP:DNS IP: □非固定制用戶:測試IP: 測試帳號:測試密碼: | ||||||||||||||||||||||||||||||
租用期間 | 使用期間:年月日~年月日 預定施工日:裝拆 | ||||||||||||||||||||||||||||||
※注意事項 | ※申請時需先繳交FTTB接線費新台幣1,500元及Hinet設定費1,500元。 ※每路光纖合計需先繳交新台幣3000元整。 ※展期結束後請將FTTX-UR設備歸還,如有遺失或毀損應按本公司定價賠償。 ※另光纖使用費以日計費(按牌告15分之1)併於次月帳單計收。 | ||||||||||||||||||||||||||||||
客戶簽章 | (已詳閱本業務租用契約條款,並同意遵守) | 聯絡人 | |||||||||||||||||||||||||||||
姓名: (簽名或蓋章) 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本人確受申請者委託,如有虛假偽冒,願負全部法律責任 | |||||||||||||||||||||||||||||||
經辦人 | 受理員 | 裝機輸入 | 拆機輸入 | 應收費用 | 金額 | 收據號碼 | 收費日戳 | 竣工客戶簽章 | |||||||||||||||||||||||
接線費 | |||||||||||||||||||||||||||||||
設定費 | |||||||||||||||||||||||||||||||
合計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含各分公司、電信研究院及電信學院,以下簡稱本公司)得於本公司營運地區範圍及營運期間內,基於「行銷」、「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訂位、住宿登記與購票業務」、「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消費者保護」、「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資(通)訊服務」、「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資(通)訊安全管理」、「會員管理」、「經營電信業務與電信加值網路業務」、「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及「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合理關連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包含但不限於客戶本人(或其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住址、聯絡電話、電子信箱、指配號碼及通信紀錄(申請書欄位所載之個人資料及通信紀錄),俾利本公司得提供電信服務、加值服務、各項優惠措施、行銷、活動訊息或辦理市場調查,並得以對 貴客戶或設備使用人提供催繳訊息等。因業務所需,服務廠商受本公司委託者,亦同。客戶得自由選擇填具個人資料,惟若其提供之資料不足或有誤時,本公司將無法核准申辦或提供完整服務。(依據個資法第8條及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
二、本公司就申請聯絡人填具之上開資料,僅作服務聯繫之用,法人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理人及受託人之資料,僅作申辦業務及聯絡使用。
三、客戶就其個人資料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向本公司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等權利。客戶行使前揭權利時,須由本人填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申請暨處理回覆單」並檢具身份證明文件向本公司各地服務中心申請。若委託他人辦理,另須出具委託書並同時提供受託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核對。若申請人不符前述規定,本公司得請申請人補充資料,以為憑辦。
四、就客戶行使上開權利之資料提供方式、處理期限、查詢費用及繳費期限等事項,均依法令、本公司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相關規定辦理,並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惟本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執行業務所必須及法定保存期間等考量否准客戶申請。
五、依 貴客戶歷來及本次在本公司申辦之各項業務項目(含中華電信會員、使用公眾Wi-Fi等),本公司將蒐集並彙整 貴客戶上開個人資料及各項網頁(域)瀏覽紀錄、通信紀錄、位置資訊、帳單資訊、收視紀錄等資料,以無法識別個人的方式產出分析報告提供本公司及關係企業或合作廠商,以優化對 貴客戶的服務。
六、本次申請業務/服務契約
□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
□網際資訊網路業務租用契約□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契約
□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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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為推介多元化商品服務,得利用上開 貴客戶個人資料行銷本公司關係企業及受託代銷等各合作廠商之商品或服務,前述事項 貴客戶 同意不同意。
除前揭事項外,本公司非經 貴客戶同意或依法律規定,不得將上開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若 貴客戶欲請求本公司停止繼續處理、利用,得隨時填具「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申請暨處理回覆單」,透過本公司各地服務中心請求停止處理、利用或刪除。
立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96979933 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一段21之3號
立
書人(法人代表人(負責人)):
(簽章)證照號碼、地址:均同申請書
法定代理人: (簽章)證照號碼、地址:均同申請書
受託人: (簽章)證照號碼、地址:均同申請書
以上簽名確實為本人所為,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立書人自行負責
簽署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聯單編號: 電話號碼: 受理員: 複核員: 105.8.1版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際資訊網路業務(HiNet)租用契約條款
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地營運處(以下簡稱甲方)與租用本業務客戶(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提供乙方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關於本業務之權利義務,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適用之範圍)
第 1 條、本業務係指由甲方提供連接網際網路(Internet)平台供乙方藉由電話撥接、ISDN、ADSL、FTTX、數據電路等接續方式從事電子郵遞、檔案傳送、公共檔案服務、網路論壇、資訊檢索、目錄查詢及全球資訊網(www)等與Internet相關服務之業務,甲方所提供之上述服務,得因技術及網路環境或甲方業務之變化加以變更或調整,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乙方租用本業務所需之各式電路,由乙方自行租用並依甲方規定之各式電路業務營業規章辦理。
