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原住民族考試
等 別:四等考試
類科組別:法警
科 目: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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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居住臺中,某日因涉犯強盜罪嫌,被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臺中地
方法院提起公訴,審判期間,辯護人乙向審判長主張:「甲之住所已搬遷
至新竹市,臺中地方法院對該案件已無土地管轄權,對本案應諭知管轄
錯誤,並移送新竹地方法院審理」。試論辯護人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25 分)
二、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警察持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拘提至
警局,甲當時即向警察乙說明需要選任辯護人,惟乙自辯護人到場後卻
故意拖延,等辯護人離去後,始依法詢問並做成筆錄。試論該警詢筆錄
是否具有證據能力?(25 分)
三、檢察官經由其他情事知曉甲涉犯竊取其父乙持有之財物,未經告訴而起
訴,法院審判中發現甲係竊取他人持有之財物,而非竊取乙持有之財物。
試論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四、甲販賣安非他命半台兩,所得新臺幣 8000 元,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
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2項,諭知甲有罪,處有期徒刑 4年,
並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新臺幣 8000 元,甲不服依法提起上訴,上訴審
依法審理結果,認為甲販賣安非他命 2台兩,所得新臺幣 32000 元,仍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2項,諭知甲有罪,處有期徒刑 4年2月,
並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新臺幣 32000 元。試論上訴審之裁判有無違法?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