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費率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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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建造費用百分比-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費率提高上限參考表

建造費用

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8.9

10.0

11.0

12.2

比照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編列,或比照第四類辦理。

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部分

7.6

8.6

9.6

10.8

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6.3

7.3

8.3

9.4

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5.1

6.0

6.9

7.9

超過五億元部分

3.6

4.3

5.3

6.1

第一類

五層以下之辦公室、教室、宿舍、國民住宅、幼稚園、托兒所、倉庫或農漁畜牧棚舍等及其他類似建築物暨雜項工作物。

第二類

一、四層以下之普通實驗室、實習工場、溫室、陳列室、市場、育樂中心、禮堂、俱樂部、餐廳、診所、視廳教室、殯葬設施、冷凍庫、加油站或停車建築物等及其他類似建築物。

二、游泳池、運動場或靶場。

三、六層至十二層之第一類用途建築物。

第三類

一、圖書館、研究實驗室、體育館、競技場、工業廠房、戲院、電影院、天文台、美術館、藝術館、博物館、科學館、水族館、展示場、廣播及電視台、監獄或看守所等及其他類似之建築物。

二、十三層以上之第一類用途建築物。

三、第二類第一項用途之建築物其樓層超過四層者。

第四類

航空站、旅館、音樂廳、劇場、歌劇院、醫院、忠烈祠、孔廟、寺廟或紀念性建築物及其他類似之建築物。

第五類

一、歷史性建築之工程。

二、其他建築工程之環境規劃設計業務,如社區、校園或山坡地開發許可等。

附註

一、依據技服辦法附表一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服務費用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10%,設計占45%,監造占45%,其服務費率提高比例之原則為第一類提高15%,第二類提高20%,第三類提高25%,第四類提高30%,第五類得比照第四類提高。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規劃、設計及監造百分比之組成。

二、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等特殊之規劃設計服務案件,其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費率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提高規劃設計及監造百分比,其比例不受本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

三、其餘依技服辦法之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附註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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