第 2 條、Internet係開放性網路,並由各網路提供者負責維護,甲方僅提供best effort之網路品質,且無法就客戶所擷取資訊或來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負責,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或其任何分公司間資料傳輸速率,倘乙方因傳輸速度或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 3 條、本契約接續方式:
1.電話撥接式:係指乙方透過租用公眾電話交換網路業務,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計費方式可分為計時制與包月制兩種。前述公眾電話交換網路業務請詳閱第一類電信業者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網路業務租用契約條款」。
2.ISDN撥接式: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整體服務數位網路(ISDN)業務,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前述整體數位網路(ISDN)業務請詳閱「整體服務數位網路(ISDN)租用契約條款」。
3.預付儲值撥接式:係指乙方購買預付儲值式點數,運用電話網路或ADSL網路或其他型式網路,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
4.數據電路固接式: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國內數據電路業務,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前述國內數據電路請詳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5.ADSL:係指甲方於市內電話線兩端加裝設備,以非對稱式數位用戶迴路技術提供乙方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本業務分為非固定制、網路型與多機型三種服務。前述ADSL請詳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6.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FTTB):係指甲方機房到社區或大樓佈放光纖,搭配乙太網路(Ethernet)或VDSL技術,提供對稱速率之點對點乙太專線,供乙方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前述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FTTB)請詳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7.光世代網路:係指在甲方機房或利用光纖迴路連接至光化交接箱、社區、大樓、家庭等,再搭配乙太網路(Ethernet)或VDSL技術,採best effort模式,供乙方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前述光世代光纖網路請詳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服務提供之內容)
第 4 條、本業務除提供網際網路連線服務外,其相關內容如下:
1.電子郵件信箱空間50 MB(MegaByte)。
2.個人網頁空間10MB(MegaByte)。
3.IP位址:
(1)動態IP:係指甲方於乙方每次連線時隨機提供之IP位址。適用於電話撥接式、ISDN撥接式、預付儲值撥接式、ADSL非固定制及光世代網路非固定制。
(2)固定IP:係指甲方提供乙方固定之IP位址。適用於ADSL網路型、ADSL多機型、光世代多機型、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FTTB)及數據電路固接式(依據TWNIC規定配發)。
(3)其他加值服務依網頁上公告為主。
(服務提供之限制)
第 5 條、為維持系統正常運作,甲方有權過濾電腦病毒檔案等,乙方若不同意甲方代為過濾者,應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甲方,但甲方為維護網路安全時,則不在此限。
第 6 條、乙方申請撥接式接續,於甲方系統重複上線時,甲方得立即予以自動斷線。
第 7 條、申請動態IP之乙方連線超過72小時或撥接式接續之乙方連線未傳送任何資料超過30分鐘時,甲方得予以自動斷線,乙方應自行連線,且不適用第36條規定。
(申請須知)
第 8 條、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2份(含)以上之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辦理各項異動或終止時亦同。前述申請,甲方得配合乙方特殊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
第 9 條、乙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10條、本業務之租用最短期間為連續滿1個月計,未滿1個月以上以1個月計。
第11條、乙方申請後因故註銷申請,其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連線費用)
第12條、甲方係以個別之用戶號碼(HN)或用戶識別碼(ID)(以下皆簡稱HiNet帳號)為不同之計價帳戶,乙方如申請2個以上之HiNet帳號時,各個帳號如有提供優惠措施,乙方不得要求將不同帳號之優惠合併享用,或要求以未享用之優惠折抵各帳號之每月最低通信費或上網費;另乙方喪失享有優惠應具之條件或身分時,如乙方未主動向甲方申請退租,甲方應自乙方喪失條件或身分之日起,逕以一般乙方之費率計收通信費或上網費,乙方不得異議。
第13條、本業務之收費方式分為月繳、年約月繳及年繳等方式,收費方式及各項收費標準詳如費率表,前述各項費用不含各式接續電路費用。
第14條、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惟使用預付儲值制之承租人,其已預付之儲值點數或有效期限不因新費率調漲而減少或縮短。
第15條、費率調整時,甲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 7日前於新聞傳播媒體、各營業場所或甲方網頁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自公告起作為契約的一部份。
第16條、申請年繳或年約月繳方式者,中途不得改為月繳方式,前述1年期滿不繼續參加原繳費方式者,須於期滿前1個月內提出申請異動,若未辦理異動作業視同繼續參加原繳費方式。
第17條、申請年繳或年約月繳方式者,若遇費率調升,差額不另補收;若遇費率調降,其差額於期滿後,依第28條前段辦理。
第18條、乙方使用加值服務者,使用時以網頁上公告費用計收各項費用。
第19條、乙方租用本業務自甲方申裝完成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1日計算。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1/30,如遇第14條之費率調整時,亦同。
(申請暫停使用、終止租用與退費)
第 20 條、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本業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5日前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終止申請。
第21條、乙方預付儲值點數使用完畢或時間屆滿時,若未辦理續用手續,雙方契約即告終止,甲方將停止乙方一切使用權。
第22條、使用預付儲值制時,乙方不得申請終止租用或退費。但因第49條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情事發生時,乙方得申請終止租用及退費,甲方並應按比例退還乙方未使用之儲值點數之費用。
第23條、甲方以套件方式銷售本業務,雖不適用本契約之審閱期間,惟乙方於購買時無法詳閱本契約內容時,乙方於拆封後如不同意本契約條款,得自購買日起7日內就未使用之部分向甲方請求依比例退費。
第24條、乙方申請暫停使用,其停止使用期間,申請租用ADSL及光世代接續者,按其最低速率之定價7折計收,惟申請年繳方式者,其差額於期滿後,依第28條前段辦理;除此之外,暫停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第25條、乙方因欠費或有第49條情事之一或有違反法令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但停止使用應繳租費之期間最長以1個月為限。如客戶依優惠方式申請,且於所承諾最短使用期間尚未屆滿時,因客戶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致本公司終止契約時,客戶應依該優惠方式提前退租所訂補償措施補償本公司。
