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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民國 106 年間檢察官為偵查甲所涉及之販賣毒品案件,向法院聲請強制處分,法院
受理後,分案由乙法官承辦。該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並起訴甲,案件分案給乙法
官審理,後乙法官判決甲有罪。試問,此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二、被告乙犯強制性交罪,於第一審判決後,法院未教示乙得請求原審辯護人提出上訴
理由狀,乙亦於未經選任辯護人或指定辯護人的協助下,逕行提起上訴,並於上訴
後未重新選任辯護人,在該案件第二審法院得以開始實體審理程序前,第二審法院
是否應為被告另行指定辯護人,以協助被告提出其上訴之具體理由?(25 分) 
三、甲、乙共同對丙為傷害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準備程序時,丙未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丙對法官表示:「 已與甲和解,願意原諒甲,僅欲單獨對甲撤回告訴,
因乙不承認犯罪,不願意原諒乙,也不對乙撤回告訴。」並當庭具狀撤回對甲之告
訴,則丙對甲撤回告訴之效力如何?(25 分) 
四、被告丙因犯竊盜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嗣經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而自
為有罪判決者,得否提起第三審上訴?(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