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建造費用百分比-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費率提高上限參考表 | |||||||||||
建造費用 | 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 | ||||||||||
第一類 | 第二類 | 第三類 | 第四類 | 第五類 | |||||||
(新臺幣) | |||||||||||
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 8.9 | 10.0 | 11.0 | 12.2 | 比照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編列,或比照第四類辦理。 | ||||||
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部分 | 7.6 | 8.6 | 9.6 | 10.8 | |||||||
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 6.3 | 7.3 | 8.3 | 9.4 | |||||||
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 5.1 | 6.0 | 6.9 | 7.9 | |||||||
超過五億元部分 | 3.6 | 4.3 | 5.3 | 6.1 | |||||||
第一類 | 五層以下之辦公室、教室、宿舍、國民住宅、幼稚園、托兒所、倉庫或農漁畜牧棚舍等及其他類似建築物暨雜項工作物。 | ||||||||||
第二類 | 一、四層以下之普通實驗室、實習工場、溫室、陳列室、市場、育樂中心、禮堂、俱樂部、餐廳、診所、視廳教室、殯葬設施、冷凍庫、加油站或停車建築物等及其他類似建築物。 | ||||||||||
二、游泳池、運動場或靶場。 | |||||||||||
三、六層至十二層之第一類用途建築物。 | |||||||||||
第三類 | 一、圖書館、研究實驗室、體育館、競技場、工業廠房、戲院、電影院、天文台、美術館、藝術館、博物館、科學館、水族館、展示場、廣播及電視台、監獄或看守所等及其他類似之建築物。 | ||||||||||
二、十三層以上之第一類用途建築物。 | |||||||||||
三、第二類第一項用途之建築物其樓層超過四層者。 | |||||||||||
第四類 | 航空站、旅館、音樂廳、劇場、歌劇院、醫院、忠烈祠、孔廟、寺廟或紀念性建築物及其他類似之建築物。 | ||||||||||
第五類 | 一、歷史性建築之工程。 | ||||||||||
二、其他建築工程之環境規劃設計業務,如社區、校園或山坡地開發許可等。 | |||||||||||
附註 | 一、依據技服辦法附表一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服務費用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10%,設計占45%,監造占45%,其服務費率提高比例之原則為第一類提高15%,第二類提高20%,第三類提高25%,第四類提高30%,第五類得比照第四類提高。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規劃、設計及監造百分比之組成。 | ||||||||||
二、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等特殊之規劃設計服務案件,其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費率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提高規劃設計及監造百分比,其比例不受本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 | |||||||||||
三、其餘依技服辦法之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附註內容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