第26條、乙方申請終止租用,租用期間未滿本契約條款第10條所規定之租用期限者,應補足期間之各項月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第27條、甲方於乙方租用本業務之租用期間所提供之加值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信箱服務、網頁空間、網路相簿、網路硬碟等),於本業務終止時,亦同時終止。
第28條、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沖抵次月應繳付之費用。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30日內於甲方之營運處所無息退還。
第29條、乙方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甲方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或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追繳各項欠費。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甲方辦理終止租用。乙方所積欠之費用,乙方仍須繳納。
第30條、本業務之繳費通知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皆以乙方申請書或網頁上登載之資料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而未通知甲方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31條、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向甲方申訴,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甲方得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如乙方未於繳款截止日前通知,視為費用無誤。
第32條、使用預付儲值制時,甲方應於乙方儲值點數使用完畢前,以電子郵件或書面主動通知乙方辦理續用。
第33條、使用預付儲值制時,乙方得以書面授權甲方於儲值點數使用完畢時,以信用卡或銀行自動轉帳方式繳費以續用原有服務者,乙方於續用開始前仍得撤回或續用儲值點數未使用完畢前,終止續用原契約。續用期間終止契約或儲值點數未使用完畢前終止契約者,甲方應按未使用之比例辦理退費。
第34條、本契約終止後30日內,甲方應保留乙方之帳號與乙方資料及通聯紀錄,乙方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與資料。期滿乙方仍未辦理續用,甲方除依法律規定外,得刪除該帳號與乙方儲存於甲方系統中之所有資料。
(服務中斷之處理)
第35條、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甲方應於7日前公告於網頁上並寄發電子郵件通知乙方。
第36條、因甲方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除按下表之規定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連續阻斷時間
(小時)
扣減下限
連續阻斷時間
(小時)
扣減下限
12以上-未滿24
當月月租費減收5 %
72-未滿96
當月月租費減收30 %
24-未滿48
當月月租費減收10 %
96-未滿120
當月月租費減收40 %
48-未滿72
當月月租費減收20 %
120小時以上
當月月租費全免
第37條、前條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實際障礙開始之後為準,障礙開始不明者,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推定為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
(乙方之責任)
第38條、乙方對租用本業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並對停用甲方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第 39 條、乙方對於連線帳號及密碼應妥善保管,避免外洩。
第40條、甲方提供乙方在郵遞服務或網頁空間下之磁碟空間,僅供暫存資料,乙方應自行做好備份,避免存放大量資料於主機上。
第 41 條、乙方在使用本業務時,應遵守本契約第九章所列之使用規則。
第42條、乙方申請本業務時,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乙方應自行負責。
第43條、乙方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應以電子郵件、郵件或電話通知甲方。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如乙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44條、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前述定價,甲方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45條、乙方如申告障礙經甲方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者,甲方得收取檢查及維修費。
(乙方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第46條、本業務所提供之HiNet帳號及密碼(PW)可以用來消費或購買甲方及合作廠商所提供之商品或加值服務,乙方對客戶號碼、客戶識別碼及密碼應負妥善保管之責,凡經由HiNet帳號所產生之各項費用,乙方均有支付之義務。
第47條、前條商品或加值服務之規定,將公告於甲方網頁上,乙方同意遵守該規定。
第48條、本業務網路上可擷取之任何資源,皆屬該資料所有者所擁有,乙方應遵守各該網路資訊所有者之授權或其他任何法律規定,否則不得使用該等資源,如因此導致任何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涉。
第49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乙方於甲方Internet服務之所有帳號或終止甲方Internet服務之所有契約,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如造成甲方權益受損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且於停權期間未滿時,拒絕提供乙方所有Internet服務: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4.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造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
5.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之情事者。
6.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之情事者。
7.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8.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
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9.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
10.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11.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12.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項第4款之方式從事各項活動之情事者。
