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促改善非法廢棄物棄置及清理遲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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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新聞資料 102116

「國內非法廢棄物棄置情形嚴重及列管場址清理進度遲緩」案

監察委員劉玉山,提案促請行政院督同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院於今(6)日上午召開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本案調查報告,議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並於2個內將改善措施及結果函復監察院。

監委劉玉山表示,民國(下同)80年至90年代初期,國內事業廢棄物處理容量不足致各縣市非法棄置事件頻傳,本院為此曾多次立案調查,除多次糾正環保署等中央、地方相關主管機關之外,亦分別彈劾相關主管人員9位,經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結果,分別予以降級改敘、記過及申誡等懲戒在案。時至今日,已逾10餘年,前述遍布各縣市之非法廢棄物棄置場址部分尚未完成清理致生環境二次污染者仍迭有所聞,究相關主管機關有無確實列管及清理,顯有立案調查究明之必要。案經監察院深入調查發現,環保署及相關地方環保主管機關確有積極檢討改善空間。茲將監察院調查意見及行政機關亟應積極改善重點,分述如下:

一、截至1029月底,國內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數共389處,其中仍持續列管者尚有250處,其廢棄物棄置總面積約175.535公頃,堆置、掩埋總體積則約達1,250萬立方公尺,經環保署初步評估結果,國內列管之非法廢棄物棄置場址遭堆置、掩埋之廢棄物至全數清理完竣,初估經費至少尚需新臺幣700億元,各級環保主管機關本應依法向污染者或可歸責之土地關係人求償,惟迄今列管場址查獲污染行為人之比例僅11%,形成89%場址清理經費求償無門之窘境,易言之,不肖業者為省卻廢棄物清理經費而大肆非法棄置致生環境污染之成本,最終竟由全民買單如僅消極地冀望「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立法通過後,藉徵收事業廢棄資源清理基金而籌措該等清理經費,依目前立法環境,顯緩不濟急,行政院除應積極督促並協助各級環保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持續追查應負責之人並向其求償之外,尤應先行設法籌措財源據以復育環境。

二、國內目前尚持續列管之250處非法廢棄物棄置場址涉及國()有土地者計93處,占全國棄置場址總數量達37.2%,行政院亟應督促該等土地所有、管理機關及灌排系統、集水區管理機關,善盡維護及管理之責,倘因可歸責致轄管土地成為廢棄物非法棄置或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及整治場址,尤應依轄區環保主管機關之命,迅即清理、整治,以資為民營事業及私人地主之表率。

三、國內部分非法廢棄物棄置場址清理作業遲緩,以及臺南、高雄等6縣市非法廢棄物棄置場址之數量、面積龐大,合計占全國該等場址總數量、總面積之比例皆高達8成以上,縱可歸因於棄置時間久遠,清理責任不易釐清、最終處置場所不足、處理能力及經費有限,惟權責機關倘積極查處並持續追蹤管制,則轄內棄置場址數量、面積不致遠逾他縣市甚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風險更難以增加,自難謂無責,行政院自應督促所屬究明責任並依法妥處。

註:據環保署查復,截至1029月底,臺南市、彰化縣、嘉義縣、高雄市、屏東縣及雲林縣轄內非法廢棄物棄置場址列管數量分別為63處、39處、39處、29處、20處及18(其餘縣市場址數量均未逾9),分別占全國原列管總數之25.2%、15.6%、15.6%、11.6%、8.0%及7.2%,分居全國各縣市之前6位,合計占全國列管場址總數之比例高達83.2。復以轄內列管場址面積統計發現,位居全國前6位則分別為高雄市、臺南市、苗栗縣、桃園縣、屏東縣及新北市,其面積分別為37.09公頃、35.77公頃、20.60公頃、18.33公頃、16.61公頃及16.47公頃(其餘縣市場址總面積皆不足11.8公頃),分別占全國原列管總面積之21.13%、20.38%、11.74%、10.44%、9.46%及9.38%,合計占全國列管總面積之比例高達82.53%。復據審計部審核報告載明,苗栗縣竹南鎮國泰路場址於94年間即列管為丙級非法棄置場址,因未積極清理,復於98年間經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迄99年始進行污染清除工作。屏東縣赤山巖汞污泥污染場址自86年即已發現為污染場址,雖歷經多年清理,然迄今仍有403公噸含汞廢棄物尚未處理,清理進度有遲滯之虞

總結

監察劉玉山指出,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自901024日修正公布後,即已分別賦予直轄市、縣()環保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除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污染行為人及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外,更得不經同意,強制進入進行有關採樣、檢測、清除或處理等相關措施,則上述各場址清理與污染檢測作業遲緩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風險增加之轄區環保主管機關洵難謂無責。又,監察院自89年就「高屏溪遭濫倒廢溶劑,致大高雄地區停水多日」等情立案調查後,既已多次促請環保署應就「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處所不足困境」設法研謀改善,迄今已逾12年,環保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難再藉此資為清理進度遲緩之理由。因此,行政院自應綜析前開各機關現況缺失,督促所屬究明責任並積極依法妥處,以維護環境正義及土地資源之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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