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
外交行政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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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家甲,原為 B國國民,移民 A國之後放棄 B國國籍並取得 A國國籍,
著有 B國K總統傳。書中大爆 B國K總統的內幕,引發 B國情報局局
長乙不滿,因此乙派遣幫派份子丙與丁兩人到 A國殺害甲,完成之後丙
與丁逃回 B國。案件被 A國警方偵破。A國向 B國主張國際法上之國
家責任。試回答下列問題:
B國抗辯行為人丙與丁是幫派份子,並非國家機關,因此 B國毋庸負
責。是否正確?(10 分)
B國K總統抗辯自己對整起事件並不知情也未下令殺人,情報局局長
乙並非國家元首,也不能代表國家,而且其行為已經逾越其權限,因
此應由乙自己負責,B國毋庸負責。是否正確?(10 分)
B國在本案中究竟違反何種國際法?(5分)
二、A、B兩國皆為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之締約國。A國國民甲於 B國搶劫
銀行,在銀行中爆發槍戰,並擊斃一名 B國警察。最後甲終於被捕,並
且被 B國法院判處死刑。不過甲於被逮捕以及隨後之訴訟中,無論是 B
國警方或法院皆未告知甲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 36 條第 1項第 2
款,甲可以向自己本國 A國派駐於 B國之領事請求協助。因此甲在 B國
之刑事訴訟未受到 A國領事之協助,就被判處死刑。A國於是向國際法
院對 B國提起訴訟。試回答下列問題:
B國抗辯: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 36 條第 1項第 2款之規定只有拘
束締約國之 A、B兩國,只有賦予締約國 A國權利,但並未賦予 A國
國民權利。亦即,該條文並非是自動履行(self-executing)之條約規定,
因此還有賴於 B國作進一步之具體化。B國縱然沒有告知甲該條款之
內容,亦不構成對甲權利之侵害。甲既無權利被侵害,A國亦無從本
於其國民權利受害為由提起訴訟。此一抗辯是否正確?(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