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外交特考 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國際法組 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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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外交人員考試
別:三等考試
組:外交領事人員國際法組
目: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
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使
使
代號:
1154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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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 A國派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公餘之暇喜歡在臺北市近郊山丘健行,
某日甲健行時在登山步道遭一低空飛行之遙控空拍機撞傷,其名貴之望
遠鏡亦一併被撞毀,數分鐘後我國人乙(住所在臺灣)跑來致歉,承認
自己之空拍機造成甲之傷害,一番商議後,甲乙達成和解,雙方同意由
乙賠償甲新臺幣 30 萬元。乙匯款到甲在臺灣之帳戶後,發現當日撞傷
甲之空拍機實際上非其所有,而是當日亦在登山步道空拍之丙所有。
權,於我國臺北地方法院訴請甲返還 30 萬元。請問:我國法院應如何
選用本案件之準據法?(40
二、甲國及乙國均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締約國,兩國並簽訂「友通商航條約」,約定在
方之口岸及領水內概不得向締約彼方之船舶徵收船舶「噸稅」tonnage
tax。惟近年因乙國海上運輸業發達,大量船舶以甲國為轉運點,造
甲國港口嚴重的交通及海域污染問題,甲國國會乃通過法律,為該國各
「燈塔稅」light dues,其拒絕繳納者均禁止進入或停泊甲國港口,
國船舶亦無例外。乙國以甲國違反雙方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而對甲
國提出抗議。
試問甲國是否得以其新通過之內國法律為由,拒絕履行該免收噸稅之約
又若係主燈塔「噸就該定義
生爭執則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雙方應適用之解釋原則為何?
30 分)
三、試依「條約締結法」說明我國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
機構、團體之國際書面協定,在何種情況下無需經立法院審議?又國際
條約生效後,依我國相關司法實踐,是否即具有優先於國內法而適用之
效力?(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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