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外交人員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科組別: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國際法組
科 目: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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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依我國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回答下列國際私法相關問題:
(每小題 10 分,共 40 分)
A國人甲簽發一張 B國籍之乙銀行為付款人的支票給住在 C國之丙,
今丙欲行使該票據上之權利,其方式應依據何國法律為之?
A國人甲欲將其所有但坐落在 B國之土地一筆,設定抵押權給住在 C
國的乙,甲應依據何國法律所規定抵押權設定之方式為之?
A國之甲男與 B國之乙女打算在 C國有名城堡中舉行婚禮,該婚禮
應依何國法律所規定之儀式方為有效?
A國人甲有住所在 B國,於 C國旅遊時發生車禍,在 C國醫院治療
時病危欲立遺囑處分其遺產,甲應依何國法律所規定之方式訂立遺囑?
二、A國與 B國為了雙方的領土與海域劃界所生之爭端,已經在不同的外交
場域中談判交涉多年。在 1995 年的 12 月1日和 5日時,為雙方斡旋與
調停的 C國,分別在向 A、B兩國所提出之「換文」中提到,「所有爭端
均應提交位於海牙的國際法院受理,並為終局拘束 A、B兩國之判決。」
其後,為了能順利讓 A、B兩國願意將爭端提交予國際法院,C國又進
一步提案成立一個三方委員會,讓 A、B、C三國共商提交雙方領土與海
域劃界爭端予國際法院審理的相關程序與條件。雖然三國在該委員會中
協商多次,但依然無法達成共識而導致協商一度中斷。其後,到了 1998 年
12 月1日時,A、B、C三國又在三方委員會中重新協商,並且公布了一
份三國外交部長均有簽字的「紀錄」。在該「紀錄」中寫道:A、B兩國
重申之前的承諾,並繼續由 C國負責斡旋至 1999 年12 月31 日為止;
且在該日期之後,雙方得將爭端提交予國際法院。
請依據條約法等相關國際規範詳述下列問題:
A國在 2000 年6月依據題幹中的「紀錄」,逕行向國際法院請求審理
A、B兩國之領土與劃界爭端。但 B國主張該「紀錄」並非雙方的條
約,因此不能構成國際法院審理雙方爭端的管轄權基礎。若妳/你是國
際法院的法官,是否會主張國際法院應受理本案?(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