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外交人員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科組別: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國際法組
科 目: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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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籍夫妻甲乙定居美國加州後,育有一子丙。丙三歲時,甲乙二人感
情不睦,甲向加州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乙收到法院離婚訴訟文件後,隨
即攜丙返回臺北,且因打定主意不回美國居住,對於美國法院之出庭通
知,相應不理。分居期間完成,甲取得美國加州法院離婚確定判決。乙
主張美國離婚判決在我國無效,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民法,並無分居一定
時間後即得離婚之規定,且甲乙在臺北結婚,離婚也應在我國辦理才有
效力。經查甲乙確實在臺北結婚後,始赴美國定居,試問我國是否承認
美國之離婚判決?(40 分)
二、一九九五年,六十個國家共同簽署了《禁止製造和使用超音波武器的公
約》。該約第 1條說明公約之宗旨和目的是要降低軍備競賽,以及禁止使
用製造引起過分殺傷痛苦的超音波武器,第 2條明文禁止締約國生產、
發展、製造和使用超音波武器,公約第 20 條規定本公約生效的條件。公
約於一九九五年年底生效。A國一九九五年簽署公約,二〇 〇 〇 年存放
批准書;B國一九九六年以加入方式,成為公約締約國。所有公約締約
國也都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締約國。
B國近日得知,在一九九七年與一九九九年之間,A國曾經設計和製造
超音波武器,二〇 〇 一年進行測試研發。B國外交部因而在《禁止製造
和使用超音波武器的公約》會員大會提案:「A國從一九九七年起到一九
九九年之間設計和製造超音波武器,違反了它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下的義務;二〇 〇 一年測試研發超音波武器的行為,屬於《維也納條約
法公約》重大違約事由。因此,B國要求全體締約國,基於 A國二〇 〇
一年的重大違約行為,應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慎重考慮同意終止
或是停止施行《禁止製造和使用超音波武器的公約》」。請依據《維也納
條約法公約》,回答下列問題:
為何 A國從一九九七年起到一九九九年之間設計和製造超音波武器,
違反了它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下的義務?為何 A國從二〇〇一年
測試研發超音波武器的行為,屬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重大違約事
由?(15 分)
在本案確定 A國有重大違約情事的情況下,B國及其他締約國如何終
止或是停止施行《禁止製造和使用超音波武器的公約》?(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