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地方特考 四等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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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等考試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1560
頁次
一、甲乙二人居住地為臺中日共同在臺北市犯竊盜罪後分別逃逸
甲先被捕,經檢察官在臺北地方法院起訴犯共同竊盜罪。隨後乙則在臺
中被捕,經檢察官偵查後,並未起訴,而係發函向臺北地方法院表明乙
之部分與甲審理中之案件具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請求併案審理。臺北
地方法院就檢察官函請併案審理乙之部分,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甲遭檢察官起訴犯加重詐欺罪,惟甲於一審法院審理期間,除人別資料
外,就法院訊問之實體事項問題均保持沉默不語,完全不為陳述。隨後
一審法院依其他證據判決甲有罪,並於判決理由中說明,甲自始自終均
保持沉默不語,不配合法院之調查,犯後態度不佳,故加重量刑。一審
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
三、甲某日深夜在大馬路上徘徊經警官 A與同事上前關切見甲回答問題
時精神恍惚、兩眼無神,步伐不穩,講話內容語無倫次,懷疑甲服用毒
品。A隨後查詢,發現甲正因毒品案件被通緝中,遂當場逮捕甲返回警
察局,並命甲配合解尿供毒品採檢。甲拒絕配合解尿,A將甲帶至醫
院,將甲綁在病床上,再由護理人員為甲插上導尿管採集尿液。A
制導尿行為是否合法?(25
四、甲持刀砍殺乙,乙經送醫急救後,幸運存活未死。甲隨後經判決殺人罪
之一般未遂犯,該判決亦經二審與三審法院駁回甲之上訴而有罪確定。
惟甲在服刑期間發現另一受刑人 A曾向承辦員警陳述過自己
曾目睹甲砍殺乙之後,為乙止血,並請旁人撥打電話招來救護車將乙送
但該員警 A之陳述置之不理甲得否據 A供述聲請再審?理由
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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