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民航人員、稅務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外交人員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外交領事人員國際法組
科 目:國際公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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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自決(self-determination)之國際法基礎,起源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聯合國憲章第 1條第 2項規定聯合國之宗旨之一為「發展國際間以尊重
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但同時,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4項卻也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
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
完整或政治獨立」。試從國際法之觀點與聯合國相關文獻回答以下關於
自決之適用:
非自治領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或殖民地地區之人民適用
自決的法理基礎為何?(15 分)
2010 年國際法院(ICJ)對於「科索沃自治政府臨時機構單方宣布獨
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發表諮詢意見,請問該諮詢意見對於自決解釋之
影響為何?(10 分)
二、戰爭法與和平法是傳統國際公法上重要的實踐,在 1907 年海牙法系統
對於戰爭行為的規範產生雛形後,直至 1949 年日內瓦法系統成立,至
今也有超過 190 個以上之締約國,成為國際人道法重要的依循。試從國
際人道法的規範與實踐回答以下的問題:
試述四個日內瓦公約及三個附加議定書名稱及其適用範圍。(14 分)
試述日內瓦公約的「共同第 3條」。(11 分)
三、聯合國憲章第 7章係規範「對於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之應
付辦法」,原則上依第 7章所採取之各項行動都必須經由聯合國安全理
事會之決議為之。試從國際法之規範與實踐案例中回答以下問題:
請舉例並分析聯合國憲章第 41 條採武力以外之方法,及第 42 條採取
一切必要措施之法律上涵義與區別。(15 分)
請分析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關於單獨或集體自衛權之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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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國國籍之航空器在從 A國首都飛往 B國首都之飛行中,受到具有 A
與B之雙重國籍之甲劫持,機上乘客共 300 人,且有 A、B、C、D、E
五國之國民,該飛機最後被甲要求降落在 C國首都機場,並以此向 A國
要求釋放被逮捕之政治犯。試以國際法觀點回答以下問題:
請附理由說明 A、B、C三國對於本案是否有管轄權?(15 分)
甲為 B國派駐 A國之武官,具備正式軍人身分,於 C國被逮捕後主
張管轄豁免,請問是否有理由?(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