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 外交特考 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國際法組 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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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商員、員及試試
別:外交人員考試
別:三等考試
類科組別: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國際法組
目: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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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依我國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回答下列國際私法相關問題:
(每小題 10 分,共 40 分)
A國人甲簽發一 B國籍之乙銀行為付款人的支票給住在 C國之丙
今丙欲行使該票據上之權利,其方式應依據何國法律為之
A國人甲欲將其所有但坐落 B國之土地一筆設定抵押權給住在 C
國的乙,甲應依據何國法律所規定抵押權設定之方式為之
A國之甲男 B國之乙女打算在 C有名城堡中舉行婚禮,該婚禮
應依何國法律所規定之儀式方為有效?
A國人甲有住所在 B國,於 C旅遊時發生車禍,在 C國醫院治療
病危欲立囑處分其依何法律所規之方立遺
二、A國與 B為了雙方的領土與海域劃界所生之爭端已經在不同的外交
場域中談判交涉多年。在 1995 年的 12 1日和 5日時,為雙方斡旋與
調停的 C分別在向 AB兩國所提出之「換文」中提到「所有爭端
均應提交位於海牙的國際法院受理並為終局拘束 AB國之判決
其後,為了能順利 AB兩國願意將爭端提交予國際法院,C國又進
一步提案成立一個三方委員會 ABC三國共商提交雙方領土與海
域劃界爭端予國際法院審理的相關程序與條件。雖然三國在該委員會中
商多但依然無法達共識而導協商一度 1998
12 1日時ABC三國又在三方委員會中重新協商並且公布了
份三國外交部長均有簽字的「紀錄。在該「紀錄」中寫道:AB兩國
重申之前的承諾,並繼續由 C國負責斡旋至 1999 12 31 日為止;
且在該日期之後,雙方得將爭端提交予國際法院。
請依據條約法等相關國際規範詳述下列問題:
A國在 2000 6月依據題幹中的「紀錄」逕行向國際法院請求審理
AB兩國之領土與劃界爭端。但 B國主張該紀錄」非雙方的條
因此不能構成國際法院審理雙方爭端的管轄權基礎若妳/你是國
際法院的法官,是否會主張國際法院應受理本案?(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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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國主張該國憲法規定,涉及 B國領土的條約均應待 B國轉化為
國內法後始生效力,再加上該「紀錄」是條約卻沒有送請聯合國秘
處登記。因此,B主張其外交部長在「紀錄」中的簽字行為,並無
產生條約生效之法律效果若妳/你是國際法院的法官是否認為 B
的主張有理由?(15 分)
三、請
若我國在 COVID-19 爆發之初,分別與「世界衛生組織」以及著名的
「無國界醫生組織簽訂書面協議,分別承諾提供 500 萬美元之捐
作為防疫援助之用。請詳述理由說明該兩份書面協議,是否都「不」
需送交立法院審議?(18 分)
若我國總統與 A簽署了「特殊食品進口協議,並在立法院沒有
議批准的情況下宣布開 A國一具有較高之特殊藥劑殘留但在我
國市場極度缺乏卻又為了疫情所迫切需要的一種「神奇藥草」進口。
立法制定藥草殘留劑管理法直接文禁神奇
述理說明我國否還可以奇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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