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碩、博士班論文指導教授主動終止指導關係
協議書
_______________教授(甲方)與研究生_______________(乙方)
茲同意甲方在擔任乙方指導教授期間,針對雙方研究計畫成果發表權,同意以下協議事項,本協議自雙方簽名後即日生效。
□雙方可共同發表原研究計畫成果
□原研究計畫成果發表權為甲方一人所有
□原研究計畫成果發表權為乙方一人所有
甲方(原指導教授):_______________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研究生): 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系、所、學位學程主管:_____________日期: 年 月 日
註1:指導關係自系、所、學位學程備查之日起十日後終止。
註2:更換指導教授之研究生舉辦學位論文口試十日前應將一份論文稿與此協議書影本,以親自送交、系所轉交或郵寄雙掛號方式,送原指導教授簽收。如發生對此協議書相關之爭議,原指導教授應於口試五日前向系所提出異議申請,提出申請後,口試暫停;由系所會議於一個月內決議之。
本文件需正本三份,一份留系所辦公室備查,一份由原指導教授保留,一份由研究生保留。
本文件係範例,於未違反校方法規下,各單位得酌情修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