13.未得甲方之同意不得將本業務轉售、租賃、出借予其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有價交易。
14.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甲方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或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甲方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前述電子訊息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HiNet首頁之系統公告中,變更時亦同,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本條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依著作權法規定,乙方或服務使用者涉有三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情事者,甲方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甲方之責任)
第 50 條、甲方應每日24小時提供本業務契約中之各項服務。
第 51 條、甲方應維持連線之品質及正常運作。
第52條、甲方應提供適當之客戶服務以處理障礙排除、網路設定詢問、故障報修等事宜。
第53條、甲方因技術上需要,得將用戶號碼(HN)、用戶識別碼(ID)、接續號碼、IP ADDRESS、系統設備號碼、連接方式、客戶介面、傳輸型態等予以變更,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但甲方應於7日前通知乙方。
(資訊保密義務)
第54條、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處理保護法第20條第1項、電信法第7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 55 條、前條資料乙方同意刊登者,甲方得編印或建置乙方目錄、資料庫
(甲方免責事由)
第56條、乙方如自行於網際網路上散布或擷取之各項資料與程式,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第57條、甲方如已於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時,告知與甲方系統相容軟硬體設備之標準並經乙方確認,乙方不得於申請後向甲方主張軟硬體設備不相容之擔保責任。
第58條、乙方檢索證券交易資訊、櫃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及期貨交易資訊之加值服務時,應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違反時,甲方得停止使用本業務1年。
第59條、公眾無線區域網路(中華電信Wi-Fi)係甲方於公共場所建置無線接取設備與網際資訊網路,供乙方從事Internet之相關服務,本業務易因環境及無線傳輸技術等(諸如:微波爐、無線電話、藍芽裝置、WLAN基地台等)因素影響,產生射頻干擾(如封包遺失、瞬斷等),如因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60條、甲方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各項服務,乙方已繳租費,除按未到期日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契約之修改)
第61條、甲方得因電信服務之性質、技術或情勢之變遷、維護之需要或任何非可歸屬於甲方之事由,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惟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甲方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如乙方不接受變更後條款時,應於接獲通知後30日內辦理終止,之後視為乙方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第62條、乙方若不願接受變更後條款,得向甲方主張終止租用,使用預付儲值制者,甲方按使用比例辦理退款,其他月繳制者,甲方按本契約第19條辦理,但參加優惠方案者,依優惠方案內容之規定辦理。
(申訴服務)
第63條、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叫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甲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甲方應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甲方之服務專線為:0800-080-412,服務電子郵件位址為:[email protected]。
第64條、乙方發現所使用之HiNet帳號及密碼被冒用時,而對使用本業務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並辦理暫停使用本業務或更換密碼,甲方應即受理乙方之申訴並辦理之。
(附則)
第 65 條、甲方有關本業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66條、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及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PNIC)、interNIC所訂之標準與建議書等之有關規定。
第 67 條、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68條、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中華電信
營運處地址:統一編號:
乙方:(簽章)(證照號碼及地址均同申請書)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 營運處(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租用電路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甲方所經營之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稱之電路出租業務。
第二條 本業務專供乙方作合法通信之使用,且不得影響其他用戶權益。
第三條 本業務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市內電路出租業務:以國內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
二、長途電路出租業務:以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間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
三、國際電路出租業務:以國際間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並依本公司劃定之海外接續國家為原則。
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依主管機關公告之區域劃定之。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之服務如下:
一、數據電路服務:
(一)國內數據電路。
1.市內數據電路。
2.長途數據電路。
(二)國際數據電路。
二、電視電路服務。
三、ADSL電路服務。
四、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服務。
五、光世代網路服務。
六、電話電路服務:
(一)長途電話電路。
(二)國際電話電路。
甲方為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
