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契約書:清償乙公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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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契約書(一)

甲商行︵負責人:。以卜稱讓與人︶為清償對於乙公司︵以下稱受讓人︶所負之新臺幣拾貳萬元票款債務,除已給付現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外,其餘部份由讓與人將左列債權。依本契約書讓與受讓人,作為清債:

第一條︵憤權的內容︶

讓與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柴萬伍仟元整。

前項債權為自民國日起至同年日止,讓與人出售

於丙商行︵負責人:︶應收之貨款債權。

第二條︵保證︶

讓與人保證其驊與受讓人之憤權,末附有丙商行可以對抗受讓人之事由。

第三條︵解除約款︶

受讓人於有左列各款情車之一時。得不經催告解除本契約:

丙商行於債權之清償期屆至後,不向受讓人提出給付,或僅提出一部之給付者。

丙商行於受到本契約之通知時,有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而向受讓人對抗者。

前項情形,受讓人得僅就末由丙商行獲得給付之部份,解除本契約。

依前二項情形解除本契約後,受讓人未能由丙商行獲得給付之部分,仍應由讓與人

負清償之責,並自本契約訂立之口起至清憤之日止,按每百元每日厘計付

利息。

第四條︵通知︶

本契約由受讓人通知丙商行。

第五條︵證明文件之交付︶

有關證明債權之文件,由讓與人於本契約訂立之日交付於受讓人。

第六條本契約共作成登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人:甲商行

人:

址:

人:乙商行

人: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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