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民航人員、稅務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代號:80830  全一頁
考試別: 原住民族特考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組: 法警 
科目: 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居住於新北市永和區之甲涉嫌於臺北市西門鬧區搶奪乙之財物,該案件經轄區分局
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於 106
年5月15 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嗣因乙另行具
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未發覺該案前已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繫屬於臺北地院,而重複起
訴,又於 106 年6月28 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試問:依刑事訴訟
法規定,何法院得為審判?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丙男與丁女係夫妻,丙男於 106 年7月6日下午 3時許,在臺北市某摩鐵(汽車賓
館)與已成年未婚之戊女通姦及相姦,為其妻丁女報警查獲,丁女憤而於 106 年7
月10 日與丙男離婚(已辦妥離婚登記)。嗣丁女心有未甘,於 106 年7月15 日具狀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問其告訴是否合法?(25 分) 
三、某 A涉犯強盜罪,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判處 5年有期徒刑,法院
之判決書於 106 年3月10 日送達至 A在臺北市城中區之住所,由同住於該處 A之母
代為收受。惟當時 A因另案在桃園市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下稱臺北監獄)執
行中,其母於 106 年3月21 日至臺北監獄面會時,始將該判決書交給 A。A乃於當
天立即書寫上訴狀,交給監獄長官,臺北監獄於 3月24 日將 A之上訴狀轉送臺北地
院。試問:A之上訴是否合法?(25 分) 
四、某 B為計程車職業駕駛,於 106 年4月5日晚上 10 時許,駕駛計程車行經臺北市愛
國東路與中山南路之圓環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與某 C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相撞,
致C及B車上之乘客某 D受有普通傷害(非重傷害)。D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對 B提出普通傷害之告訴,嗣經檢察官依業務過失傷
害罪嫌將 B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 B拘役 40 日,該案件檢察官及被告 B
均未上訴,於 106 年7月8日確定。迨 106 年7月20 日,C具狀臺北地檢署對於 B
提出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試問:檢察官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