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分發
一、缺額查報
一、法令依據 2.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填月報表(系統開放期間:登入ECPA應用系統) 首長核定 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 分發人員或 同意機關自行遴用合格 人員或僱用約僱職務代理人 首長核定 市政府彙轉 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 彙送考選機關舉辦考試 列入年度考試用人需求計畫職缺 調查填表:登入ECPA應用系統
於ECPA應用系統查詢有無候用人員待分配,如無則提報臨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缺 缺額 |
三、作業注意事項 1.每年考試前幾個月(高考3級暨普考-每年約12月底至1月初、地方政府特考3、4、5等-每年約6月初。)人事行政總處會函文請機關學校至人事服務網ecpa /應用系統/D0: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完成線上填報作業 。 2.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列入年度考試任用計畫者,可依規定陳報約聘僱計畫書奉市政府核定後,僱用約僱職務代理人。 |
四、使用表格 |
(機關全銜)職缺提報考試及需用人員報表
機關地址: 發文日期: 發文文號: 承辦人: 聯絡電話:
受文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收受者:○○○○
需用機關 | 官職等 | 職系 | 職稱 | 職務 編號 | 出缺原因及日期 | 需用考試錄取人員 | 備註 | |
考試名稱 等級 | 類科 | |||||||
一、請各機關依其業務需要,於填表說明一所列之情形擇一填入:例如:請准予列入○○年○○考試任用計畫。 工作內容: 工作地點: 工作環境:(身障特考才需填列) 二、符合「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缺擬遴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審核原則」第點第 款第目規定。 三、各機關是否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是 □否 四、各機關是否足額進用原住民人員。 □是 □否 □毋須進用 |
填表說明:1.請各機關依其業務需要於備註欄第一點填列:「請准予列入○○年○○考試任用計畫」、「請准予列入○○年○○考試任用計畫,並於考試及格人員分配前,准予僱用約(聘)僱人員」、「請分配○○年○○考試○○類科及格之增額錄取人員」、請准予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非現職人員」或「請准予自行遴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等。
2.各機關如欲自行遴用專技轉任人員者,應於備註欄第二點填列係符合審核原則規定,並敘明已辦理公開甄選,且無法羅致合格人員,另請註明前經本局同意列缺之公文日期及文號及辦理公開甄選無法羅致合格人員之相關證明。
3.各機關如僅係函報職缺列入考試任用計畫者,則備註欄二之符合「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缺擬遴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審核原則」規定之文字則請自行刪除,以免混淆,序號並請配合修正。
(機關條戳)
考試分發
二、考試錄取人員報到與冊報
一、法令依據
1.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等有關規定。
二、處理流程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本送交受訓人員參考。
考試錄取人員
依限辦理報到
請准延期報到
填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晝表
會財主單位預支
薪津
未依限報到者
報請註銷分配
分配
填具就職通知單
及履歷表等
建立人事資料
辦理加保
三、控制重點及作業注意事項
1.各用人機關可至人事服務網(ecpa)下載錄取人員基本資料及候用名冊。
2.考試榜示後,各機關報經(職務臨時出缺月報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意,得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自行遴用。
3.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得向被分配機關申請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報到者外,於接到被分配機關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未報到者,應註銷其分配。應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之考試及格人員,其分發報到期限,依各該考試訓練有關規定辦理。(為維護考試錄取人員權益,請主動通知地方特考考試錄取人員於3月31日前辦理報到,得辦理當年度另予考績。)
4.經註銷分發之職缺,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另行分配有關等級類科考試錄取人員遞補。
5. 人員報到後應請機關內部用人單位填具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用人機關(構)應指派輔導員於受訓人員報到7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本送交受訓人員參考。
四、使用表格
3.公務人員履歷表。
(機關全銜)○○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 |||||||||||||
受訓人員基本資料 | 姓名 | 性別 | 考試等級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出生 年月日 | 考試職系 類科 | |||||||||||
受訓人員分配訓練 | 分配機關 日期文號 | ||||||||||||
分配受訓 單位 | |||||||||||||
輔導員 職稱及姓名 | |||||||||||||
受訓人員 報到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訓練 期滿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工作項目 | |||||||||||||
輔導方式 | 1、職前講習: 2、工作觀摩: 3、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 4、個別會談: | ||||||||||||
簽章 | 受訓人員 | 輔導員 | 單位主管 | 人事主管 | 機關首長 | ||||||||
(以上各欄位,如填載內容不齊,請勿簽章) | |||||||||||||
機關 核定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承辦人姓名: 電話: (請務必填寫)
考試分發
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一、法令依據 |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申請免除基礎訓練或縮短實務訓練 保訓會核定 關實務訓練 分配用人機 及格 函保訓會查明 保訓會委員會議核定 註銷受訓資格 分配訓練 基礎訓練 保訓會辦理 及格 不及格 向保訓會申請重訓 保訓會報請考試院核發考試及格證書 分發任用 不及格 考績會 首長評定 |
