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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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248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法律廉政
科目 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向檢察官提出乙犯詐欺罪之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甲於收受不起訴處分
書後第十日敘明理由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經上級檢察官撤銷原處分命續行偵查。
倘嗣後檢察官果提起公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二、不識字之甲於乙被訴偽造文書罪之審判程序中,以證人身分經傳喚到庭證述。審判
長僅要求甲詳細看清楚結文內容後,即命其於結文內簽名。甲嗣後所為不利於乙之
陳述,是否具證據能力?(25 分)
三、甲於被訴偽造文書罪之審判程序中,主張證人乙之警詢陳述無證據能力。惟於法院
傳喚乙到庭後,乙翻供其警詢所言,甲卻不發一語。法院得否以乙之警詢陳述作為
甲有罪判決之依據?(25 分)
四、甲於被訴放火罪之二審審理程序中選任丁、戊二位辯護人,二審法院於調查證據時
分別請丁、戊二人表示意見,卻於辯論時僅於丁陳述辯護意旨後,即行諭知辯論終
結。戊單獨以辯護人名義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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