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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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268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法律廉政
科目 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有古董花瓶一只因長期在國外而委託友人乙保管某日乙之友人丙至乙家參觀,
丙竟試圖竊取該花瓶卻未能得手乙一氣之下委託律師具狀向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丙罪證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請問乙得否提起再議?(25 分)
二、甲持槍於某日下午四點搶銀行,被乙、丙警員當場制服,乙、丙並當場拘捕甲,乙
於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告知義務後,問甲有無共犯,甲告知乙:「某黑道大哥
丁為共謀共同正犯,當天下午五點即將偷渡出境」乙、丙未透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任何令狀,馬上前往丁家,於下午四點四十五分敲門無人應門後,乙、丙聽到其中
有人急促行動的聲音,乙、丙隨即強行破門而入,正好看到要離家的丁,乙隨即抓
住丁,並移送至警察局。請問丁被拘捕之過程是否合法?(25 分)
三、甲名為「張三」,並犯殺人罪,卻強迫名為「李四」之乙以「張三」為名向檢察官自
首,檢察官乃對「乙」以「張三」之名提起殺人罪之公訴。第一審法院諭知有罪判
決,乙上訴二審後,二審法院於事實調查中,發現乙實為「李四」,並非本案之「張
三」,且乙並非本案犯罪之人,而檢察官恰於此時因另案逮捕名為「張三」的甲,甲
並羈押於看守所中。請問二審法院針對乙之上訴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四、甲向某演唱會舉辦處丟擲強力炸彈一顆發生爆炸後檢察官蒐證發現乙丙屍體,
2個月後以甲一行為犯兩個殺人罪為由提起公訴,並經歷審後,判決 12 年有期徒刑
確定。未料 2年後,原案發處販售給建商開發,在挖掘土方時,發現丁屍體一具,
由於丁身上有刀傷該刀傷處經鑑識人員又發現微量甲之 DNA 跡證檢察官乃以甲
另案殺丁為由另行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採納起訴書之見解,判甲犯殺人既遂罪,
甲上訴至二審法院後,法院認為丁之刀傷並非致命死因,丁實係甲於 2年前丟擲炸
彈時致死。請問二審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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