三、控制重點及作業注意事項 1.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實務訓練機關應即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請證作業。 2.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7日內,使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網站(網址:www.csptc.gov.tw)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申請,並造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3.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以受訓人員向實施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之日 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如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兩階段實施者,應包 括該兩項訓練)。以訓期4個月為例:如12月20日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則訓練期滿日期應為次年4月19日,若縮短實務訓練期間至2個月者,則其訓練期滿日期應為次年2月19日。 4.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使用請證資訊管理系統建立請證個人資料時,各 欄應切實填列,並就請領證書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 欄與其身分證明文件詳加校對(上述資料如有變更,應檢附戶籍謄本一份); 若有基礎訓練免訓、無基礎訓練、縮短或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中文電腦打 字合格者,應於備註敘明。 5.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 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伍佰元。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收到保訓會 函報考試院請證函文副本時,應轉知受訓人員至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 統,選擇列印證書規費繳款單、直接至ATM轉帳或使用網路繳費。 6.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首長評定。 |
0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紀錄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 校 | |||||||||||||
分配受訓 單位 | 受訓人員 姓名 | ||||||||||||
受訓人員 工作項目 | |||||||||||||
輔導方式 辦理情形 | 職前講習 | 工作觀摩 | 專業課程訓練 或輔導 | 個別會談 | |||||||||
□已辦理 □未辦理 | □辦理完成 □辦理中 □未辦理 | □辦理完成 □辦理中 □未辦理 | □已辦理 □未辦理 □無須辦理 | ||||||||||
受訓人員 表現情形 | 內容 | 等級 | |||||||||||
A | B | C | D | ||||||||||
品德 | 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 ||||||||||||
才能 | 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見解等。 | ||||||||||||
生活 | 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關懷待人等。 | ||||||||||||
學習態度 | 是否具有良好、積極、正面、和諧、互助的學習態度,確實完成輔導方式所列之各項學習。 | ||||||||||||
工作績效 | 是否具有專業、效能、品質,能在限期內完成交付之工作,並能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 ||||||||||||
輔導員特殊輔導情形紀錄 | |||||||||||||
受訓人員重大具體優劣事蹟 | |||||||||||||
簽章 | 輔導員 | 直屬主管 | 單位主管 | ||||||||||
0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
成績清冊
編號 | 姓名 | 考試等級 考試類科 |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 性別 | 出生 年月日 |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 實務訓練成績 | 實務訓練期間 | 基礎訓練期間 | 訓練期滿日期 | 備註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新竹市政府人事處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作業類別(項目):考試分發作業 檢查日期:年月日
檢查重點 | 自行檢查情形 | 檢查情形說明 | |
符合 | 未符合 | ||
一、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 |||
二、考試分發作業 (一)是否依中央及地方機關提缺之分流列缺控管原則提列考試需用職缺。 (二)是否依最近2年來平均新進人數(含分發任用及自行遴用人數,不含商調進用人數)作為未來一年用人需求之參考基準,並衡酌員額編制及退離人數等情形,提報考試任用計畫或增列需用名額之需求。 (三)是否確實查察及管制機關次一年度退離、法定編制及預算員額情形,以免發生考試分發人員報到後無缺可佔之情形。 (四)是否通知列入考試任用計畫現缺職務原僱用之約僱人員,應於錄取人員實際應報到日之前一日解僱。 (五)考試及格人員報到後7日內是否填具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傳送保訓會列管,並將影本送交受訓人員參考。 (六)審視考試錄取人員得否免除基礎訓練、應予免除基礎訓練或申請縮短實務訓練等相關權益事項。 (七)用人單位是否有指派專人輔導受訓人員,及依規定於實習及試辦2階段辦理所指派之工作。 (八)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一般團體保險,且訓練期間不納入退撫年資。 (九)輔導員是否詳實記錄受訓人員表現情形,俾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考。 (十)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是否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7日內,使用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申請,並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十一)於考試及格證書核發後,是否依限檢證(應檢附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等相關資料)辦理送審事宜。 (十二)是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辦理受訓人員試用成績考核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作業。 | |||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部分項目未符合,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1.機關得就1項作業流程製作1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1類之作業流程合併1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複核: 單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