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法律廉政
科 目: 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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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制度法第 51 條規定,縣(市)議員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縣
(市)議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甲係縣議員,因該縣新設垃圾掩埋場規劃於
其選區內,甲於審查垃圾掩埋場預算時,乃與其他議員共同提案反對。丙係垃圾掩
埋場座落土地之所有權人,為使該預算案順利通過以便被徵收後取得補償費,乃透
過甲之妻舅乙行賄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要求撤回提案。甲於分得 200 萬元
後,即欲撤回提案,但經其他共同提案議員反對未果,預算未獲通過。丙憤而向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舉,東窗事發,乙被法院羈押在案。甲雖將分得之 200 萬元已挪作
他用,但恐被查獲,乃向友人借貸 300 萬元後,與乙之妻即其妹丁約好在某餐廳見
面,除將 200 萬元退還外,並提供 100 萬元安家費,要丁轉告乙自行承擔罪責,勿
供出甲。事為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獲悉,乃事先埋伏於該餐廳,在甲、丁交
付款項之際,當場人贓俱獲予以逮捕。檢察官訊問後,以甲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聲請
法院裁定羈押,甲則以時值縣議會會期內,主張未經縣議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
禁,及檢察官並未主張其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項、第 2項之事由,提出抗告,
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嗣經二審法院將原羈押裁定撤銷發回原審,原審法院改
裁定甲停止羈押,並交保 500 萬元。
試問: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項之現行犯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同條第 3項準現行犯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為被追呼為犯罪
人者,二為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
為犯罪人者」,現行犯是否包括準現行犯?實務上持肯定說,學說上則有不同看
法,請分別說明其法理依據。(20 分)
本題甲分得之 200 萬元已經挪作他用,乃向友人借貸後,將所收受之 200 萬元退
還,是否可認為甲係「持有贓物」,而顯可疑為犯罪人?(5分)
如地方法院檢察署在縣議會會期內,取得縣議會同意對甲逮捕或拘禁。在非現行
犯之情況下,強制處分程序上應該如何進行,以達到聲請羈押甲的目的?並分別
說明各該強制處分程序之意義、方式、要件及效力。(20 分)
甲抗告檢察官並未主張其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項、第 2項之逃亡或有事實
足認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
情形,對法院羈押裁定提出抗告,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有無理由?請從羈
押之目的、要件及比例原則加以說明。(20 分)
檢察官對於法院停止羈押之裁定能否抗告?(5分)
二、一審法院依據被告之聲請傳喚證人甲到場具結,並接受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詰問。證
人乙在警詢所為之供證,被告於一審審理時表明同意作為證據。在二審審理,檢察
官主張有證據能力,被告亦表示無意見。且於一、二審法院均未聲請傳喚。嗣經二
審法院判決有罪後,被告上訴三審:主張證人甲、乙未經其在二審反對詰問,依法
不得為證據。試問對質詰問權是否為被告訴訟上之權利?被告是否可以自願放棄?
自願放棄是否一定要明示?請從傳聞法則與被告反對詰問權之關係,說明本題被告
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