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學測社會考科(公民與社會)試題或答案之反映意見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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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測社會考科(公民與社會)試題或答案之反映意見回覆 

 

題號:

題目: 

1 .   根 據 報 導 , 某 國 政 府 教 育 部 近 來 發 布 規 定 , 禁 止 中 學 成 立 同 性 戀 社 團 , 並 透 過

學 校 向 家 長 宣 導,如 果 家 中 孩 童 熱 愛 穿 V 領 上 衣,便 可 能 具 有 同 性 情 慾 傾 向,

應 小 心 多 加 防 範。此 規 定 與 宣 布 受 到 人 權 團 體 批 評。請 問 下 述 批 評 何 者 最 可 能

為 人 權 團 體 之 訴 求 ?  

( A ) 該 國 做 法 有 違 兩 性 平 等 的 原 則  

( B ) 該 國 做 法 限 制 消 費 者 選 擇 自 由  

( C ) 該 國 做 法 侵 犯 家 長 之 親 權 行 使  

( D ) 該 國 做 法 違 反 學 生 之 結 社 自 由  

意見內容: 

1.  根據題幹敘述,某國教育部的作法的確違反兩性平等原則,選項(A)應為正確選項。 

2.  選項(A)應為性別平等。 

3.  兩性平等是否無法涵蓋性傾向、性別認同及性別氣質等部分,本文認為有疑問。教育部的規定

與結社自由毫無關係。綜合以上兩點,選項(A)是極有可能之選擇。 

意見回覆: 

1.  選項(A),該國教育主管機關的作法,貶抑同性情慾,有違「多元性別」平等,而不是違反「兩

性」平等原則,因「兩性」專指男女的生理差異,著重生物性別,而忽略了其他的可能的性別認

同與選擇,是故選項(A)錯誤。 

2.  選項(D),該國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的規定,限制不同性傾向學生成立社團,侵犯同性戀學生的結

社自由,故選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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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

題目: 

6 .   我 國《 地 方 制 度 法 》對 於 行 政 層 級 的 畫 分 和 所 轄 的 次 級 地 方 組 織 , 都 有 詳 細 的

規 定 。 下 列 有 關 「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 與 「 臺 東 縣 池 上 鄉 」 之 敘 述 , 何 者 正 確 ?  

( A ) 前 者 為 市 府 派 出 單 位 , 後 者 為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 B ) 二 者 皆 為 縣 級 行 政 單 位 所 轄 的 次 級 地 方 組 織  

( C ) 前 者 之 首 長 為 區 長 , 後 者 之 首 長 為 鄉 長 , 均 由 選 舉 產 生  

( D ) 前 者 設 區 民 代 表 會 , 後 者 設 鄉 民 代 表 會 , 二 者 皆 為 立 法 機 關  

意見內容: 

直轄市原住民區為選舉產生,但學生不一定知道是否為原住民選區而無法判斷。 

意見回覆: 

本題測驗的是地方政府的一般概念,考察考生是否能區分直轄市下轄之「區」與各縣所屬之「鄉

鎮」的差異。直轄市原住民區並非課綱範圍內容,各版本教科書也均未提及,不屬學測考試範圍,

故考生應沒有無法判斷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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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

題目: 

9 .   國 家 應 維 護 人 民 之 人 性 尊 嚴,不 得 將 人 民 當 作 達 成 特 定 目 的 之 工 具。依 前 所 述,

國 家 下 列 行 為 , 何 者 已 侵 害 人 民 之 人 性 尊 嚴 ?  

( A ) 為 調 查 犯 罪 事 實 及 證 據 而 搜 索 犯 罪 嫌 疑 人 住 處  

( B ) 為 迅 速 查 明 犯 罪 的 主 謀 而 對 共 犯 連 夜 進 行 偵 訊  

( C ) 為 預 防 傳 染 病 擴 散 而 命 令 疑 似 感 染 者 在 家 隔 離  

( D ) 為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社 會 秩 序 而 禁 止 人 民 集 會 遊 行  

意見內容: 

1.  選項(A)搜索票未敘述清楚。 

2.  選項(A)關於搜索票部分未能清楚說明條件,考生作答條件與依據不足,且與考生應具備的重要

能力(理解搜索應有搜索票)大有違誤,故選項(A)應送分。選項(B)關於夜間訊問未能清楚說明

條件,無從判斷是否侵害人性尊嚴。綜上所述,建議本題答案修改為(A)或(B),或者全部送分。 

3.  「人性尊嚴」的定義是指憲法有保障的人權,還是指個人自己的定義?若是根據憲法的權利範

疇來作答,選項(D)集會結社自由應該也是對人性尊嚴的一種保障。 

4.  依據憲法第 14 條明文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

,選項(D)所述已侵害人民集會遊行自由權

利。且國家若只以選項所述「維護公共安全」而禁止人民集會遊行,不僅違反明確性原則以及法

律保留原則,更違反憲法第 14 條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已嚴重侵害人民之人性尊嚴,故選項(D)

