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贈與契約書(110.01修正簡易版)
(下稱贈與人)
立契約書人:
(下稱受贈人)
茲就贈與財產事宜,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
一、贈與人願將所有坐落 市(縣) 區(鄉鎮) 段 小段
地號土地 筆,所有權 ,及建物門牌: 市(縣)
區(鄉鎮)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房屋 戶,所有權全部,□無償贈與、□附條件贈與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
二、贈與人贈與本不動產之目的為:
□ 子女孝順、□ 扶養父母責任與義務、□ 其他原因 。
三、贈與人贈與本不動產之原因係為受贈人之:
□ 結婚、□ 分居、□ 營業、□ 就學、□ 就業、□ 家族分產、
□ 其他原因。
四、本贈與不動產,□視為、□不視為 受贈人歸扣,□ 應、□ 不應,併入贈與人遺產之財產分配。
五、贈與本不動產之權利價值,雙方同意係以□新台幣 萬元或□以公告現值總值(即新台幣 萬元)計價。
六、上述不動產:
(一)附負擔之條件及方式(受贈人義務)如下:
1.□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相關稅費
2.□地政士報酬 及 □
(二)違反下列情事時,經贈與人認定者,贈與人有撤銷贈與之權利:
1.□發生任何違反倫理、親情、孝道之情事。
2.□有違反權利義務而未履行之情事。
3.□
(三)本次贈與,發生視同遺產情事時,贈與標的所生之遺產稅由受贈人負擔。
七、本贈與契約之受贈人同意自贈與完成移轉登記後,就贈與人已設定於
銀行 分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新台幣
萬元整,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之貸款餘額新台幣
萬元整)予以負擔本金之償還及利息之支付。
八、贈與人同意於民國 年 月 日將產權過戶相關文件備齊並用印,交付雙方指定之 地政士,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予受贈人所有。
九、其他與贈與目的、意旨有關之約束:
(一)指定承辦地政士:
(二)尚須負擔 萬元,分 期,每期 萬元正,交付於 。
(三)
十、本契約書壹式參份,由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乙份為憑。
贈 與 人:
身分證字號:
受 贈 人:
身分證字號:
見 證 人: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