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外交特考 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國際法組 國際公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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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
外交行政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試別
:
外交人員考試
等 別
:
三等考試
類科組別
:
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國際法組
科 目
:
國際公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1097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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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作家甲,原為 B國國民,移民 A國之後放棄 B國國籍並取得 A國國籍,
著有 B國K總統傳。書中大爆 B國K總統的內幕,引發 B國情報局局
長乙不滿,因此乙派遣幫派份子丙與丁兩人到 A國殺害甲,完成之後丙
與丁逃回 B國。案件被 A國警方偵破。A國向 B國主張國際法上之國
家責任。試回答下列問題:
B國抗辯行為人丙與丁是幫派份子,並非國家機關,因此 B國毋庸負
責。是否正確?(10 分)
B國K總統抗辯自己對整起事件並不知情也未下令殺人,情報局局長
乙並非國家元首,也不能代表國家,而且其行為已經逾越其權限,因
此應由乙自己負責,B國毋庸負責。是否正確?(10 分)
B國在本案中究竟違反何種國際法?(5分)
二、A、B兩國皆為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之締約國。A國國民甲於 B國搶劫
銀行,在銀行中爆發槍戰,並擊斃一名 B國警察。最後甲終於被捕,並
且被 B國法院判處死刑。不過甲於被逮捕以及隨後之訴訟中,無論是 B
國警方或法院皆未告知甲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 36 條第 1項第 2
款,甲可以向自己本國 A國派駐於 B國之領事請求協助。因此甲在 B國
之刑事訴訟未受到 A國領事之協助,就被判處死刑。A國於是向國際法
院對 B國提起訴訟。試回答下列問題:
B國抗辯: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 36 條第 1項第 2款之規定只有拘
束締約國之 A、B兩國,只有賦予締約國 A國權利,但並未賦予 A國
國民權利。亦即,該條文並非是自動履行(self-executing)之條約規定,
因此還有賴於 B國作進一步之具體化。B國縱然沒有告知甲該條款之
內容,亦不構成對甲權利之侵害。甲既無權利被侵害,A國亦無從本
於其國民權利受害為由提起訴訟。此一抗辯是否正確?(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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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國抗辯:B國是權力分立之民主法治國家,B國總統與外交部長負
擔憲法上之義務,並不能干涉內國法院之判決,縱然 B國總統曾經要
求法院暫緩死刑之裁判與執行,但 B國之司法機關仍然可以獨立為
之,因為依照 B國憲法規定,國際條約於 B國之內國只具有法律位
階,因此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之效力低於 B國憲法。此一抗辯是否正
確?(10 分)
參考法條: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36條
與派遣國國民通訊及聯絡
一、為便於領館執行其對派遣國國民之職務計:
領事官員得自由與派遣國國民通訊及會見。派遣國國民與派遣國領事官員
通訊及會見應有同樣自由。
遇有領館轄區內有派遣國國民受逮捕或監禁或羈押候審、或受任何其他方
式之拘禁之情事,經其本人請求時,接受國主管當局應迅即通知派遣國領
館。受逮捕、監禁、羈押或拘禁之人致領館之信件亦應由該當局迅予遞交。
該當局應將本款規定之權利迅即告知當事人。
領事官員有權探訪受監禁、羈押或拘禁之派遣國
國民,與之交談或通訊,並代聘其法律代表。領事官員並有權探訪其轄區內
依判決而受監禁、羈押或拘禁之派遣國國民。但如受監禁、羈押或拘禁之
國民明示反對為其採取行動時,領事官員應避免採取此種行動。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各項權利應遵照接受國法律規章行使之,但此項法律規章務
須使本條所規定之權利之目的得以充分實現。
三、試回答下列問題:
世界衛生組織大會經聯合國大會之授權於 1993 年9月3日通過決議,
請求國際法院就「一國在戰爭或其他武裝衝突中使用核子武器是否違
反國際法」發表諮詢意見。國際法院對於世界衛生組織之聲請案拒絕
受理,其理由何在?(5分)
1994 年12 月15 日聯合國大會以決議向國際法院提出問題:「國際法
是否允許在任何情況下以核子武器進行威脅或使用核子武器?」請求
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國際法院如何處理?(10 分)
核子武器之使用根據國際人道法(國際戰爭法),可能違反那一個原
則?(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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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國是民主國家,B國是獨裁專制國家。A、B兩國建交。A國派駐到 B
國的外交官甲,在大使館擔任文化參贊一職。甲於 B國認識 B國的反對
派作家乙。為了解 B國之政情,雙方約定在甲下班之後到甲的住所會面
訪談。B國之警察獲報此一聚會,因此就衝入甲之住所並將乙以洩漏國
家機密為由加以逮捕。甲則被軟禁到其住所的一個房間裡面,並且遭到
數個小時之審問,其訪談之筆記也被沒收。A國指控 B國違反國際法。
試回答下列問題:
B國抗辯:該闖入的地點是甲的私人住所並非大使館,因此不受使館
不可侵害原則之保護。頂多是侵入住宅,但因為警察是為了逮捕洩漏
國家機密罪之現行犯乙,才闖入該住宅,所以阻卻違法。B國此種抗
辯是否正確?(10 分)
B國抗辯:A國之外交官甲為違反國際法之行為,干涉 B國之內政。
因此 B國警察對於甲之軟禁、審問與沒收縱然可能違反國際法上外交
官不可侵害原則,也可以以 B國行使國際法上之報仇而被正當化。B
國此種抗辯是否正確?(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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