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計畫經費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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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申請單位:XXX單位

    計畫名稱:XXXX

    計畫期程: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部申請補()助金額:

    元,自籌款: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教育部:元,補()助項目及金額:

    XXXX元,補()助項目及金額

    ()助項

    申請金額



    ()

    核定計畫金額

    (教育部填列)


    ()

    核定補助金額

    (教育部填列)


    ()

    說明





    交通費:

    ○○社團-○

    計畫

    膳食費:保險費:











    承辦單位


    ()單位

    首長



    教育部承辦人

    教育部 單位主管

    受領人資訊:

    一、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名稱與代號(包括分行別):二、戶名:

    三、帳號:

    四、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助方式:

    全額補()

    部分補()

    指定項目補()助□是□否

    【補()助比

    餘款繳回方式

    繳回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彈性經費額度:

    無彈性經費

    地方政府經費辦理方式:

    納入預算

    計畫金額2%(上限為25,000)

    代收代付


    非屬地方政府



      申請單位:XXX單位

      計畫名稱:XXXX

      計畫期程

      計畫經費總額元,向本部申請補()助金額元,自籌款

      備註:

      一、本表適用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特種基金及行政法人。

      二、各計畫執行單位應事先擬訂經費支用項目,並於本表說明欄詳實敘明。

      三、各執行單位經費動支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本部各計畫補()助要點及本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四、上述中央政府經費支用規定,得逕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友善經費報支專區-內審規定」查詢參考。

      五、非指定項目補()助,說明欄位新增支用項目,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六、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本部及其他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補()助計畫除依本要點第 4點規定之情形外,以不補()助人事費、加班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為原則。

      八、申請補()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 62條之 1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贊助機關(教育部)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條第 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

      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 18條第 3 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 5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申請補助者如符須表明身分者,請至本部政風處網站(https://pse.is/EYW3R)下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列,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本部各計畫主政單位或政風處。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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