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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接背面) 
一、甲因交往多年之女友 A移情別戀,且分手不久即與任職於派出所之甲的舊識巡官 B
訂婚,因而懷恨在心。某日甲駕車在 A返家必經之路旁守候,見 A騎機車經過,即
駕車尾隨,於十字路口遇紅燈,見 A停車,即佯裝剎車不及,故意追撞 A之機車,
A被撞飛落地,手臂嚴重骨折,B聞訊趕至,協助處理傷患送醫、指揮交通及逮捕現
行犯事宜。警詢時,B未對甲踐行權利告知,即直接詢問甲:「為何撞 A?意欲為何?」
甲回答:「你心裏明白!這種女人死不足惜!」B再問:「是否想撞死她?」甲回答:
「我已說過了,這種女人死不足惜!沒死至少也要落個殘廢,才能洩我心頭之恨!」
案經移送檢察官偵查後,以證人身分傳喚 A依法訊問,並製作偵訊筆錄,另調閱道
路監視光碟,自行勘驗後,即以甲涉有重傷害未遂罪嫌提起公訴,並提出甲之警詢
筆錄、道路監視錄影光碟、A在偵查中作證之筆錄等為證據方法。試問: 
B就本案之警詢應否迴避?(12 分) 
13 分) 
二、甲酒醉開車,疏未注意,撞倒路人A,A起身後只略感頭痛,以為沒事,向甲取得名
片及聯絡電話後,表示保留告訴權,便獨自返家。嗣甲被警員以酒後駕駛移送法辦,
檢察官認甲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第1項第 1款之酒後駕駛罪,對甲為緩起訴
處分,並敘明過失傷害部分因被害人未提出告訴,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詎料,在緩
起訴期間,A因先前車禍,視力逐漸退化,終致失明,經向甲索賠,甲不聞不問,A
憤而向檢察官提出過失重傷害之告訴,檢察官認為 A對過失重傷害部分已逾告訴期
間,但甲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第2項之酒後駕駛致重傷罪。試附理由,回答
下列二問題: 
A之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檢察官是否須為不起訴處分?(12 分) 
185 條之 3第2項之酒後駕駛致重傷罪
提起公訴?(13 分) 
三、A於民國(下同)104 年1月1日,簽發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到期日為 104 年7月
1日之商業本票,向甲借得同額之款項。詎本票屆期,甲多次向 A請求清償票款,A
屢次推託,甲為行使追索權,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法院以本票未記載
發票日為由,駁回甲之聲請,甲遂自行在本票發票日上填載 104 年1月1日,再次
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之後,A以甲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向檢察官提出
告訴,檢察官查明案情,以甲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雖係法定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惟甲犯罪情節輕微,且情堪憫恕,請求法院依刑法第 59 條裁量減
輕其刑,聲請地方法院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試問: 
判決處刑適用之要件為何?(12 分) 
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