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加工契約書
定作人(甲方):
承攬人(乙方):
茲為加工物經當事人間同意訂立契約條件於下:
第一條乙方願向甲方承製物之加工,而甲方允諾付其加工費用。
第二條乙方承製物所需一切材料概由甲方供給之。
第三條乙方所承製之成品應悉數交與甲方,不得有私自出賣或處分等行為。
第四條加工期間訂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滿年月為限。。
第五條本加工契約存續期間內,乙方非經甲方事先許諾,不得向第三人承製同樣製品。
第六條因乙方不慎將甲方供給之材料,或製品失竊或違背契約第三條之規定,私自出賣或處
分時,乙方應負完全賠償一切之責任。
第七條乙方承製物之加工,總當事人間議定每組新臺幣佰拾元,甲方應於每月日
依照乙方實交數量計付加工費,不得有遲怠情事。
第八條甲方如拖延或短付前條加工費時,乙方得對甲方所供給之材料,或已成製品為行使留
置權,甲方無異議。
第九條乙方有違背本契約第三條、第六條之約定時,甲方得隨時解除契約,乙方應將甲方既提
交之材料及成品交與甲方,乙方無異議。
第十條甲方有違背第七條約定遲延給付時,乙方得隨時解除契約,甲方無異議。
第一二條本契約履行地點經雙方約定工廠內為之。
第一三條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定作人(甲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承攬人(乙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