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工程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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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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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工程契約書

業 主(下簡稱甲方)

承包商(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其條款如下: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3. 合約總價:全部工程總價新台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抬 元 角整,詳細表附後,工程結算總價 按照計算之。

  4. 工程期限:本工程應於雙方簽訂合約後十日內開工,並於 天內完成。

  5. 合約範圍:本合約包括合約條文、工地說明片、開標紀錄、標單(工程估價單、單價分析表)、圖樣、施工規範及說明舍、投標須知、保證冉及保密切結等文件一切章程在內。

  6. 圖說規定:乙方應依據設計圖樣及施工規範與說明書負責施工。如施工圖樣與說明書有不符合之處,應以施工圖樣為準。或由雙方協議解決之。

  7. 合約保證:

    1. 乙方應提供兩家以上殷貿舖保或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估託公司)或等值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之保證。保證者應負本合約之一切責任。

    2. 保證者有中途失其保證資格、能力或自行申請退保時,乙方應立即覓保更換,原保證者於換保手續完成,並接甲方通知後,始得解除其保證一切責任。

    3. 保證者應俟本合約失效時。始得解除其保證一切責任。

  8. 甲方指派監工員職權:

    1. 甲方得選派具備監工資格之人員幣督乙方有關工程之施工。

    2. 甲方監工人員依據本工程合約所定範圍執行下列任務:

        1. 審核乙方提出工程進度表及監督宵際施工。

        2. 對乙方所選派之監工人員及工人有監督之權。

        3. 就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範圍施工並監督。

        4. 工程材料進場及工作進行時之檢驗。

    3. 甲方監工人員執行任務時,如遇困難、阻礙或工程不合規定時。乙方應隨時解決及改正。

  9. 乙方監工員:乙方應選派富有工程經驗之監工人貝常駐工地負責管理施工之一切事宜,並接受甲方施工監督。

  10. 材料檢查:

    1. 關係本工程所使用之材料,其品質或等級不甚明瞭時則以中材為準。

    2. 本工程使用材料。甲方應於進場時即行檢查之。

    3. 特殊材料之檢驗如須委託其他機構辦理者,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4. 檢驗不合格之材料乙方應即撤離工地。

    5. 檢驗合格已運人工地材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撤離工地。

  11. 會同監督之工程:凡必須會同甲方監工人員共同監督進行之工作,雙方監工人員均應配合所訂施工時間如期到達工地,共同監督進行。若甲方末能如期到達,因而造成乙方之損失,乙方得要求甲方展延工期及損失賠償。

  12. 甲方供給之材料與租借機具設備:

    1. 凡規定由甲方供給之材料或租借機具,應按需用時間由乙方領用;如果甲方未能及時如數供給,甲方應核實補償乙方之損失。

    2. 乙方認為其品質或規格與合約規定不符時,應即通知甲方更換之,倘在乙方使用期間甲方要求返還,因此而使乙方受損害時,甲方應予補償,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之。

    3. 乙方對於甲方點交無償供給之材料及租借機具設備應善加保管,對於供給之材料,如認有不足時,乙方應於得標後三十日內,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乙雙方核實結果,如確有不足時,應由甲方補足之。如有剩餘時,乙方應按甲方指定場地交還,租借之機具設備,如有遺失或毀損時,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間修復原狀,繳還或賠償之。

  13. 工程變更:甲方樹工程有隨時變更計畫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不得異議,對於增減數量,雙方參照 本合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惟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得由雙方協議合理單價。倘因甲方變更計畫,乙方須廢棄已完成工程之一部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時,由甲方核定驗收後,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或比照訂約時料價計給之。

  14. 工程終止:甲方認為工程有終止之必要時,得解除合約全部或一部分,一經通知乙方,應立即停工,並負責遣散工人。其已完成工程,及已進場材料,由甲方核實給價。倘因此而使乙方蒙受損害時,甲方應予補償。

  15. 工期延長:因下列原因及甲方之影響,致不能工作者。得照實際情況延長工期:

    1. 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

    2. 甲方之延誤。

  16. 工料價格變動之調整: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最近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施行條例第七條規定補貼標準辦理。

  17. 一般損害:工程開工以後交接以前,如有損︵焚︶毀或滅失,由乙方負擔之。但如遇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災禍不在此限。

  18. 天然災害:

    1. 因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致使已完工程及機具器物遭受損害時,乙方應於事實發生後,將實在狀況及損失數字通知甲方核實補償之,但如有保險賠償及其他可彌補之款項,應從損害額中扣除之。

    2. 前項損害額由甲乙雙方協議定之。

  19. 驗收及接管:乙方於工程完成時,應即通知甲方:

    1. 甲方接獲乙方前項通知時,甲方應於十五日內初驗,俟驗收合格後,甲方通知乙方於領款發票日起三日內付清承包價款。

    2. 驗收時如有局部不合格時,乙方應即在限期肉修理完成後,再行申請甲方復驗。經驗收合格後,甲方應即行接管。

  20. 部分使用:

