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 外交特考 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國際法組 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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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商員、員及試試
別:外交人員考試
別:三等考試
類科組別: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國際法組
目: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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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籍夫妻甲乙定居美國加州後,育有一子丙。丙三歲時,甲乙二人感
情不睦,甲向加州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乙收到法院離婚訴訟文件後,隨
即攜丙返回臺北,且因打定主意不回美國居住,於美國法院之出庭通
知,相應不理。分居期間完成,甲取得美國加州法院離婚確定判決。乙
主張美國離婚判決在我國無效,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民法,並無分居一定
時間後即得離婚之規定,甲乙在臺北結婚,離婚也應在我國辦理才有
效力。經查甲乙確實在臺北結婚後,始赴美國定居,試問我國是否承認
美國之離婚判決?40 分)
二、一九九五年,六個國家共同簽署了《禁止製造和使用超音波武器的公
約》該約第 1條說明公約之宗旨和目的是要降低軍備競賽以及禁止使
用製造引起過分殺傷痛苦的超音波武器, 2條明文禁止締約國生產、
發展製造和使用超音波武器公約第 20 條規定本公約生效的條件
約於一九九五年年底生效。A國一九九五年簽署公約,二 年存放
批准書;B國一九九六年以加入方式,成為公約締約國。所有公約締約
國也都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締約國
B國近日得知,在一九九七年與一九九九年之間,A國曾經設計和製造
超音波武器,二 一年進行測試研發。B國外交部因而在《禁止製造
和使用超音波武器的公約》會員大會提案A國從一九九七年起到一九
九九年之間設計和製造超音波武器,違反了它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下的義務;二 一年測試研發超音波武器的行為,屬於《維也納條約
法公約》重大違約事由。因此B要求全體締約國,基於 A國二
一年的重大違約行為應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慎重考慮同意終止
或是停止施行《禁止製造和使用超音波武器的公約》。請依據《維也納
條約法公約》,回答下列問題:
為何 A國從一九九七年起到一九九九年之間設計和製造超音波武器,
違反了它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下的義務?為何 A國從二〇〇一年
測試研發超音波武器的行為,屬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重大違約事
由?(15 分)
在本案確定 A國有重大違約情事的情況下B國及其他締約國如何終
止或是停止施行《禁止製造和使用超音波武器的公約》?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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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安全為世人所關心 A國主導下個與西太
平洋相關的國家共同於二一八年簽署《西太平洋公約》公約並於二
年一月生效,依據該公約成立的《西太平洋公約》組織總部設在
B國。公約部分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各締約國保證依聯合國憲章之規定,以和平方式解決任何有關各該國
之國際爭端。
第四條 各締約國同意對於西太平洋之一個或數個締約國之武裝攻擊,應視為
對締約國全體之攻擊。因此,締約國同意如此種武裝攻擊發生,每一
締約國得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行使所承認之單獨或集體自衛
權利之行使,以恢復並維持西太平洋區域之安全。
第六條 駐在國對其他締約國的軍隊有一般管轄權,但軍隊行為或不行為所引
起的損害不在此限
第七條 西太平洋地區任何其他國家,凡能對西太平洋區域安全有所貢獻者,
經締約各國之一致同意,得邀請其加入本公約。被邀請國家一經將其
加入書並同保留等相關文件交存 A國政府時即可成為本公約之一締
約國。A國政府應將此種加入書之收存情形,通知各締約國。
第八條 本公約須由各締約國依照其本國之憲法程序予以批准,並履行條約中
之一切規定,締約國如提出保留,應連同批准書儘速交 A國政府,
A國政府將收存之批准書知其他締約國。
年八月,《西太平洋公約》締約國一致同意,依照公約相關規
定,歡迎邀請中華民國成為《西太平洋公約》組織的一員。本案經政府
各單位會商後,決定接受邀請,並由外交部主辦,外交部依照《條約締
結法》第 6條和第 7條,已經向立法院適時說明公約重點,並經行政院
核定。但是立法院表示絕對無法接受公約第 6條,因為多數立法委員認
為,外國軍隊不受當地國法院管轄的侵權行為應僅限於公務行為。
請依照《條約締結法》詳細說明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6 30
條約之意義。
外交部已經完成《條約締結法》第 6條和第 7之程序,並確定本案
不需要標明機密等級,請問將《西太平洋公約》送立法院審議的程序
與時間要求為何?
立法院在不接受《西太平洋公約》第 6條的情況下,可以採取何種法
定方式,以便審議通過《西太平洋公約》
《西太平洋公約立法院審議通過後,主辦機關之辦理程序為何?
《西太平洋公約》在何時具有我國國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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