應為正解。 

意見回覆: 

本題四個選項均涉及限制人民之權利,但是本題並非以人民之權利是否遭到限制作為判斷的

依據。依據題意,所謂的侵害人性尊嚴的定義是:必須是國家為了達到特定的目的,而將人民此具

有權利的主體作為達到該特定目的的工具,已達到對於人民人性尊嚴侵害之程度。亦即此時,人民

的權利主體性已不受到國家尊重,單純成為一個在實踐特定目的之程序中僅具有「客體性」的工具。

以下針對四個選項分別說明: 

選項(A):搜索犯罪嫌疑人住處,目的為調查該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之事實及證據。此雖係對

於該搜索犯罪嫌疑人權利的限制,但仍是將該犯罪嫌疑人視為一權利主體,並未將

其客體化作為達到另一個特定目的之程序上工具。 

選項(C):命令疑似感染傳染病之人民在家隔離,目的為防止傳染病擴散。此雖係基於公共衛

生之目的而限制受隔離者之權利,同樣並未將該人民客體化,成為達到實踐目的之

程序上工具。 

選項(D):禁止人民集會遊行,係為維護公共社會秩序安全之目的,雖限制人民之權利,同樣

不生將人民客體化而成為達到實踐目的之程序上工具。 

因此在上述三選項中,不論國家公權力行為是否合法,人民仍是具有權利主體的地位,並未成

為公權力行使過程中僅具有「客體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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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B):在犯罪行為主謀不明的情形下,為了達到迅速查明犯罪行為主謀之目的,原應調查

相關事實及證據,以查明主謀身分。對於共犯連夜進行偵訊,將人民此權利主體轉

化成為調查主謀身分的方法,不僅連夜偵訊已過度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且此在過

程中,把人民工具化成為一個調查事實的方法而連夜偵訊,忽視人作為一個權利主

體在生理及心理上可承受的極限,已達到侵害人民人性尊嚴之程度。 

綜上所述,本題以選項(B)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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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10 

題目: 

1 0 .  甲 男 與 丙 女 是 夫 妻 , 乙 是 甲 之 弟 。 甲 死 亡 後 , 3 0 歲 未 婚 之 乙 與 丙 結 婚 。 下 列

關 於 乙 丙 間 婚 姻 效 力 之 敘 述 , 何 者 正 確 ?  

( A ) 甲 死 亡 後 , 乙 丙 無 親 屬 關 係 , 故 乙 丙 之 婚 姻 有 效  

( B ) 乙 與 丙 輩 分 相 同 且 親 等 相 近 , 故 乙 丙 之 婚 姻 無 效  

( C ) 丙 為 乙 之 兄 嫂 , 二 人 結 婚 有 違 倫 常 , 故 婚 姻 無 效  

( D ) 乙 丙 未 違 反 近 親 不 得 結 婚 的 規 定 , 婚 姻 合 法 有 效  

意見內容: 

1.  本題超出學測範圍以及學習課程目標,應予送分。 

2.  依據李淑明的《民法入門》

、陳炎祺等三人的《民法親屬篇新論》

、林菊枝的《親屬法新論》

,姻

親關係在原配偶死亡後是否仍繼續存在,仍有爭議,尚未有統一之見解,建議選項(A)(D)均給分。 

3.  考題內容太細,考生必須清楚知道民法第 971 條及 983 條相關內容,還需法務部示函方能確定,

如配偶死亡姻親關係未因而消滅,但乙丙親屬關係仍有爭議。 

4.  甲與丙為夫妻,甲若過世,婚姻自然失效,故甲之弟與丙應無親屬關係,選項(A)亦為正確。 

意見回覆: 

1.  根據普通高級中學必修科目「公民與社會」課程綱要,單元三的主題六 3-1 為婚姻成立與解消

的影響,是本題的命題依據,故未超出課綱範圍。 

2.  現行六版教科書,於講述婚姻章節,均有提及近親結婚是否有效的法律概念,其中有三個版本

將「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的旁系姻親」等文字列出。 

3.  根據《民法》第 971 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

,故死亡並非法定姻親關係消滅之要件,

學者雖有不同見解,但依據民法規定,乙丙仍具有姻親關係,故本題答案為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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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題號:22 

題目: 

2 0 - 2 2 為 題 組  
◎   所 謂「 農 產 品 產 銷 履 歷 制 度 」有 兩 項 特 色 : 首 先 、 必 須 確 保 產 品 產 銷 過 程 都 要