第四條之一 ADSL電路服務及光世代網路服務因受距離及設備限制,供租對象為甲方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乙方上網另需向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提出上網申請。
ADSL電路服務及光世代網路服務係遵循ITU-T國際電信聯合會建議書所訂定之標準提供服務,各服務速率係指最高可提供之線路速率(Line Rate),乙方實際上網傳輸資料速率(Data Rate)會因上網終端設備之軟硬體、距離、乙方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同時使用加值服務等因素之影響而有所變化,因此於提供上網服務時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Best Effort)模式。
乙方申請租用ADSL電路服務、光世代網路服務或申請提升ADSL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速率,甲方到乙方現場之裝機人員於施工報竣時,應於乙方端使用甲方電腦直接連接甲方建置於乙方之設備量測線路速率(Line Rate),並將量測結果提供乙方簽認。甲方應將上網服務時乙方個人電腦系統之需求建議及每月裝機時實測之寬頻上網線路速率(Line Rate)統計值公告於甲方官網(http://www.cht.com.tw/)。
前項線路速率(Line Rate)之量測範圍為從甲方裝置於乙方之設備至甲方電信機房設備間之速率。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五條 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本業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六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本業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乙方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
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應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核對。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七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前項乙方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甲方不受理其申請。
第八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需檢附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九條 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
二、申請書內所填資料不實且逾期不補正者。
三、其他依法規不得為申請或租用電路之地點不得設置建築物者。
四、租用電路地址欠詳且無法補正者。
五、申請租用電路地址係屬缺線區,無法在一個月內供裝。
乙方因欠費拆除電路且尚未清償欠費,若申請新租用電路或復租用電路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予辦理。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十一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之各服務項目其最短期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
二、臨時租用: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
三、國際電路及專案建設:依雙方之約定。
乙方申請臨時租用,以甲方可以調度之現有電路供租,不須另行建設為限。
甲方得考量乙方權益,視業務性質或配合乙方特殊需要另行簽訂租用期間。
第十二條 乙方依規定繳納ADSL電路或光世代網路之電路費用後,甲方應自繳費之次日起算二個工作日內使其通信。但因機線設備欠缺、山區、偏遠地區、不可抗力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乙方依規定繳納其他電路費用後,甲方應依固定通信業務服務品質規範之客戶服務品質項目指標中專線申裝移日程內使其開通。但因機線設備欠缺、山區、偏遠地區、不可抗力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三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本服務契約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乙方如以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經確認其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
因欠費暫停通信且尚未清償欠費之舊用戶申請異動服務,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四條 乙方申請遷移電路,由甲方派工移設,移設分為下列二種:
一、宅內移設:在同一宅內(同一門牌號碼)移動電路裝設位置者。
二、宅外移設:將電路之裝設位置移裝至另一宅內者。
乙方宅外移設之新地址,因缺乏電信機線設備或其他因素,甲方不能在一個月內移設時,應於七日內將原因通知乙方,由乙方辦理原址電路免費暫拆手續。
第十五條 乙方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業務者,得通知甲方暫停通信,並申請保留使用權利,待需用時再通知恢復使用。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用戶名稱或其代表人,或其使用單位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
第十七條 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業務之全部或部分服務時,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證明文件;ADSL電路或光世代網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二日;國際數據電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十日;其他電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日,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已出帳及尚未出帳之費用。
甲方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預訂終止日或視乙方需求另訂較長之拆除日期拆除之。
乙方於終止租用本業務時,應歸還甲方於乙方端加裝之電信設備。
第十八條 乙方欲將租用本業務權利讓與他人時,應經新用戶同意後,向甲方辦理一退一租,乙方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未繳清而有保證金者,其所欠各項費用應於保證金內扣抵,有剩餘再退還乙方,不足之數或無保證金者,則仍需追繳。
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乙方終止租用;新用戶則視為新申租,應繳納相關費用,並遵守本服務契約之一切規定。
乙方未辦理一退一租而私自將租用本業務權利讓與他人時,其讓與行為對甲方不生效力。
第四章 電信設備維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 裝置於乙方端之電信設備得由甲方供租與維護。但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者,得由乙方自行維護。
前項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之電信設備,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之審驗合格證明。
