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
外交行政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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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進能源轉型,A國於其專屬經濟海域劃設專區,發展海洋能,試問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範,A國就此一劃區之措施,有何等
權利和義務?(25分)
二、一艘搭載非法移工和違禁藥品的 B國籍貨輪在行經 C國領海時,為 C
國公務船所查獲,C國進而逮捕相關人員並查扣相關違禁藥品。試問 C
國之行為是否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範?(25分)
三、試從國際海洋法之發展歷史出發,並援引相關規範,論述「公海自由」
之範圍、權利和限制之相關演變。(25分)
四、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文諭知:「(第2段)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槍砲
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對於自製獵槍之規範尚有所不
足,未符合使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之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
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有
違。……(第3段)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
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
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所謂『傳統
文化』,應包含原住民依其所屬部落族群所傳承之飲食與生活文化,而以
自行獵獲之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之非營
利性自用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
請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
稱兩公約)、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及兩公約委員會所做成之相關「一般性
意見」(generalcomments),說明: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的規範
依據與內涵為何?(5分)締約國對此權利所承擔的義務內涵為何?(15
分)以及對此權利之限制應符合的標準為何?(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