符 合 法 定 或 自 訂 的 規 範 ; 其 次 、 消 費 者 也 可 回 溯 生 產 過 程 , 選 擇 自 己 信 任 或 喜

好 生 產 者 的 產 品 。 此 制 度 需 要 獨 立 公 正 的 驗 證 機 構 保 證 其 可 信 賴 度 。 另 外 , 獲

得 履 歷 登 記 證 明 的 產 品,因 為 產 銷 過 程 力 求 符 合 環 保 生 態 要 求,因 此 不 僅 成 本

較 高,產 品 選 擇 也 較 少,但 相 對 而 言,生 產 者 與 消 費 者 卻 也 都 能 獲 得 較 多 保 障,

不 僅 能 提 升 生 產 者 的 產 品 形 象,不 受 黑 心 商 品 牽 連,也 減 少 環 境 破 壞 與 產 品 不

安 全 風 險 。  

2 2 .  農 產 品 產 銷 履 歷 制 度 涉 及 產 銷 生 產 者 與 消 費 者 之 權 益,驗 證 機 構 證 明 農 產 品 符

合 相 關 規 範 要 求 , 且 驗 證 機 構 須 經 政 府 認 證 符 合 資 格 。 下 列 敘 述 , 何 者 正 確 ?  

( A ) 如 強 制 農 產 品 應 通 過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 已 限 制 產 銷 生 產 者 隱 私 權  

( B ) 產 銷 履 歷 制 度 雖 公 開 農 產 品 資 訊 , 但 不 適 用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的 規 定  

( C ) 驗 證 機 構 並 非 行 政 機 關 , 驗 證 行 為 不 須 受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之 拘 束  

( D ) 農 產 品 產 銷 履 歷 制 度 應 符 合 行 政 機 關 依 職 權 自 行 訂 定 之 法 規 命 令  

意見內容: 

1.  選項(B),農委會網站有「產銷履歷驗證特定評鑑機構名單、產銷履歷驗證機構名單」等資訊,

仍有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本選項未明確指出何者不適用或適用,敘述並不完整。選

項(D),

「依職權制訂」是否同於「法律授予的職權制訂」?臺灣是一個法治社會,就常理而言,

行政機關依職權所制訂的法規命令,理應有上級法律授權,且題幹也提及「驗證機構須經政府

認證符合資格」

。本選項文意不清,敘述不夠完善,可能使考生認為「依職權自行訂定」即是有

「法律授權訂定之」而選答,應予給分。建議本題(B)(D)均給分。 

2.  請說明選項(D)為何不是正確答案?國民的任何行為不是本就應該符合國家所訂定的法律(含憲

法、法律、命令)

,若是因為該命令可能只是規範政府組織內的事項,則本人無法接受。 

3.  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涉及產銷生產者與消費者之權益,驗證機關證明農產品符合相當規範要求,

且驗證機關須經政府認證符合資格,因此選項(D)應為正確答案。 

4.  選項(D)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乃是依據法律條文《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法規命令《產銷履

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之規定,符合題幹及選項(D)所述,因此選項(D)應給分。 

5.  農產的產銷履歷制度若不符合行政機關自訂之法規命令,該如何管理這個制度的使用? 

6.  未能確定該履歷制度是否受政府委託而影響選項(B)之作答。 

7.  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要求生產者將個人資料、聯絡方法等個人隱私資訊,及產銷班、生產過程

等記錄登錄於系統,並公開供消費者查詢,確實「限制了生產者隱私權(之行使)

,故選項(A)

應屬正確。選項(B)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應直接寫明該法律名稱,此外,根據《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 4 條規定,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機關所做成之資料,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

另根據《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7 條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8 及 13 條,亦有資訊公開之規定,故選項(B)應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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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選項(B),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

,產銷制度符合第 3 條之定義,也符合第 6 條的主動公開原

則,故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規定,故選項(B)有疑義。選項(D)雖為「依職權自行訂定之行政規則」

才屬正確,但宏觀角度看,此作為包含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包含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而形成

的法規命令與行政機關的行政規則。本題有爭議,應送分。 

意見回覆: 

1.  選項(A),隱私權為保障個人私密生活空間、資訊及重大決定的控制權,依主題幹敘述,農產品

產銷履歷重點為農產品產銷過程資訊的揭露,因此重點為公開農產品的資訊,與生產者個人私

密資訊無直接關聯,故選項(A)錯誤。 

2.  選項(B),資訊公開及使人民有閱卷的權利,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內涵,而應公開之資訊,為行政

機關或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所持有的資訊。農產品產銷履歷公開的是農產品自農民

生產至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的公開紀錄,並非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依

職權所持有的資訊。根據主題幹敘述,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為民間行為,雖需獨立公正之驗證

機構保證,但並無任何受政府委託進行驗證之敘述以作為答題線索。因此公開農產品產銷履歷

的資訊,不適用政府資訊公開的規定。至於農委會網站公布之「產銷履歷驗證特定評鑑機構名

單、產銷履歷驗證機構名單」之資訊,並不是特定農產品產銷過程的資訊,與(B)所述無涉。 

3.  選項(D),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應符合之法定規範,應為立法者制定之法律或行政機關「基於法

律授權」而發布之「法規命令」

(對外產生效力),而非依據行政機關「基於職權自行發布」的

「行政規則」

(拘束行政內部)

。換言之,本選項之錯誤在於,

「法規命令」必須有法律授權的依

據,並非行政機關可以依職權而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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