    1. 甲方於工程完成一部分如因提前使用。得先驗收其完成部分。

    2. 甲方對於未完成部分。在不妨害乙方施工原則下,亦可徵得乙方之同意使用之。

    3. 甲方對使用部分工程負保管之責。

    4. 如由於甲方之使用以致乙方遭受損害時。甲方應賠償其損害額,其數額由甲乙雙方協議定之。

  21. 付款辦法:乙方支領工款所用之印鑑應為簽訂本合約所用之印鑑,並繳存甲方印鑑二份;內一份存主計單位,其領款辦法得如左列規定辦理:

    1. 有預付款者:

        1. 在訂約時乙方繳存甲方等於本工程總包價百分之三十的工程保證金,上項保證金得以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估託公司)或等值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保證之。於合約簽訂後乙方得領預付款工程總價百分之三十。

        2. 開工後每日由甲方將乙方在該期肉完成之工程估驗計算,支付該期估驗總價百分之六十五,如遇物價指數應予調整時,則在每月月終按月份依進度計算補行計價。

        3. 全部工程完成並經正式驗收,乙方並繳存保固切結及保不漏切結,除保留工程總價百分之一作為工程保固金,於保固期滿後發還外,其餘尾款結清。

        4. 進場材料:

          1. 成品:經檢驗合格後,按成品單價百分之五十付款。

          2. 單項材料:經檢驗合格後,按單項材料單價百分之三十付款。

    2. 無預付款者:

        1. 在工程訂約時乙方應繳存甲方等於工程總價百分之一之工程保證金,上項保證金得以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估託公司)或等值有價證券保證之。

        2. 工程開工後每 日由甲方將乙方在該期內完成之工程佔驗計價,支付該期估驗計價百分之九十五,如遇物價指數應予調整時,則在每月月底按進度計算補行計算。

        3. 全部工程完成兢經正式驗收,乙方並已繳存保固切結及保不漏切結,除保留工程總價百分之一作為工程保固金,俟保固期滿後冉行發還外,其餘尾款結清,並無息退還乙方所繳存之全部工程保證金。

        4. 進場材料:

          1. 成品:經檢驗合格後。按成品單價百分之六十付款。

          2. 單項材料:經檢驗合格後。按單項材料單價百分之四十付款。

  22. 保固:工程自經甲方驗收合格之日起,士乙方保固 年,在保固期間工程倘有損壞坍塌、屋漏等其他之損壞時,乙方應負責免拔於期限內修復,如延不修復。甲方得動用保固金代為修復。前項保固金得以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倍託公司)或等值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保證之。

  23. 逾期責任:由於乙方之責任未能按第四條規定期限內完工,每過期一夭須扣除工程總價千分之一。

  24. 甲方有按期付款之義務:

    1. 甲方有按期付款之義務,如每期付款逾上開各條規定七日以上,致乙方遭受損失,應由甲方負責賠償之。

    2. 甲方應忖工程款,無故遲延,經乙方催告無效時,乙方得申止工程,並隨時通知甲方,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由甲方賠償之。

  25. 甲方之終止合約權:

    1. 工程末完成前甲方得隨時終止合約,但應賠償乙方所生之損害。而乙方有左列各款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本合約,甲方因此而有損失,乙方應負賠償之責。如乙方無力賠償時,應由保證人賠償之:

        1. 乙方末履行本合約規定。

        2. 乙方能力薄弱,任意停止工作,或作輟無常,進行遲滯有事實者,甲方認為不能如期竣工時。

    2. 依據前項終止合約時,已完成工程部分經過檢查合格者,為甲方所有,甲方應按合約單價於終止合約十天內付乙方承包金額。

    3. 乙方領有預付款者。結算後如尚有餘額,應退還甲方。

  26. 乙方之終止合約權:甲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終止本合約,甲方必須賠償所受一切損失:

    1. 因甲方違反合約之事宵,致工程無法進行時。

    2. 甲方顯無能為力按合約規定支付工程款時。

    3. 甲方要求減少工程達三分之一以下者。

    4. 訂約後,甲方在六個月內仍無法使乙方開工者。

  27. 保險:乙方應將工程標的物及工程用材料(包括甲方供給材料),依甲方規定投保營造保險,保險費由甲方列人工程標單內。

  28. 施工安全與配合:

    1. 乙方應遵照相關法令之規定切實辦理。

    2. 乙方對維護交通、環境衛生應配合甲方之施工環境,設置有關顯明標誌,以策安全,倘因疏忽而發生意外,乙方應負一切責任。

    3. 乙方樹工地設備,應求齊全,諸如工人之食宿、舀藥衛生、材料、工具儲存、保管、交還等,均應有充分之作業規定與設備,其設置地點之選擇。以施工方便、安全為原則,但事先應先與甲方協調並經同意之。

    4. 在施工期間,甲乙雙方應儘量協調配合,以便利施工。

    5. 乙方對於有機密性之工程,無論任何文件、地點、時效等均應代為保密,不可任意洩漏,否則應負法律責任。

  29. 合約分存:本合約正本貳份,雙方各執乙份,副本 份,由甲乙雙方分別存轉,每份合約附件,計圖樣 張、施工說明吉 張、標單 張、開標紀錄 張、投標須知、領款印鑑等。


甲 方:

乙 方:

連帶保證人:

地 址:

監 約 人:

對 保 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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