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原住民特考 四等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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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民航人員、稅務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代號:80830 全一頁
考試別 原住民族特考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組 法警
科目 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居住於新北市永和區之甲涉嫌於臺北市西門鬧區搶奪乙之財物,該案件經轄區分局
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於 106
515 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嗣因乙另行具
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未發覺該案前已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繫屬於臺北地院,而重複起
訴,又於 106 628 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試問:依刑事訴訟
法規定,何法院得為審判?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丙男與丁女係夫妻,丙男於 106 76日下午 3時許,在臺北市某摩鐵(汽車賓
館)與已成年未婚之戊女通姦及相姦,為其妻丁女報警查獲,丁女憤而於 106 7
10 日與丙男離婚(已辦妥離婚登記)丁女心有未甘 106 715 日具狀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問其告訴是否合法?(25 分)
三、某 A涉犯強盜罪,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判處 5年有期徒刑,法院
之判決書於 106 310 日送達至 A在臺北市城中區之住所由同住於該處 A之母
代為收受。惟當時 A因另案在桃園市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下稱臺北監獄)執
行中,其母於 106 321 日至臺北監獄面會時,始將該判決書交給 AA乃於當
天立即書寫上訴狀交給監獄長官臺北監獄於 324 日將 A之上訴狀轉送臺北地
院。試問:A之上訴是否合法?(25 分)
四、某 B為計程車職業駕駛 106 45日晚上 10 時許駕駛計程車行經臺北市愛
國東路與中山南路之圓環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與某 C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相撞,
CB車上之乘客某 D受有普通傷害(非重傷害)D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對 B提出普通傷害之告訴,嗣經檢察官依業務過失傷
害罪嫌將 B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 B拘役 40 該案件檢察官及被告 B
均未上訴,於 106 78日確定。迨 106 720 日,C具狀臺北地檢署對於 B
提出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試問:檢察官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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