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參考範例第八條、第十一條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第八條 (第一至四項略)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 (第六項略) | 第八條 (第一至四項略)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新召集。 (第六項略) | 為避免董事會會議延長開會時間未確定引發爭議,爰明定出席人數不足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之時限以當日為限,修正第五項。 |
第十一條 (第一至三項略)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未依第二項規定逕行宣布散會,其代理人之選任準用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 第十一條 (第一至三項略) |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修正,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未依規定逕行宣布散會時,為避免影響董事會運作,爰增訂第四項,明定代理人選任方式準用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本範例僅供上市櫃公司參考,公司仍應依最新法令函釋及公司實際運作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