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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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等考試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1780
頁次
1
1
一、甲於民國(下同)107 2月犯加重詐欺罪(下稱 A罪)又另於 108
2月犯加重詐欺罪(下稱 B罪)A罪已經於 108 3月由管轄法院依法
為有罪判決;B罪之管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08 12 月向管轄法院
提起公訴,甲於審 B罪時向合議庭主張 A罪與 B具有刑事訴訟
7條相牽連關係,兩案件未合併審判,有損害其訴訟權。試論甲之主
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二、甲除有犯毒品前科外,另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遭通緝,警方逮捕時,
並未查扣任何與毒品有關之證物,警員卻稱甲係毒品通緝犯被逮捕,
序上必須驗尿,致甲簽署同意驗尿之檢體採證同意書配合採尿送驗,
驗結果呈陽性反應,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審判中甲之辯護人主張,
該自願性同意係無效,採尿驗證之證據不得作為裁判之依據。試論辯護
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三、甲涉犯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嫌檢察官持法官簽發之搜索票至甲選任
辯護人乙之事務所進行搜索,並扣押辯護律師受甲委任後,處理回覆相
關單位報告事件,所持有與相關人員間洽談、通訊往來之相關文書及電
磁紀錄。試論檢察官之搜索、扣押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四、甲111 38
59
6 4 1
12
112 3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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