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申請表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核定表
申請單位:XXX單位 | 計畫名稱:XXXX | ||||||||||||
計畫期程: | 年 | 月日至 | 年 | 月 | 日 | ||||||||
計畫經費總額: | 元,向本部申請補(捐)助金額: | 元,自籌款: | 元 | ||||||||||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教育部: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XXXX部: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 |||||||||||||
補(捐)助項目 | 申請金額 (元) | 核定計畫金額 (教育部填列) (元) | 核定補助金額 (教育部填列) (元) | 說明 | |||||||||
交通費: | |||||||||||||
○○社團-○ ○計畫 | 膳食費:保險費: … | ||||||||||||
… | |||||||||||||
合計 | |||||||||||||
承辦單位 | 主(會)計單位 | 首長 | 教育部承辦人 | 教育部 單位主管 | |||||||||
受領人資訊: 一、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名稱與代號(包括分行別):二、戶名: 三、帳號: 四、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 |||||||||||||
補(捐)助方式: □全額補(捐)助 □部分補(捐)助 指定項目補(捐)助□是□否 【補(捐)助比率%】 | 餘款繳回方式: □繳回 □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彈性經費額度: □無彈性經費 | ||||||||||||
地方政府經費辦理方式: □納入預算 | □計畫金額2%,計元(上限為2萬5,000元) | ||||||||||||
□代收代付 | |||||||||||||
□非屬地方政府 |
申請表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核定表
申請單位:XXX單位 | 計畫名稱:XXXX |
計畫期程:年月日至年月日 | |
計畫經費總額:元,向本部申請補(捐)助金額:元,自籌款:元 | |
備註: 一、本表適用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特種基金及行政法人。 二、各計畫執行單位應事先擬訂經費支用項目,並於本表說明欄詳實敘明。 三、各執行單位經費動支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本部各計畫補(捐)助要點及本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四、上述中央政府經費支用規定,得逕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友善經費報支專區-內審規定」查詢參考。 五、非指定項目補(捐)助,說明欄位新增支用項目,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六、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本部及其他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補(捐)助計畫除依本要點第 4點規定之情形外,以不補(捐)助人事費、加班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為原則。 八、申請補(捐)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 62條之 1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贊助機關(教育部)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條第 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
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 18條第 3 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申請補助者如符須表明身分者,請至本部政風處網站(https://pse.is/EYW3R)下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列,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本部各計畫主政單位或政風處。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