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牙科照護評鑑試評基準-自評表專用
102年牙科照護評鑑試評基準
自評表
醫療機構代碼: | (十碼) | ||||||||||
醫院名稱: | (全銜) | ||||||||||
負責人: | (請簽名/章) | 職稱: | |||||||||
聯絡人: | (請簽名/章) | 職稱: | |||||||||
聯絡電話: | |||||||||||
自評日期: | 102 | 年 | 月 | 日 |
填表說明
本試評基準內容共計6條。
依據試評條文及評量項目之內容,以「A、B、C、D、E」等級作評量:
A:一般水準以上,且表現卓著
B:一般水準以上
C:一般水準
D:一般水準以下
E:不適當
醫院實際業務執行狀況已符合「免評」條件者,則可選擇免評該條文(Not Applicable,簡稱NA)。
評量原則為達B(一般水準以上)者,須先符合C(一般水準)之要求,達A(一般水準以上,且表現卓著)者,須先符合B之要求。
填表注意事項:
封面:包含醫院基本資料,包含醫療機構代碼、醫院名稱、負責人、連絡人、聯絡電話、自評日期等。
「自評等級」欄位:依據試評條文及評量項目進行自評,逐條勾選達成度「A、B、C、D、E」;若為免評,則勾選NA。
「執行狀況說明」欄位:
可針對該受評條文之執行現況進行簡單描述,內容呈現方式不拘(文字、表格、圖片等均可)。
自評為「A、B、C」者務必填寫執行狀況,而自評為NA者則不需填寫。
自評表內容請以word格式製作,採12號字體繕打,行距為單行間距,每項條文之說明頁以1張2面為限。
於填寫完成後,請以雙面列印方式(A4紙張規格)及裝訂即可;繳交方式、期限及份數等相關規定,請詳參協辦單位公布「102年醫院評鑑新增基準試評申請說明」。
條號 | 1 |
試評條文 | 適當之牙科人力配置,且設有牙科專科或各專業學會認定之診療科 |
備註 | [註]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可自選本條免評: (1)未設置牙科、口腔顎面外科、口腔病理科、齒顎矯正科。 (2)未提供牙科相關服務。 (3)申請「地區醫院評鑑」者。 |
自評等級 | ○A ○B ○C ○D ○E ○NA |
執行狀況說明: |
條號 | 2 |
試評條文 | 牙科應有完備之設施、設備、儀器,並確實執行保養管理及清潔管理 |
備註 | [註]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可自選本條免評: (1)未設置牙科、口腔顎面外科、口腔病理科、齒顎矯正科。 (2)未提供牙科相關服務。 (3)申請「地區醫院評鑑」者。 |
自評等級 | ○A ○B ○C ○D ○E ○NA |
執行狀況說明: |
條號 | 3 |
試評條文 | 具備符合標準之牙科照護作業程序,並確實執行 |
備註 | [註]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可自選本條免評: (1)未設置牙科、口腔顎面外科、口腔病理科、齒顎矯正科。 (2)未提供牙科相關服務。 (3)申請「地區醫院評鑑」者。 |
自評等級 | ○A ○B ○C ○D ○E ○NA |
執行狀況說明: |
條號 | 4 |
試評條文 | 牙科部門具有完備的病人安全措施 |
備註 | [註]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可自選本條免評: (1)未設置牙科、口腔顎面外科、口腔病理科、齒顎矯正科。 (2)未提供牙科相關服務。 (3)申請「地區醫院評鑑」者。 |
自評等級 | ○A ○B ○C ○D ○E ○NA |
執行狀況說明: |
條號 | 5 |
試評條文 | 牙科部門具有完備的感染管制措施 |
備註 | [註]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可自選本條免評: (1)未設置牙科、口腔顎面外科、口腔病理科、齒顎矯正科。 (2)未提供牙科相關服務。 (3)申請「地區醫院評鑑」者。 |
自評等級 | ○A ○B ○C ○D ○E ○NA |
執行狀況說明: |
條號 | 6 |
試評條文 | 設置身心障礙者牙科門診,並提供適切之服務 |
備註 | [註]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可自選本條免評: (1)非轄屬縣市衛生局指定「開設身心障礙者牙科特別門診醫院」。 (2)申請「地區醫院評鑑」或「區域醫院評鑑」者。 |
自評等級 | ○A ○B ○C ○D ○E ○NA |
執行狀況說明: |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