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高普考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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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代號:41760 全一頁
類科 法律廉政
科目 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為偵查甲的竊車案件,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搜索甲的住所。搜索票上的應扣押
之物記載為:「失竊之車輛、零件等物品」。警察持搜索票,進行搜索。警察在甲住
所裡翻閱桌上的冊子後發現其為行賄官員的帳冊其後警察進入到甲的臥室,
發現床上有槍枝。最後,在甲住所後院發現失竊的車輛。搜索結束後,警察扣押車
輛、帳冊及槍枝。試問,警察所扣押的帳冊及槍枝是否得作為證據之用?請附詳細
理由說明之。25 分)
二、甲涉犯偽造文書罪,檢察官偵查後,做成緩起訴處分,定緩起訴期間二年,並於緩
起訴處分確定一年內,命甲向國庫繳納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甲於緩起訴處分
確定後一個月,向國庫繳納了 10 萬元,但檢察官誤以為甲未向國庫繳納前述金額,
故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並向法院提起公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請附理由
詳述之。25 分)
三、於準備程序,檢察官表示,預備於審判期日中提出證人於警察詢問時作成的筆錄作
為證據,被告甲及其辯護人表示同意。於審判期日,調查數個證據後,法院指示調
查前述的證人警詢筆錄,甲的辯護人表示反對,擬撤回對於該筆錄的同意。請問,
該證人的筆錄有無證據能力?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四、犯罪嫌疑人甲涉犯重傷罪,乙及丙親眼看到整個過程。乙隨後向丁說「我親眼看到
甲把別人打得頭破血流!」丙將甲涉重傷行為經過以書信方式寫下寄送到警察局。
於審判中,法院傳喚丁。丁到場具結後,經雙方當事人詰問。此外,檢察官提出了
丙寄出的書信作為證據。請問,丁及丙所撰寫的書信有無證據能力?請附詳細理由
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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