乙方向甲方租用之電信設備,經甲方查明無法使用且其故障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甲方應予免費換裝。
第一項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電信設備,乙方應予妥善保管,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
前項定價,應考慮該項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訂定之。
第二十條 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乙方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如因乙方自備設備或其他第一類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甲方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暫停其使用,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因此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 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下列各項資費由甲方擬訂,依據「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之期限,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並在媒體、電子網站及甲方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亦同。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一、電路月租費。
二、接線費。
三、專案建設保證金。
四、工料費。
五、設定費。
六、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七、移設費。
八、用戶自備設備障礙檢查費。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資費。
前項之各項收費標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調整者,依調整後之資費計收。
第二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依前條收費標準按時繳納各項服務之費用。
乙方申請於非營業時間配合至乙方端施工者,施工時間應由乙方與甲方協議,甲方得另加收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第二十三條 甲方按每路電路向乙方收取電路月租費。
乙方租用本業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電路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當期租費按起租日次日至所屬計費週期截止日之實際租用日數計算,終止租用當期租費按前次計費週期收費截止日次日至終止租用日之實際租用日數計算,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但國際租用或專案建設之租期未滿者,依雙方之約定。
臨時租用租費按日計算。
乙方計費週期變更等異動事項,致無法按月計收月租費,異動生效當期之租費,依新舊週期轉換後尚未收費之週期日數計算,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第五項所稱計費週期,係指甲方以三十日為計費基準,每隔五日為一計費區間之開端,共劃分六個計費區間,分為第一週期至第六週期。
第五項所稱週期日數,係指乙方申請變更計費週期時,收費日數按舊計費週期收費截止日次日至新計費週期生效之收費截止日,依各週期間隔五日之倍數計算,採五、十、十五、二十、二十五、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五十五日計收。
第二十四條 乙方申請專案建設時,應繳納保證金及工料費,作為租用本業務應付費用之擔保。
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甲方得以前項保證金抵充乙方積欠本業務之各項費用,如有餘額,甲方應於用戶終止租用本業務之最後一期帳單出帳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乙方無息退還餘額,但自終止日起算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第二十五條 乙方申請移設電路設備者,須繳納移設費及工料費。
乙方申請宅外移設,因新址缺乏機線無法即時供移而辦理原址暫拆電路時,候移期間免收月租費。
乙方申請更名、暫拆、復裝等異動者,應繳納換更名費、暫拆費、復裝費。
因辦理異動致當月之費用發生增減時,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
第二十六條 乙方申請裝移電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實需工料費計收:
一、高山森林地區工程艱鉅,需特別設計辦理者。
二、偏僻地區發展緩慢,預測三年內申請裝移機不同證號用戶在十戶以下,需特別為申請用戶立桿架線者。
前項實需工料費含管道、電桿、纜線、專設無線系統及施工等實際工料成本。管道、電桿、纜線、專設無線系統由本公司負責維運與管理。
第一項實需工料費除乙方為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者或裝移地點無正式編定門牌號碼者,由乙方全額負擔外,由乙方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三十由甲方負擔。
乙方如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且可提出證明者,第一項實需工料費由乙方負擔百分之四十七,其餘百分之五十三由甲方負擔。裝機後三年內有下列情形者,需補繳工料費差額:
一、辦理一退一租時,新用戶非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者。
二、改供不符本項要件之他人使用。
嗣後三年內第二至第四位用戶共用該段纜線管道時,依其共用長度比例繳付工料費,原已繳工料費之用戶,由甲方按比例退回。
為避免爭議,甲方應會同乙方實地查勘認定,獲得乙方同意並繳費後始得建設。
第二十七條 電路障礙經甲方先行測試後,判定係屬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若乙方要求甲方派員查修,並經確認係因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甲方得向乙方收取檢查費。
第二十八條 乙方於甲方未施工前,因故註銷申請,已繳之接線費及相關費用,甲方應無息退還;乙方於甲方施工後註銷申請者,其已繳之費用依施工情況予以扣減,如有餘額者,甲方應無息退還之。但有關國際數據電路服務,依甲方與乙方合約另行訂定之。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抵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或辦理一退一租手續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抵充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費用抵充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九條 乙方申請ADSL電路或光世代網路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月租費依該服務最低速率收費標準計收。暫停期間以一年為限,逾期月租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乙方申請其他電路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月租費依雙方合約約定。但乙方因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者,其停止通信期間,乙方不得申請暫停使用,月租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
