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268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法律廉政
科目: 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有古董花瓶一只,因長期在國外而委託友人乙保管。某日乙之友人丙至乙家參觀,
丙竟試圖竊取該花瓶卻未能得手,乙一氣之下委託律師,具狀向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丙罪證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請問乙得否提起再議?(25 分) 
二、甲持槍於某日下午四點搶銀行,被乙、丙警員當場制服,乙、丙並當場拘捕甲,乙
於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告知義務後,問甲有無共犯,甲告知乙:「某黑道大哥
丁為共謀共同正犯,當天下午五點即將偷渡出境」,乙、丙未透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任何令狀,馬上前往丁家,於下午四點四十五分敲門無人應門後,乙、丙聽到其中
有人急促行動的聲音,乙、丙隨即強行破門而入,正好看到要離家的丁,乙隨即抓
住丁,並移送至警察局。請問丁被拘捕之過程是否合法?(25 分) 
三、甲名為「張三」,並犯殺人罪,卻強迫名為「李四」之乙以「張三」為名向檢察官自
首,檢察官乃對「乙」以「張三」之名提起殺人罪之公訴。第一審法院諭知有罪判
決,乙上訴二審後,二審法院於事實調查中,發現乙實為「李四」,並非本案之「張
三」,且乙並非本案犯罪之人,而檢察官恰於此時因另案逮捕名為「張三」的甲,甲
並羈押於看守所中。請問二審法院針對乙之上訴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四、甲向某演唱會舉辦處丟擲強力炸彈一顆,發生爆炸後,檢察官蒐證發現乙、丙屍體,
2個月後以甲一行為犯兩個殺人罪為由提起公訴,並經歷審後,判決 12 年有期徒刑
確定。未料 2年後,原案發處販售給建商開發,在挖掘土方時,發現丁屍體一具,
由於丁身上有刀傷,該刀傷處經鑑識人員又發現微量甲之 DNA 跡證,檢察官乃以甲
另案殺丁為由另行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採納起訴書之見解,判甲犯殺人既遂罪,
甲上訴至二審法院後,法院認為丁之刀傷並非致命死因,丁實係甲於 2年前丟擲炸
彈時致死。請問二審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