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號:
、
22640、60140
頁次:
-
18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債務,由丙為全額清償之保證人,丁則提供其所有價值 300
萬元之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嗣甲逾期未能清償,乙遂聲請拍賣丁之土地而受償 300 萬
元。關於丁之主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優先於物上保證人,故本例丁嗣後得對丙求償 300 萬元
丁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乙對甲之原有債權中之 300 萬元部分即由丁承
受,故本例丁只得向債務人甲求償,不得向保證人丙求償
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其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比例定之,本例丙應分擔部分為
400 萬元,丁應分擔部分則為 200 萬元,故丁得就超過自己分擔部分對丙求償 100 萬元
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應就所擔保之全部債務負擔相同之履行責任,本例丙丁之應分擔部分各
半,故丁得對丙求償 150 萬元
19 甲為 A貨櫃車所有人。下列關於擔保物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甲得在 A貨櫃車上設定不移轉其占有之質權於乙,用以擔保對乙所負之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債務
甲得將 A貨櫃車所有權讓與擔保於乙,用以擔保對乙所負之 100 萬元債務
甲得以 A貨櫃車所有物之一部,設定質權於乙,用以擔保對乙所負之 100 萬元債務
甲得在 A貨櫃車上設定動產役權於乙,用以擔保對乙所負之 100 萬元債務
20 下列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敘述,何者錯誤?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 生父對非婚生子女之認領,其性質為請求權
21 下列關於兩願離婚之敘述,何者正確?
應以書面為之,無須證人之簽名,但非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不生效力
應以書面為之,及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者,即生兩願離婚效力
應以書面為之,及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為不要式行為,當事人雙方經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申請,即生兩願離婚效力
22 下列關於結婚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夫妻間有冠姓之義務 夫妻一方均有扶養他方父母之義務
夫妻間應有於其共同住所同居之義務 夫妻間互負貞操義務
23 甲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依法為代筆遺囑,甲於遺囑中以蓋章代替簽名,則該遺囑之效力為:
無效 有效 得撤銷 效力未定
24 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配偶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應歸屬於其同為繼承之人
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後 6個月內,向法院以書面聲明拋棄繼承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應由配偶與所有直系血親二親等內
之親屬平均分配之
因他人拋棄繼承,致成為應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他人為拋棄繼承時,最長 2個
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25 甲死亡時,其配偶乙、父丙、妹丁、孫戊尚在世;戊之母庚即甲之女,則已於一年前病逝。甲的
遺產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應由何人如何繼承?
庚繼承 120 萬元 戊繼承 120 萬元 丙繼承 60 萬元 乙繼承 8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