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地方特考 四等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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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2260 全一頁
四等考試
科: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試述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之情形?(25 分)
二、試述被告得聲請檢察官迴避之事由?(25 分)
甲因涉嫌殺人未遂,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審判期日前,法院已合法通知甲選任之
辯護人 A到場,A卻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未於審判期日到場。審判長認為本案
證據不足,為免耗費司法資源,乃當庭指定公設辯護人 B為甲進行辯護。審理後,
審判長隨即宣示辯論終結,其後亦宣判無罪。請詳述本案之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四、司法警察 AB涉嫌販毒為由,取得對 B住宅之搜索票,其「應扣押之物」欄記
載「有關犯罪贓證物及犯罪所得之物」。A執行搜索時,果然於 B宅之櫥櫃內發現
海洛因 30 公克。試問:A所取得之海洛因得否作為證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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