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原住民特考 四等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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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別:原住民族考試
別:四等考試
類科組
目: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60830
頁次:1
1
一、甲犯傷害罪經檢察官酌定 2年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並已確定
甲於緩起訴期間,因更犯詐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檢察官再
依職權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另案起訴甲犯傷害罪嫌。如甲更犯之詐欺
罪嫌先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請問法院對於傷害部分應如何判決?
25 分)
二、甲駕車撞傷乙,致乙昏厥多日,經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丙提出告訴後
起訴,乙神智恢復,偕同代行告訴人向第一審法院表示撤回告訴,第一
審法院是否應為不受理之判決?(25 分)
三、檢察官訊問證人,未依法令證人具結所取得之證言,審判中可否經當事
人之同意而賦予其證據能力?(25 分)
四、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
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
得為證據。」請申論其義。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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