第三十條 乙方使用本業務而拒不繳費者,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
乙方將本業務電信設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乙方負責繳付。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應暫緩催費或停止該電路之使用。但如有本契約第三十七條被盜接、冒用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或數位簽章認證始生效力。
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三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甲方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應按連續阻斷時間減收月租費,但因配合用戶時間約修者,其約修時間不予記錄。
前項減收標準如下。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月租費為限:
一、ADSL電路或光世代網路: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減下限(月租費) |
六(含)以上-未滿八 | 減收5% |
八(含)以上-未滿十二 | 減收10% |
十二(含)以上-未滿二十四 | 減收20% |
二十四(含)以上-未滿四十八 | 減收30% |
四十八(含)以上-未滿七十二 | 減收40% |
七十二(含)以上 | 全免 |
二、臨時電路連續阻斷致停止通信一小時以上者,每一小時當日租費減收十分之一,逾十小時以上當日租費全免。臨時電路全部租期連續阻斷不通且阻斷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已繳之費用,甲方應全數退還。
三、國內數據電路傳輸速率1.544Mbps(含)以上或國際數據電路,其連續阻斷未滿一小時部分,不予扣減,滿一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七十二小時者,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二七八之電路月租費;滿七十二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一百二十小時者,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三四七之電路月租費;滿一百二十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二百四十小時者,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四一七之電路月租費;滿二百四十小時(含)以上者,電路月租費全免。
四、前三款以外之電路,其連續阻斷未滿六小時部分,不予扣減,滿六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七十二小時者,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一點六六七之電路月租費;滿七十二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一百二十小時者,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二點零八三之電路月租費;滿一百二十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二百四十小時者,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二點五之電路月租費;滿二百四十小時(含)以上者,電路月租費全免。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三十三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開始之時間起至修復日止不收電路月租費,且不適用前條扣減標準。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依前條規定。
第 六 章 特別權利與義務條款
第三十四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六個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乙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終止租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通知乙方於二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電信法第七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三十七條 甲方察覺乙方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業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之。
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冒用並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時,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
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費用,乙方可暫緩繳納,但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
第三十八條乙方申請租用ADSL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於起租日起七日內得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免收月租費及接線費。
甲方於受理乙方前項終止申請時,應與乙方約定歸還甲方裝於乙方電信設備之期限,乙方如未於期限內歸還電信設備或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
乙方申請提升ADSL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速率,於異動起租日起七日內,得
向甲方申請恢復原速率服務;辦理升速後申請恢復原速率者,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算租費,免收設定費。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同一證號或地址於一百八十日內限申請一次。但符合電路出租業務營業規章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之規定者,於一百八十日內得再申請一次。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終止租用或未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按該服務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臨時租用、展場、工地地號等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 七 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九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乙方如有冒名申裝本業務電信服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時,甲方得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前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供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四十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三十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全部費用,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暫停未繳清費用之服務,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經甲方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未繳清費用之服務,並拆除電路。
