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高普考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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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41760
頁次
一、甲於民 110 1間在臺北市文山區傷害乙,嗣後於同年 2月間在基
隆市傷害丙。經乙、丙分向犯罪地派出所提出傷害告訴後,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與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亦分別偵查乙、丙告訴之傷害案。如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 3對甲傷害乙之案件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提起傷害罪公訴,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得管轄甲傷
害丙之案件?(25 分)
二、甲涉犯詐欺罪經偵查後獲不起訴處分並告確定如同一告訴人另以甲
能有共犯乙為由提出告檢察官應否偵查甲共犯詐欺罪25
三、甲涉犯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偵查中於具保停止羈押後,具備何
種情形法院得命再執行羈押?(25
四、甲為刑法 320 條竊盜罪之現行犯,於遭逮捕並解送警局後,司法警察
官在何種情況下,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
護?何時得逕行詢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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