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法律廉政
科 目: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
一、甲涉嫌強制猥褻罪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於審判期日檢察
官傳喚證人乙到庭進行詰問,乙作證「聽聞被害人說,甲強行咬被害人
嘴唇」云云,辯護人行反詰問時,提出乙曾郵寄內容為「被害人因愛生
恨,故意誣陷被告甲」給其友人丙之信函。此際,檢察官聲明異議,認
為該信函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庭外之書面,不得作為證據提出法庭。
請詳附理由說明,檢察官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二、甲有吸食毒品之習慣,某日遇警方臨檢心虛,駕車加速逃逸,惟不慎自
行撞上電桿受傷,警方抵達時,發現駕駛座上掉落 3包毒品,以現行犯
逮捕甲。嗣後警察將甲送醫院就診時,一併請醫院對甲進行導尿以便檢
驗是否有吸食毒品反應,經檢驗顯示甲尿液中呈陽性反應後,移送檢察
官偵辦,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甲之辯護人於準備程
序時,向受命法官主張,醫院所為之導尿行為違反程序規定,所得證據
無證據能力。請詳附理由說明,辯護人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三、甲涉犯詐欺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處以緩起訴,期間 1年,惟
6個月後,檢察官另查得新事實、新證據,足以認為甲有其他幫助詐欺
犯行,已不適宜為緩起訴處分,即對甲逕行提起公訴。試問是否合法?
(25 分)
四、甲以合夥之名義詐取乙新臺幣 300 萬元,經乙向檢察官告訴,檢察官偵
查終結向管轄法院提起詐欺罪之公訴,法院審理後,諭知有期徒刑 2年
6個月,犯罪所得新臺幣 300 萬元沒收,甲對本案罪刑部分不服,合法
上訴。請詳附理由說明,上訴審審理範圍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