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 地政士 專技普考 地政士 土地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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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地政士
土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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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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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法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試問:適用
本條規定之土地登記,應具備那些要件?請詳細闡述之。25 分)
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如何查估?又,何種原因之照
價收買,其補償地價係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請依平均地權條例暨其施
行細則規定內容,說明之。25
三、土地法 219 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
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一
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另,同法條
3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係因可歸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使
用人者,不得聲請收回土地。」準此,試問:依土地法規定程序完成徵
收之土地,若需用土地人未於上開規定 1年期限內,依徵收計畫開始
使用徵收之土地,係因可歸責於其他土地使用人之事由所致,而與原土
地所有權人無涉者,該原土地所有權人可否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請依
司法院釋字第 534 號解釋意旨,詳細闡明之。25 分)
四、擬以從事地政士為業者,應具備那些法定要件後,始得合法執行業務?
又,地政士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受託辦
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但其不得辦理簽證之土地
登記事項為何?請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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