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高普考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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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代號:
41760
全一張
(正面)
類科
法律廉政
科目
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1小時 30
使
(請接背面)
一、甲因交往多年之女友 A移情別戀,且分手不久即與任職於派出所之甲的舊識巡 B
訂婚,因而懷恨在心。某日甲駕車 A返家必經之路旁守候,見 A騎機車經過,即
駕車尾隨,於十字路口遇紅燈,見 A車,即佯裝剎車不及,故意追撞 A機車,
A被撞飛落地手臂嚴重骨折B訊趕至協助處理傷患送醫指揮交通及逮捕現
行犯事宜警詢時B未對甲踐行權利告知即直接詢問甲「為何撞 A?意欲為何?」
甲回答「你心裏明白!這種女人死不足!」B再問「是否想撞死她?」甲回答:
「我已說過了,這種女人死不足惜!沒死至少也要落個殘廢,才能洩我心頭之恨!」
案經移送檢察官偵查後,以證人身分傳喚 A依法訊問,並製作偵訊筆錄,另調閱
路監視光碟,自行勘驗後,即以甲涉有重傷害未遂罪嫌提起公訴,並提出甲之警詢
筆錄、道路監視錄影光碟、A在偵查中作證之筆錄等為證據方法。試問:
B就本案之警詢應否迴避?(12 分)
13 分)
二、甲酒醉開車疏未注意撞倒路人AA起身後只略感頭以為沒事向甲取得名
片及聯絡電話後表示保留告訴權便獨自返家嗣甲警員以酒後駕移送法辦,
檢察官認甲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1項第 1之酒後駕駛罪,對甲為緩起訴
處分,並敘明過失傷害部分因被害人未提出告訴,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詎料,在緩
起訴期間,A因先前車禍,視力逐漸退化,終致失明,經向甲索賠,甲不聞不問,A
憤而向檢察官提出過失重傷害之告訴,檢察官認為 A對過失重傷害部分已逾告訴
間,但甲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2項之酒後駕駛致重傷罪。試附理由,回答
下列二問題:
A之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檢察官是否須為不起訴處分?(12 分)
185 條之 32項之酒後駕駛致重傷
提起公訴?(13 分)
三、A民國(下同)104 11日,簽發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到期日為 104 7
1日之商業本票向甲借得同額之款項。詎本票屆甲多次向 A請求清償票款A
屢次推託,甲為行使追索權,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法院以本票未記載
發票日為由,駁回甲之聲請,甲遂自行在本票發票日上填載 104 11日,再次
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之後,A以甲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向檢察官提出
告訴,檢察官查明案情,以甲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雖係法定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惟甲犯罪情節輕微,且情堪憫恕,請求法院依刑法第 59 裁量減
輕其刑,聲請地方法院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試問:
判決處刑適用之要件為何?(12 分)
13 分)
105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代號:
41760
全一張
(背面)
類科
法律廉政
科目
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甲涉嫌侵入住宅搶奪及傷害之犯行,經檢察官以兩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提起公
訴,第一審法院諭知侵入住宅搶奪罪部分處有期徒刑一年,傷害罪部分處有期徒刑
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試問:
關於加重搶奪罪部分之量刑太輕,指摘原審判決適用刑法第
57 條各款事由不當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檢察官未提起上訴之傷害
罪部分係甲犯搶奪罪時為脫免逮捕之強暴行為被害人已達難抗拒之程度,
甲之所為應已構成加重準強盜罪時,應如何審理與判決?(12 分)
不當,僅定合併執行刑太輕,因而撤銷原判決,改定應執行刑為一年六月,判決
是否合法?(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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