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 原住民特考 四等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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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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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濟商員、員及試試
別:原住民族考試
別:四等考試
類科組別:法警
目: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座號:
使
使
代號
6075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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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甲居住臺中,某因涉犯強盜罪嫌,被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臺中地
方法院提起公訴判期間辯護人乙向審判長主張「甲之住所已搬
至新竹市,臺中地方法院對該案件已無土地管轄權,對本案應諭知管轄
,並方法論辯張是
25 分)
二、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警察持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拘提至
警局,甲當時即向警察乙說明需要選任辯護人,乙自辯護人到場後卻
故意拖延,等辯護人離去後,始依法詢問並做成筆錄。試論該警詢筆錄
是否具有證據能力?(25 分)
三、檢察官經由其他情事知曉甲涉犯竊取其父乙持有之財物,未經告訴而起
法院審判中發現甲係竊取他人持有之財物而非竊取乙持有之財物
試論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四、甲販賣安非他命半台兩所得新臺幣 8000 經檢察官起法院審判
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2,諭知甲有罪,處有期徒刑 4年,
並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新臺 8000 甲不服依法提起上訴上訴審
依法審理結果,認為甲販賣安非他 2台兩,所得新臺幣 32000 元,仍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2諭知甲有罪有期徒刑 42
宣告沒收徵犯罪所新臺 32000 試論訴審裁判有無法?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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