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議事規範第八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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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參考範例第八條第十一條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八條

(第一至四項略)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


(第六項略)

第八條

(第一至四項略)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新召集。


(第六項略)




為避免董事會會議延長開會時間未確定引發爭議,爰明定出席人數不足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之時限以當日為限,修正第五項。



第十一條

(第一至三項略)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未依第二項規定逕行宣布散會,其代理人之選任準用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第十一條

(第一至三項略)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修正,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未依規定逕行宣布散會時,為避免影響董事會運作,爰增訂第四項,明定代理人選任方式準用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範例僅供上市櫃公司參考,公司仍應依最新法令函釋及公司實際運作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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