前項乙方積欠之費用,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追討。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提供服務,乙方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甲方應儘速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提供服務。
第四十一條 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電信機線設備,除宅內移動外,乙方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乙方違反上揭規定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機線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暫停提供本業務之服務,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機線設備後予以恢復提供服務。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前二項暫停或終止服務所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乙方終端設備裝、移後,經裝、移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向甲方提出乙方並未居住於該址之聲明並經查證屬實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申請一退一租或移設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逕行停止通信或終止租用。
前項甲方終止租用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四十三條 乙方依本服務契約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或違反本服務契約規定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或改正後,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甲方得予暫停提供該違規項目之服務,俟乙方依規定補辦各項手續或改正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納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納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 八 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四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四十六條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未經甲方同意者,對於甲方不發生效力。
第四十七條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公告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甲方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乙方。
第四十八條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九章 廣告之效力
第四十九條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章 用戶服務
第五十條 乙方就甲方提供之服務有諮詢或申訴之需要者,可利用甲方所設置免費之服務專線(專線號碼:123)、網站(網址:http://www.cht.com.tw)或甲方各服務據點提出。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五十二條本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本契約書乙式○份,交由乙方收執乙份。
立契約人
甲
方:中華電信
營運處
地
址:
統一編號:
乙方:(簽章)本契約書業經乙方攜回審閱二日以上。
(簽章)本契約書內容乙方現場審視完備,毋需攜回審閱。
證照號碼及地址均同申請書
(乙方簽章部分,由乙方擇一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註: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營業規章
第三十八條 用戶申請租用ADSL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於起租日起七日內得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免收月租費及接線費。
本公司於受理用戶前項終止申請時,應與用戶約定歸還本公司裝於用戶端電信設備之期限,用戶如未於期限內歸還電信設備或有可歸責於用戶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本公司定價賠償。
用戶申請提升ADSL電路服務或及光世代網路服務速率,於異動起租日起七日內,得向本公司申請恢復原速率服務;辦理升速後申請恢復原速率者,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算租費,免收設定費。
用戶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同一證號或地址於一百八十日內限申請一次。但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之同一證號用戶於不同裝機地址,或之不同證號之用戶於同一地址並檢附租賃契約等文件,於一百八十日內得再申請一次。
用戶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終止租用或未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按該服務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臨時租用、展場、工地地號等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立契約人
105.5.20版
【租用展覽臨時FTTB注意事項】
一、客戶申裝臨時電話/臨時FTTB,需以臨櫃方式辦理。
二、申裝臨時電話請填寫租用申請書,左下角客戶簽章處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橡皮、
塑膠章恕不受理),並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可)。臨櫃申請時,代辦人請出示身份證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雙證件)
三、每路FTTB申請時需先繳交接線費1,500元及Hinet設定費1,500元。合計共為新台幣3000元整,請以現金、郵局匯票或即期支票繳交,抬頭: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支票務請劃線並加【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另外光纖使用費以日計費(按牌告15分之1)併於次月帳單計收取。
四、展覽結束後請將FTTX-UR即光纖設備繳回,如有遺失或毀損應按本公司定價賠償。
五、為確保裝機作業順利,請貴客戶於開展日二週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