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 技術服務費用成本加公費法預算編列概算參考表
(本表格僅供參考,機關或廠商可自行設計)
主辦機關名稱 | |||
工程計畫名稱 | |||
奉准辦理文號 | |||
工程計畫期程 | |||
預計委託範圍 | □全部 | □部分服務 | □可行性研究 □工程設計 □招標發包 □施工監造 □協辦驗收 |
預估直接薪資表
階段別 | 職別 | 月薪資率 | 人數 | 參與月數 | 人月數 | 薪資小計 | 起訖年月 |
可行性研究 | |||||||
工程設計 | |||||||
招標發包 | |||||||
施工監造 | |||||||
協辦驗收 | |||||||
直接薪資小計(一) |
其他直接費用表
作業項目 | 說明 | 金額 | 起訖年月 |
其他直接費用小計(二) | |||
直接費用小計(三) | |||
管理費(四) | |||
公費(五) | |||
營業稅(六) | |||
總計(七) |
附註:
一、直接費用小計:(一)+(二)=(三)
二、預期服務成果,主辦機關應向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說明所需之種類:
設計成果:□1.基本設計圖□2.詳細設計圖□3.模型□4.
報告類:□1.可行性研究□2.評估□3.規劃□4.設計□5.
審查規劃設計圖:1.土木、建築、結構、水電、空調或其他
發包文件:□1.預算表□2.施工說明3.工程規範□4.審標書□5.計算書
設計成果之套合
其他
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運用說明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編列要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子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
技術服務費用:由直接費用、管理費、公費及營業稅組成,而直接費用又包括直接薪資、其他直接費用二項,茲將計算公式臚列如后:
公式:技術服務費用總額=直接費用+管理費+公費+營業稅
=[直接薪資+其他直接費用]+管理費+公費+營業稅
(1)直接費用
A.直接薪資:主辦機關應檢討委託技術服務就各階段作業之詳細工作項目,並估計所需工作量(以人月數為主),依次填列於預估直接薪資表內。
本表填列之原則,應以各職別之人員依人力配置計畫所示。計算原則如后:
全程參與專案人員之人月數之估算,約略可與各階段實際期程相等估算。
計畫主持人投入時間,約為全程參與專案人員之四分之一計算;主辦經理一名應全程投入,並酌增約前與約後服務二至六個月。
專業顧問得視工程性質不同而可酌予調整,惟應以不超過全程參與人員的三分之一為原則。
每人月以平均每月168工作小時計,用月報表(TIME SHEET),按實填具每月彙整。
司機等非專案專業人員之薪資不得編入直接費用項下。
B.其他直接費用(請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編列)
(2)管理費(請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編列)。
(3)公費(請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編列):公費≦0.3×〈直接薪資+管理費用〉
實務計算時常採用之參數:
1.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四條(或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計算結果,以直接薪資為基準,則其他直接費用、管理費及公費等費用上限為:
其他直接費用:未明定,按實列舉*(0.1~0.15)
管理費 ≦1.0*直接薪資
公費≦0.3*(直接薪資+管理費)≒0.6*直接薪資
因此,技術服務費用總額
=[直接薪資+其他直接費用]+管理費+公費+營業稅
≒(1.8~2.2)*直接薪資+(1.1~1.15)其他直接費用(未明定,按實列舉)
2.實務操作上,經驗值以直接薪資為基準,則其他直接費用、管理費及公費等費用上限為:
管理費=(0.6~0.8) *直接薪資
公費=0.3*(直接薪資+管理費)=(0.5~0.55)*直接薪資
技術服務費用總額
=[直接薪資+其他直接費用]+管理費+公費+營業稅
≒(2.1~2.4)*直接薪資
3.人力薪資應依工程會委託台灣營建研究院發行之營建物價季刊最新標準資率計算,調查基準為顧問直接薪資加百分之二十之公假、休假等費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