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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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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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涉犯強盜罪嫌,檢察官以被害人(本質上屬證人)之身分傳喚乙到場,
乙即於偵查庭陳述被害經過,惟檢察官一時疏忽,未曾要乙具結。偵查
終結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於調查證據時,被告甲及
辯護人丙均知曉,檢察官所提出乙之偵訊筆錄,未經乙具結,仍未於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試論該陳述筆錄未經具結,是否得因被告及辯護人
均知曉卻未聲明異議而取得證據能力?(25 分)
二、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依法訊問後,
認為雖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之 2規定,逕命具保免予羈押。3個月後,甲經法院合法傳喚,
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第 1項規定,裁定「再
執行羈押」。試論法院裁定「再執行羈押」是否合法?(25 分)
三、乙男與孤兒之丙女離婚後,由丙獨自扶養兒子丁。丙於民國 109 年12 月
14 日遭甲男無故毆打成傷,丙於 110 年3月22 日前往偵查機關行告訴,
惟丙途中發生車禍死亡(丁當時年僅四歲)。嗣檢察官於 110 年10 月29
日偵查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規定,指定乙為丁之代行告訴人,乙
在同日當庭表示對甲為傷害罪之告訴。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向管轄法院
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主張乙之代行告訴,已逾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 6個月之期間,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款為不受理判
決。試論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四、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
判後,諭知有罪,處有期徒刑 7年,甲不服依法提起上訴,上級審法院
由乙、丙、丁三位法官依法審理,仍諭知有罪,處有期徒刑 4年。甲不
服依法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之程式,從程
序上駁回而告確定。甲再以有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項第 6款所定情
形,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原審法院由戊、丙、辛三位法官依法審理,
認為顯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甲不服,以原裁定與原判決之法官同
為丙,該法官未自行迴避為由,提起抗告。試論甲之抗告有無理由?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