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契約書
(以下簡稱贈與人)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受贈人)
茲就贈與財產事宜,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
一、贈與人願將所有坐落 市(縣) 區(鄉鎮) 段 小段
地號土地 筆,所有權 ,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
二、贈與人同意於民國 年 月 日將產權過戶相關文件備齊並用印,交付雙方指定之 地政士,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予受贈人所有,產權過戶之相關稅捐及費用均由受贈人負擔。
三、本贈與契約之受贈人同意自贈與完成移轉登記後,就贈與人已設定於 銀行 分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設定金額新台幣 萬元整,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之貸款餘額新台幣 萬元整)予以負擔本金之償還及利息之支付。
四、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同意本贈與案件,若涉及房地合一稅時,贈與人應自行於法定期限內(登記完竣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與完稅。
五、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人(贈與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立契約人(受贈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