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所屬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修正條文對照表
建議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第壹章發卡業務 二、徵信 5.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徵信作業,如申請人係當面申請,應詳細核閱申請人身份證件原本,如申請人係郵寄或傳真申請,則各信用卡機構應依本會制定之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辦理,以防冒名申請,若發卡機構委請第三人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業務,其徵信作業應比照郵寄或傳真申請之徵信程序辦理;倘因未妥慎辦理發卡徵信作業而發生偽冒申請案件時,發卡機構應負偽冒損失之責任。 | 第壹章發卡業務 二、徵信 5.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徵信作業,如申請人係當面申請,應詳細核閱申請人身份證件原本,如申請人係郵寄或傳真申請,則各信用卡機構應依本會制定之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辦理,以防冒名申請;倘因未妥慎辦理發卡徵信作業而發生偽冒申請案件時,發卡機構應負偽冒損失之責任。 | 建議信用卡發卡機構委外行銷進件之申請案件,應比照本會前研擬「發卡機構受理郵寄或傳真申請信用卡之其他足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規定」辦理,以落實確認申請人身分之真實性,故修正本條之規定。 |
第貳章收單業務 三、簽約 收單機構與特約商店之合約應涵蓋下列事項: 6.特約商店對簽帳單及載有持卡人信用卡資料之訂單等文件之保管責任及針對簽帳單及載有持卡人信用卡資料之訂單等文件之銷毀,必須留存紀錄。 | 第貳章收單業務 三、簽約 收單機構與特約商店之合約應涵蓋下列事項: 6.特約商店對簽帳單之保管責任及針對簽帳單之銷毀,必須留存紀錄。 | 依金管會囑本會研議各信用卡收單機構要求特約商店應比照簽帳單,對載有信用卡資料之訂單等文件建立相關風險控管機制,並納入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乙案,經本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風險組研議修正本條文,並依金管會96.4.10金管銀(四)字第09600125290號函復示修正之。 |
四、服務及管理 1. 收單機構應定時提供特約商店必要之教育訓練與法令宣導,共同防止信用卡犯罪,並針對簽帳單及載有持卡人信用卡資料之訂單等文件未妥善保管造成卡號外流之嚴重後果(如法律責任、商譽損失等)應充分告知。 | 四、服務及管理 1. 收單機構應定時提供特約商店必要之教育訓練與法令宣導,共同防止信用卡犯罪,並針對簽帳單未妥善保管造成卡號外流之嚴重後果(如法律責任、商譽損失等)應充分告知。 |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